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学》第一次作业一、名词解释1.教育行政教育行政是国家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为实现教育目的,依法对各类教育事业与所属教育机构所进行的领导和管理活动。从教育行政的层次而言,它既指中央的教育行政,也指地方的教育行政;从教育行政的范围而言,大到方针政策的构建,小到具体规章制度的实施,都属于教育行政活动。2.教育方针方针是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来的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总方向和总目标。教育方针是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它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及实现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和条件,对一个国家教育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3.教育立法从广义上说,教育立法是指有权制定法规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为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领域法规的话动。这里的国家机关,既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也包括依法被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法规所含的内容也是广义的,立法机关制定教育法律。其他机关则制定除法律以外的各种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狭义上说,教育立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教育法律的活动。4.教育行政执法教育行政执法的内容,就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据教育法规进行教育管理活动,直接影响或直接涉及公民个体、社会组织有关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规在实践中运转机制的不同环节,教育行政法规的具体内容是不同的。主要可分为推行教育法规的实施;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其它社会力量遵守教育法规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进行教育行政司法等三个方面。5.教育行政组织教育行政组织是国家行政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按照法律的要求而建立的管理国家教育事务的体系。广义的教育行政组织,是指一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组织机构互相关联的综合体,即整个教育行政系统。凡根据党和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及规章制度,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的工作部门,都称为教育行政组织,包括国家政权的、企事业的、学校和社会的教育行政组织。狭义的教育行政组织,仅指国家各级政府机构中管理教育事务的机关。2.教育人事行政所谓的教育人事行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的人事法规和政策,为发展教育事业和完成育人任务,对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综合性管理活动。5.教育财务行政教育财政行政的内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教育财务行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个分支,为完成其任务,对所需的国家预算资金进行的领取、分配和使用的财务管理活动。广义的教育财务行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同国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履行国家财政管理的部分职能,对国家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教育经费的分配、使用、监督的管理活动。4.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是指各级政府授权的督导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督导的原则与要求,对下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视察、监督、评估和指导,并向同级和上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有关教育工作的信息,提供改进工作的建议。二、简答1.简述教育行政的功能教育行政本身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其归根结底是为教育服务的,即为保障全体公民接受教育、实现国家的教育理念、促进社会教育发展服务的。为了实现这些伟大的使用,教育行政本身至少应当具有如下功能。首先,教育行政应该具有领导与管理功能。教育行政要实现国家的教育理念,教育行政人员就往往要代表国家意愿在教育领域中行使某些权力,对整体教育事业进行领导和管理。其次,教育行政还应该具有服务功能。教育行政不仅有领导教育的一面,还有服务教育的一面。行政本质上是一种服务活动、一种工具和一种媒介,通过它可以更充分有效地实现教育过程的基本目标。再次,教育行政还应该具有评价与监督功能。教育行政人员应该对下级的教育组织和机构,以及各级各类教育人员进行必要的评价与监督,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各级教育机构和教育人员都能够积极有效地履行自己的教育职责。此外,教育行政还应该具有调节和计划功能。教育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事业,它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这就需要教育行政的调节和计划功能来协调各地教育的发展,即使在同一地区、同一民族内,教育也需要进行调节和规划。除了以上的功能外,教育行政还具有其他的一些功能,例如决策功能、改革功能等等。总而言之,教育行政的诸多功能使其成为教育事业中的重中之重。1.教育行政活动,与其他行政活动如一般公共行政、企业行政等相比,有哪些特点?首先,教育行政活动,归根结底是为一定国家占统治地位阶级的政治路线和阶级政策服务的。教育是具有阶级性的,教育行政活动的目的、内容、工作机构、工作方式等,都是以执行国家既定的政策为目的的。因此,教育行政活动要体现国家对于教育问题的理念、意志和愿望,注重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并在国家法律所许可的范畴内行使管理教育的权限。其次,教育属于社会公共事业的一部分。这会产生两个特点,即教育行政也要以维护和推进公共利益为基本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基本目的;同时,教育行政还与其他各种社会活动以及产生和制约这些活动的社会历史条件密切关联,相互依存。教育行政既是国家管理教育的活动,它必然与国家管理其他方面的活动发生关系,必然受制于影响这些活动的各种条件。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道德、文化的因素都会对教育行政活动发生程度不一的影响。再次,教育行政活动,还是一种管理活动。它具有一般管理的基本特征,如有组织目标,有机构内部的权限分配关系,有分工,有计划,有决策,有交流,有协调,有冲突,也是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来最终实现组织目标的。正因为如此,管理的一般原理,对于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除了具有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以外,教育行政还具有其特殊规律,即受制于教育本身的规律,如教育的周期性、教师工作的专业性、教育过程中的伦理、道德、价值观等问题。研究和从事教育行政活动,既要注意它作为管理活动的一般规律的方面,也要注意它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的特殊规律方面,这样才能更有效地提高教育行政活动的效率,更好地完成国家管理教育的活动。以上这些特征虽然不足以全面地反映教育行政特征的全貌,但至少可以说明,教育行政在某些方面与其他行政相似,在某些方面因其为教育服务的本质而与其他行政不同。4.如何理解教育政策首先,教育政策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阶级性。不同的国家的教育政策都有所不同。即使是一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教育政策也不尽相同。这是因为,教育政策是根据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的。因此,教育政策总是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时代特色。另外,教育政策与教育方针一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所制订的教育政策规定。教育政策在具有历史性的同时,还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其次,教育政策具有灵活性与前瞻性。教育政策是国家为完成教育任务、实现教育目标而协调教育的内外关系,对教育工作的目标、途径和方法做出的—种战略性、准则性的总体行政准则。其具有严肃性,一经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就应该坚决贯彻执行。但另一方面,教育政策也是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被修正和完善的,所以教育政策本身是具有灵活性的。同时,正因为教育政策的实施要经历一个过程,所以教育政策的制订要具有前瞻性,要始终能够统领教育事业的发展。再次,教育政策要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制定教育政策要实事求是,要使教育政策切实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但同时,教育政策的条文、原则,不应该以抽象理论的形式出现,而要以具体的行为准则、规则的形式出现,它应该具体明白地告诉行为者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而不应该仅仅停留在理论说明的层次上。6.教育方针、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关系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都属于国家宏观教育规范的范畴。在这一前提下,有学者认为,教育方针属于教育政策的范畴,它只不过是教育的总政策;还有学者认为,教育方针与教育政策是有区别的,教育方针不属于教育政策,它是制订教育政策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教育政策是教育方针的具体化。本书在处理教育方针和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时,所采用的是后一种观点,即认为,国家管理教育,首先要提出教育方针,再将教育方针具体化为教育政策,然后再在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的基础上制订教育法规。这种理解反映了国家宏观教育规范构建的科学程序,有利于国家管理教育的科学化和效能化。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区别在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相比,教育政策是主要的、根本的、居于统帅地位的,是教育法规的指导思想和灵魂;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是保证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主要手段。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统一表现在,它们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它们都具有规范性。2.举例说明教育法律规范的三要素教育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假定——指明适用法律规范的条件和情况,即只有在指明的条件和情况出现时,才适用某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比如,在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年满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就是假定,合乎前种情况,就应入学,而不足六岁者,则不适用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如出现后一情况,即适用“可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的规定。处理——指明法律规范所要求的内容规定,即在符合假定条件和情况下,应当做什么、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其中,基本部分是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前述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即属“处理”的一例。制裁—指明违反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即违反者要负相应的责任。比如《义务教育法》中“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所作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规定,就是对上述“组织或者个人”的制裁。1.联系有关教育的法律,分析法律意识所包含的方面。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和观念的总称。它是阶级社会中社会意识的一部分,从本质上说,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法律意识。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支配下进行的。法律意识所包含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是人们对有关教育的法律持何种基本看法,包括对制定教育专门法律的必要性、教育专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教育专门法律的组成结构等问题的认识。二是人们对现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抱何种态度和期望,包括对这些法律的作用的认识、依法行事的观念等。三是人们对教育领域的活动和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包括是否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这些活动和行为,是否能对不合法活动和行为持否定意见等。无论是教育系统内的各类人员,或者教育系统外的人们,都有各自的法律意识。从总体上说,在我国,人们的法律意识急需随时代的发展逐步加强。在教育系统内,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法律意识更是一项紧迫任务。3.教育行政执法有什么作用教育行政执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是增强教育法规的“法实效”的必由之路。所谓“法实效”,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贯彻实施的实际程度或法律规范对人们做出相应行为时约束力的强度。教育法规要成为规范教育事业发展的“硬件”,必须通过教育行政执法对教育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制裁,从而增强其“法实效”;第二,教育行政执法可以保障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确保国家教育意志的实现。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能为人们提供具有普遍意义的行为规范,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基础。但是,如果教育法规颁布以后不能很好地实施,教育立法就失去了意义。教育行政执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作用的发挥,直接决定了教育法的力度,直接影响着教育法的尊严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地位;第三,落实教育行政执法是实现教育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所谓教育法治,是指以教育法规治理教育事务或管理教育事业,教育行政执法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第四,教育行政执法通过对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予以行政制裁,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人们自觉遵守法律起到引导、教育作用。对于警醒人们的教育法律意识,提高自觉遵守教育法规的自觉性具有极大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依法管理教育事务,自觉严格依法办事,会给社会起到表率和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