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薪酬的宏观调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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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政府对薪酬的宏观调控【学习目标】1.理解政府对薪酬监控指导的制度种类;2.掌握工效挂钩的内涵、基本模式和具体形式;3.掌握“两低于”原则自定工资总额的方法。【案例导入】中国劳动者何以活出尊严来2009年中国经济在经受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下,逐渐走出谷底。一个一直困扰我国经济增长的难题被广大的专家和学者再次提出来,那就是居民消费不振,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和外贸支撑,消费所占比例逐年下降。内需不能提振的原因很多,但居民收入低、增长缓慢是根本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例偏低、国民收入分配向国家和资本所有者倾斜的现象一直比较突出。由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显示,近年来我国劳动报酬所占国民收入比重逐年下降。上世纪90年代以前,劳动者报酬占比为50%以上,2001年后这个比重不断下降,到2006年已下降到41%。与此同时,营业盈余比重由原来的20%提高到2006年的30.6%。在2000-2008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20.4%,但职工的实际工资年均仅增长15.7%。这表明,我国国民收入结构失衡,特别是劳动者报酬所占国民收入比重不断下降。来自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生活成本不断提高的近几年中,从未增加过工资的全国普通工人超过26%。与此同时,企业职工行业收入差距过大,铁路、电信、石油、电力、金融、烟草等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问题也屡屡被指责,垄断行业挤压了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使竞争性行业提高工资乏力。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工资进行监控指导的制度。通过对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资制度研究得出的结论之一是:最低工资要以人均GDP作参照,最低工资与人均GDP的比率发达国家为37%,发展中国家为68%,世界平均为60%。2008年,中国人均GDP是3259美元(世界货币基金组织数据),如果中国工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话,全国最低保障工资应是3259×68%=2216美元,也就是1261元/月。目前,我们中国有哪个地区的最低工资能达到1261元/月?只有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出合理的最低工资,才能理顺其他各行业、各部门的工资关系。国外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一般比最低工资高出40-60%,最高达100%。而为使多数企业能够支付1261元/月的最低工资,笔者建议,一方面,政府必须对企业减税,并减少各种收费;另一方面,大力开放垄断行业,使社会平均利润得以提高。如此,才能使劳动报酬增长不低于、甚至略高于经济增长和企业收入增长。资料来源:苏锡民,原载《观察与思考》,,编辑节选)引例分析:我国劳动报酬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逐年下降,职工工资收入增长缓慢,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政府对薪酬的监控指导制度,对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提供法律保障,但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规范,使其在对薪酬的调控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对薪酬的宏观调控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薪酬的宏观调控,不但可以保持国民收入分配中消费和积累之间合理的比例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可以调节社会分配关系,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本章在介绍政府对薪酬的监控指导体系构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政府对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工效挂钩”制度,以及由“工效挂钩”制度衍生出来的“两低于”原则制定工资总额方法。第一节政府对薪酬的监控指导薪酬监控指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薪酬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政府确定“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新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目标,政府对薪酬的监控指导不断推进,在实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工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以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警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及个人所得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薪酬监控指导体系。一、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为保证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其他社会经济指标确定工资增长水平,指导工资分配的一种宏观调控方式。在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尽管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工资增长水平的确定,但是站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立场上,从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增加就业机会出发,需要对以协商谈判方式确定工资增长的劳资双方施加影响,加以宏观上的指导。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制定、发布的工资增长的意见、建议、方针和原则,就是我们所说的工资指导线。我国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控指导的一种制度。工资指导线改进了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体现了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由总量调控向水平调控的转变,并进一步体现了分类分级调控的原则。为充分体现工资政策的协商原则,使工资指导线制定得更加合理,我国工资指导线的确定采取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协会等组织共同制定。我国工资指导线包括两个基本内容:1、经济形势分析。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的简要分析;对本地区上一年度经济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分析;对本年度经济增长预测以及与周边地区的比较分析。2、工资指导线意见。对本地区本年度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上线和下线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基准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代表了一般的水平;工资增长上线也可称为预警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工资增长下线是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应达到的最低幅度,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是负增长。⑴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⑵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它是政府允许企业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不得突破。⑶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指导线的调控对象是本地区内所有各种类型的企业,但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类型的调控办法。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指导线规定的上线。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应根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分配,并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工资指导线水平的确定要和本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等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对工资增长的总体要求。制定需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因素。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归根结底是围绕劳动力市场价格和市场工资率及其变化进行的。没有公平合理的劳动力价格体系,劳动力市场是很不完整的。真实的劳动力市场均衡价格,具有客观的反映劳动力的价值,引导劳动力流动,并且影响劳动力的供求和结构的功能。因此,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是指导价位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监控指导的有效机制。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规范和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各类企业中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分析、汇总、加工,形成各类企业(工种)的工资价位,向社会发布。工资指导价位反映的是某地区一段时期内一些具体职位的工资总体水平和走势。工资指导价位强调的是指导作用,不强制企业执行。政府通过向劳资双方提供真实的劳动力市场工资现状及发展趋势,来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并调节劳动力市场价格。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形成过程要经过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汇总分析和制定价位、公开发布四个步骤。调查范围包括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调查内容为上一年度企业中有关职业(工种)在岗职工全年工资收入及有关情况。一般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在16个大行业中,以农林牧渔、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电信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10个行业为重点,根据本地区的产业结构进行选择,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大行业进行细化。根据当地产业结构来确定调查工种,特别注重选择通用的或市场上流动性较强的职业(工种)。调查行业确定后,将企业按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从高到低排列,采取等距抽样办法抽取企业。企业户数每个城市一般不少于100户。在确定的调查企业中,根据《企业职工工资调查表》的要求进行调查,采集有关数据、资料。汇总分析和制定价位的过程为将同一职业(工种)的全部调查职工工资收入从高到低进行排列,高位数为工资收入数列中前5%的数据的算术平均数。中位数是处在工资收入数列中间位置的数值,计算方法:中位数位置=(n+1)/2,其中n为同一职业(工种)工资收入数列的项数。若n是奇数,则处于数列中间位置的工资收入数值就是中位数;若n是偶数,则处于中间位置相邻的两个工资收入数值的算术平均数为中位数。低位数是工资收入数列中后5%的数据的算术平均数。工资指导价位一般每年6月底以前发布,每年发布一次。指导价位发布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收集各方反映,以对工资指导价位的作用、科学性和代表性进行评价,不断修改、完善工资指导价位的调查和分析方法。我国1999年开始在北京等35个大中城市进行试点,一些城市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将工资价位按性别、职称、行业、所有制类别进行分类,提高了发布信息的质量和针对性。截止到2004年,上海、青岛、重庆、杭州等城市发布的价位职数已分别达647个,457个,333个,301个。成都、长春、延吉等城市还采用中英文对照的方式发布价位信息,方便外国投资者。2004年已有124个城市发布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全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工资指导价位已成为企业确定工资水平、劳动者求职时的重要参照系。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所谓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为保障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相应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最低工资收入的一种法律形式。它的中心目的,是保证劳动者所获得的最低工资能够满足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这种生存需要,必须与其所在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1.最低工资的内涵(1)最低工资的定义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法定工作时间”就是指法定工时,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用人单位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作为法定工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劳动者工作时间达到此要求即为达到法定工作时间。任何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不能超出这一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份。“正常劳动”是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劳动。劳动者应探亲假、婚丧假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休假期间,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由于主观、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的有关规定。职工病假、事假、待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和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或者有关部门裁定关闭、整顿、进入破产程序的,均不使用最低工资的规定。(2)最低工资的组成根据我国的统计口径,工资一般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条件下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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