GB 15083-1994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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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座椅系统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94Motorvehicles—Seatsystems—Strengthrequirementsandtestmethods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座椅系统(以下简称座椅)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及其固定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于折叠式的附加座椅、侧向座椅。2引用标准GB14167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3术语3.1调节装置指调节座椅与车身的相对位置并使座椅锁止在调节位置的装置。这种装置一般包括纵向位置调节、垂直位置调节和角度调节功能。3.2限位装置在折叠座椅,铰接式可翻转座椅上限制或调节座椅或靠背向前翻转的装置。3.3座椅质心备有头枕装置的座椅,是指将头枕调到最高位置,座椅高度和角度处于设计基准位置时的座椅总成的质心;对座垫和靠背分开安装在车身上的座椅,则分别确定处于设计基准位置的座垫和靠背的质心。3.4折叠座椅靠背、座垫铰接并可折叠在一起的座椅。3.5铰接式可翻转座椅靠背和座垫总成相对车身可翻转的座椅。4强度要求除M2、M3类车的乘客座椅外,每个乘员座椅必须满足下列要求:4.1铰接式可翻转座椅、折叠座椅(包括靠背可调节座椅)必须装有自锁装置。调节装置和限位装置应便于操纵。4.2通过座椅质心,分别沿水平向前和向后各施加相当于座椅总成重力20倍的力。座椅总成与车身本体不得分离。对可调式座椅,调节装置在试验中应能使座椅保持原调节位置,在试验后允许失去调节功能。座椅背面如果有防止座椅后退的结构件时,仅向前加载。另外,对于前向座椅,当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装在座椅上时,施加上述向前负荷时必须同时按GB14167中的规定对安全带的安装固定点施加相应的力。对铰接式可翻转座椅,通过座椅总成质心,沿水平方向向前施加相当于座椅总成重力20倍的力;对折叠座椅(包括靠背可调节座椅),通过靠背的质心,沿水平方向向前施加相当于靠背重力20倍的力,限制装置不得自动松脱和损坏。4.3当座椅总成承受一个相对于座椅R点为373N·m力矩的力时,对前向座椅,该力水平向后,对后向座椅,该力水平向前,座椅骨架不应损坏并且座椅总成与车身本体不应分离。对可调式座椅,调节装置在试验中应能使座椅保持原调节位置,在试验后允许失去调节功能。4.4折叠座椅(包括靠背可调座椅),铰接式可翻转座椅承受以下的力,其限位装置不得自动松脱和损坏。对前向座椅,通过座椅铰接或折叠部分的质心,沿水平方向向前施加相当于座椅铰接或折叠部分重力20倍的力;对后向座椅,通过座椅铰接或折叠部分的质心,沿水平方向向后施加相当于座椅铰接或折叠部分重力8倍的力。5试验方法5.1将座椅按设计要求安装在车身上或模拟车身的试验台上。如果座椅上无适当着力点,允许在试验项目不涉及的部位局部加强,加强杆的上端固定在同一根水平梁上,另一端固定在座椅调节机构连接件上尽可能靠前的部位,水平梁高度应与座椅质心高度相同(见图1)。5.2座椅的座垫与靠背为分开式且分别安装在车身上时,应分别通过各自的质心沿水平向前和向后施加相当于各自重力20倍的力(见图2)。5.3进行第4.3要求的试验时,对可调式座椅,应分别将座椅调到最后位置,并将靠背锁止在设计角度的位置或者与此相当的设计角度位置(见图4)。5.4进行第4.4要求的试验时,其限位装置应预先固定好(见图3)。5.5分别按第4.2(见图1、2、3)、4.3条(见图3)、4.4(见图4)的要求逐渐加载到规定值,并在该值上保持0.2s以上。加载速度不超过5mm/min。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二汽技术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小川、邢亚茹、胡建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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