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城市地方志工作行政执法一、行政执法主体授权执法的组织:增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法律依据:1、《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文献;(四)组织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五)组织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七)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八)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和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3、《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修志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修志工作。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应是当地政府直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一级单2位。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和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也要有常设的修志机构。各级修志机构的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3、中共增城县委、增城县人大常委会、增城县人民政府、政协增城县委员会文件《关于编纂增城县志的通知》(增委发[1980]21号)。“决定成立增城县志编辑委员会,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县志编写和编写新地方志的规划、指导、审查和出版工作。编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二、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67号)国务院2006.5.18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07.11.2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报告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33号)1985.4.194关于新编地方志公开出版问题的批复中央宣传部(中宣发函〔89〕013号)1989.1.285关于当前编修地方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1〕6号)1991.1.176转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请示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4〕69号)1994.11.307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府办〔2002〕9号)2002.2.138关于转发《〈广州市志〉编纂方案》和《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暂行工作通则》的通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穗办〔1985〕57号)1985.10.299转发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的通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办〔1998〕32号)1998.12.3110转发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编纂《广州市志》征集资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6.1411关于印发我市有关委办编纂地方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字〔1987〕5号)1987.7.1012关于实行《广州市志(1991~2000年)》编纂工作责任制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2000)55号)2000.12.3013关于进一步做好续修志书工作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2002〕8号)2002.2.1014印发广州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市府办公厅(穗府办〔2006〕1号)2006.1.515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1985年4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1985.4.1916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指组发〔1998〕01号)1998.2.1017关于印发李铁映等同志在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三届一次会议与全国地方志第三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2002〕中指组字1号)2002.1.3018关于协调《广州市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地方志办公室(粤志办发〔89〕11号)1989.3.519广东省第二轮市、县、区志版式规定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粤志办发〔2005〕26号)2005.11.29420广东省第二轮新编三级综合志书审查验收办法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粤志办发〔2005〕25号)2005.12.921关于加强《广州市志》各分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广州市编制委员会(穗编字(1987)292号)1987.12.1822关于稳定修志队伍确保完成《广州市志》编纂任务的通知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穗地办(1989)20号)1989.5.523关于印发广州市续修志书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穗地编字〔1999〕1号)1999.5.2724关于编纂增城县志的通知增委发[1980]21号1980.11.1825《转发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增委办发[2004]16号2004.9.6三、行政执法行为(共8项)增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其他行为(共8项)一、制定全市地方志工作的具体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二、组织《增城市志》、《增城年鉴》的编纂、验收、审定和出版三、开展地情信息资料建设,提供地情咨询服务四、搜集、整理出版增城地方历史文献资料五、编纂出版地情丛书及修志中间成果六、组织队伍培训七、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文化交流法律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47号)“地方志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52、《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地方志资料;(二)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辑,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三)编纂以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当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并接受上级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届新方志编修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2〕9号)“在编修第二届新方志的同时,要对第一届志书进行补遗纠错,继续开展读志用志工作和综合年鉴、地情书的编修以及地情信息库工作。”4、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通知》(穗字[1984]58号)“根据中央宣传部1984年第4号文件和广东省委、省人民政府1984年第18号文件精神,现决定成立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市志编写和编写新地方志的规划、指导、审查和出版工作。编纂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有关委办编纂地方志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穗府办字[1987]5号)“广州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志编委会领导下的机构,负责对《广州市志》全志在编纂指导思想、总体设计、篇目拟定、编纂程序、体例规范等方面负有宏观指导的责任,并负责全部志稿的终审定稿和出版。”6、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的通知》(穗办[1998]32号)“广州市第二届系列志书在首届系列志书基础上续修,包括市志和区、县级市志。”“市地方志办公室将根据续修工作的不同阶段,提出工作要求,制订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7、中共增城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在我市开展续修志书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增委办[2004]16号)“增城市第二届6系列志书在首届系列志书基础上续修市志。”“市地方志办公室将根据续修工作的不同阶段,提出工作要求,制订实施细则,认真做好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8、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广州市志(1991~2000年)〉编纂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穗府办(2000)55号)编纂《广州市志(1991~2000年)》“《广州市志(1991~2000年)》全书的编纂工作,由市地方志办公室总体组织、宏观指导。市地方志办公室在市志编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全书的编纂指导思想、总体框架、篇目设计、体例规范、编纂程序和质量标准等提出要求,负有对全市各承修单位的续志编纂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及督促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全书的总纂、终审定稿和出版工作。”9、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指组发〔1998〕01号)“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划;开展调查研究,积累资料;组织志书编纂;审定验收志稿;整理旧志;总结和交流修志经验;进行方志理论研究;培训队伍;编纂出版地方年鉴;提供地情咨询服务;编写地情丛书等。”“各级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报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由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出版”。八、负责增城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和验收工作(以上内容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