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电子调节系统商业计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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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电子调节系统商业计划书一、摘要项目名称:汽车电子调节催化系统的集成项目特点:使用国外技术和主要元器件集成汽车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使国产新车和在用车的尾气排放达到欧洲Ⅰ排放标准。项目简介:本项目计划组建一间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本项目的实际运营。1998年元月1日起,北京市将率先实施汽车尾气排放的欧洲Ⅰ标准,届时根据规定所有车辆的尾气排放将必须达到欧洲Ⅰ标准。本项目所集成的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是根据欧洲生产的原型产品转化而成,可以解决化油器汽油机的超标尾气排放问题,其净化效果可以达到欧洲的Ⅰ、Ⅱ排放标准。欧洲同类产品生产厂和国内一流科研院校可以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本项目初期计划集成2万套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主要销售对象为国内新车生产工厂。项目推对小组:……,主要牵头人。从事项目分析多年,对初建项目的实施有一定经验,了解国内政策,1995年起对汽车尾气治理项目进行过跟踪研究,现任深圳市高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经济学硕士,30岁。刘树声,生产负责人。1998年5月起负责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的调试、测试、元件选购、生产安排和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对系统集成有深刻认识。经济学研究生,现年35岁。王致力,内燃机专家,掌握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的各项技术,与欧洲汽车配件厂有良好的关系。现任UFV住中国总代表。哲学博士,现年38岁。产品和服务的竞争优势:本项目的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的主要元器件由国外生产,系统集成由国外同类厂商提供技术支持,国内科研院校提供功能测试和功能改进,可以使使用化油器汽油机的汽车尾气排放达到环保标准。因此本项目可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尾气排放技术解决方案,为汽车厂商和用户消除技术障碍。项目计划:本项目将成立一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项目的全部运营。公司成立地点暂定在深圳市,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全部投资者为自然人或私营企业法人。公司成立第一年,计划年生产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2万套,销售对象为新车制造厂。第二年,增产至5万套,其中2万投放到在用车市场。第三年向外部定向募集资金,建立催化器生产线,同时将年产量扩大到10万套。第四年将产量提升到20万套,催化器产量达20万套,并着手进行公开上市工作。第五年公司公开上市,年产量达50万套,催化器产量达80万套,并进行电子喷射系统的研究开发。财务成果:项目财务分析(1至5年)万元人民币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第5年销售3,8009,50019,00054,000159,000销售成本3,1247,79615,59244,797129,295毛利6761,7043,4089,20329,705管理费用1863995999831,180税前利润4901,3052,8098,22028,525利息支出-----增值税-----所得税731964211,2334,279税后利润4171,1092,3886,98724,246资产利润率55.52%147.89%318.40%133.08%510.45%拟以新建公司的40%股份吸收3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主要用于国外元器件采购和公司营运费用。其中200万元用于元器件采购,20万元为员工工资及技术支持费的支付,30万元作为公司经常性开支,50万元作为系统开发经费(包括软件制作、国外技术支持费等)。投资退身之路:新公司保证在现金投资者投资一年后,以1.5倍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所持有公司股份的50%,即公司所有股份的20%,会计人民币225万元,公司三个月内付清此款。公司若在第三年无法实现定向募集资金,投资者可要求公司以3倍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合计人民币450万,公司将在十二个月内付清此款公司。公司若在第五年无法实现上市,自第六年7月1日起,投资者可要求公司以8倍的价格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合计人民币1200万,公司将在18个月内付清此款。投资保护:新公司对投资者实行股份代理制度,现金投入公司的投资者,当公司营运出现非正常情况时,可以履行1:1的股份代理权,接管公司的运营或提前结束公司。非现金投资者自动放弃投资者所享有的权利直到公司情况正常为止。二、项目介绍2.01.概述本项目由高品发起,高品公司作为主要的牵头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计划编制和投资者招集工作。高品公司资料如下:公司全称:深圳市高品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59号钻雅大厦403室电话:1234567传真:+755-7654321联系人:……先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邮政编码:518031电子信箱:…………@126.com2.02.项目起因(由来)目前国内治理化油器汽油机汽车尾气污染往往采用安装车外净化器的方法,这种方法受车型、车况和使用情况等因素影响,往往不能达到环保机构的要求。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针对化油器汽油机的特性,专为排放问题而设计生产,其净化效果可以达到欧洲Ⅰ、Ⅱ的排放标准。1999年1月1日起北京市率先实施汽车尾气排放欧洲Ⅰ标准,该标准实施后所有北京市的汽车均要达到这一标准的要求;目前北京市80%以上的国产在用车使用的是化油器汽油机,国内多数汽车生产厂还在继续生产使用化油器汽油机的车辆,因此欧洲Ⅰ标准的实施必然会导致在用车和新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风潮。继北京之后,大连、上海等城市也宣布1999年实行欧洲Ⅰ标准,预计2000年欧洲Ⅰ标准将会在全国实施,届时尾气净化装置将成为主要汽车配件。2.03.项目内容本项目由两个部分组成: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集成;催化器生产。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集成分三个步骤实施:购买国外元器件,国内集成,形成年产2万套的规模;将年产量提高到5万套;实现年产10万套。本项目将生产:发动机微处理调节器;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与汽车尾气净化有关的产品。项目全部建成约需人民币1.5亿元,形成年生产能力:催化器100万套;电子调节器50万套。年销售额约16亿。为减少整个项目初期的资本费用,以降低投资风险,本项目的各组成部分和各组成部分中的各步骤必须明显分开实施,在第一部分或第一步骤未实现盈利前是不可能进行其它部分或步骤的。2.04.2万套催化系统集成由德国UFV公司提供催化系统的元器件和集成技术,形成年生产2万套催化系统的集成能力。UFV公司提供的元器件包括:催化器、氧传感器、KAT-2000芯片、特种开关和阀门等五种主要器件。国内按UFV提供的电路图,制作印刷电路板,在国内采购电子元件和焊接。系统集成标准按UFV公司的同类产品标准实施,集成技术由刘树声先生与王致力博士负责。2.05.销售对象王致力博士与刘树声先生已与永安汽车制造厂达成销售意向,永安汽车厂将在1999年向本项目实施公司订购2万套催化系统。2.06.市场容量1997年国产轿车为53万辆,在用国产各种汽油车辆超过500万辆,其中90%使用化油器汽油机。欧洲Ⅰ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后,预计使用化油器汽油机的车辆总数在600万辆以上,这些车都面临安装尾气净化装置的局面。其中永安汽车厂年产15万辆化油器汽油机汽车。2.07.原料供应UFV公司已与刘树声先生达成至少提供1万套催化系统元件的协议,UFV承诺当采购数量超过1万套后,给予价格上的优惠约4%,并接受6个月远期信用证作为支付条件。刘树声先生同时与国内电路板生产厂和导线生产厂取得联系,这些厂可以为本项目提供配套零部件。2.08.生产2万套催化系统采用OEM方式向电路板厂订制电路板,因此不需要专门的生产场地与设备。系统安装在永安汽车进行,调试和测试可以使用UFV已提供给UFV公司中国代表处并由王致力博士保管的设备进行。2.09.竞争力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目前国内掌握其集成技术的有清华大学和辽宁奥拓康公司。清华大学目前没有产品,奥拓康公司目前产品为每月100套,其主要技术来源也是UFV,但UFV的中国总代理为淄博海滨集团公司,奥拓康公司无法直接取得UFV技术和供货。2.10.特许权本项目实施公司将获淄博海滨集团公司授权独家代理其有关UFV公司之业务,可以直接向UFV公司要求技术支持和采购元件。2.11.研发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是引进技术,为使此技术转为新公司所掌握,并在此基础上开发新的技术,公司将设立专门的研发部门,由王致力博士作技术总顾问。2.12.产品标准催化系统的产品标准依照UFV产品标准制订企业标准,并在深圳市技术监督局登记,本项目的所有产品必须执行该企业标准。三.公司管理3.01.组织形式公司实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阁制,第一年现金投资者可以指定一名财务监督人员,负责财务监督工作或由会计师事务所代理。第二年起除财务经理、研发经理、人事经理外,其他管理人员均由总经理任命,财务经理、研发经理、人事经理由总经理推荐,董事会任命。3.02.组织架构3.03.董事及关键人员董事会由4名董事组成,其中现金投资者选两人,非现金投资者选两人。本项目关键人员为王致力博士,他与UFV及国内各汽车生产厂有良好的业务关系,他本人亦是汽车发动机专家,对尾气治理有专门研究。3.04.薪金本项目实施第一年全体董事均不拿薪金,但每年每位董事有固定董事费供其为公司活动中使用。薪金标准由总经理制订,技术顾问费由董事会制订,由总经理实施。3.05.股权分配股份数价格(元)股份比例(%)代理权交易权现金投资者800,000140限制性行使限制性行使非现金投资者1,200,000160无无3.07.公司机密公司分别与每位雇员签订保密合同,雇员违反保密合同,公司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力。3.08.公司职员公司职员可在公司内兼任多个职务,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职员。公司计划职员数为30个人,其中技术人员为15—20人,初期可以达不到这一数字。公司职员为公司全职工,不得兼任其他公司员工,董事兼任公司职员时,应遵守公司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四.投资说明4.01.投资的必要条件本项目投资的必要有三条:王致力博士书面确认为本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并担任公司的技术总顾问三年;永安汽车制造厂与公司签订1999年购买2万套或2万套以上的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UFV公司接受公司为其国内独家总代理。以上三条缺一条,本项目投资必须重新考察。4.02.估价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安装在汽车上必须经过调试,不同型号汽油机调试方法是不同的,本项目集成的电子调节三元催化系统已完成对奥拓、捷达、北京吉普、桑塔纳等车型的调试工作,可直接安装在新车或在用车厂。这部分工作的完整必须花费3-6个月的时间,总费用不小于50万元人民币。永安汽车有限公司与本项目实施公司签订的2万套订购合同保证了本项目的投资回报,此合同可为公司贡献400万人民币。UFV公司接受六个月远期信用证可使公司减少流动资金800万,降低了投资成本。上述三个条件,高品公司认为是4.01的具体内容,其对本项目的贡献约为450万人民币。这些条件的持有者是高品公司或其代表。4.03.投资建议除必须具备4.02的所有条件外,本项目必须有人民币300万的投入,才能够进入实施阶段。4.02中的所有条件应由高品公司负责准备。投入现金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新公司40%的股权,非现金投资者凭4.02中的条件获得新公司60%的股权。投入现金的投资者除荼得新公司40%的股权外,在第一所还享有1:1的股权代理权,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下,可以得使此项权力。公司亏损额达60万人民币,且流动资金不足200万时;公司出现一次或累计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不明资金支出;4.01条中任何一条被证明无法实现或无法继续实施或被中止;董事会认定的本项目重要人物离开公司或身故或无法正常工作。股权代理权一旦行使,除股权代理者外,非现金投资者均自动自愿放弃投资者的权力,股权代理者可以对公司进行改组,直至中止公司营运。股权代理者决定继续经营公司,非现金投资者有义务协助其经营,经营成果分配仍按各自股权比例分配,经营亏损不追究非现金投资者,股权代理者经营公司连续出现丙年或累计出现三年盈利,则股权代理权自动失效,非现金投资者恢复权力。若股权代理者决定中止公司经营,则公司清算资产在支付各项债务及税费后全部归股权代理者所有,非现金投资者即无偿债和负担亏损责任也无取得公司资产的权力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