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密工作调研报告如下【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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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023年保密工作调研报告如下【最新10篇】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分享的“2023年保密工作调研报告如下【最新10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保密工作调研报告如下【第一篇】近年来,由于部分工作人员网络安全意识不强而发生的保密文件泄密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部分机关部门工作人员因为此类事件而受到处分。虽然我局加大涉密网络管理力度,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泄密的安全隐患。一是保密意识淡薄。由于长期处于和平时期,致使局部分涉密人员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保密意识和敌情观念淡化,错误地认为,像四川大地震这样大的灾情情况都向全世界公开了,还有什么密可保。不可否认,随着我们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保密的范围和事项正在逐步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无密可保。我们面临的窃密威胁不断加大,保密形势更加严峻,保密任务更加艰巨。对此,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二是保密设施不完善。有些保密要害部位连起码的三铁(铁门、铁窗、保密柜)要求都没有落实,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2/32患。甚至出现内网与互联网直接相连,没有真正实现有效的物理隔离。有些同志对上网发布的信息把关不严,没有实行严格的保密审查,造成网络泄密。特别是当前我们对网络的管理,手段还相当落后,基本处于不设防的状态。三是涉密载体管理混乱。随意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涉密磁介质(u盘、移动硬盘等)也没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涉密文件乱摆乱放,有的甚至将涉密文件当作废品卖给个体废品收购人员,存在着严重的失泄密隐患。四是保密要害部位管理不严。保密要害部位不够明确。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涉密人员教育不严、管理不严,没有按要求落实保密责任制。由于责任不明确,导致对有些重要部位的管理失控。(一)要切实加强领导。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本系统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人负责保密工作。要经常过问保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二)要开展自查自纠。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保密要求,迅速对本系统本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逐项自查自纠,重点查找保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薄弱部位。要特别注重做好自纠工作,实行边查边纠。自查自纠工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整改一定要到位。在自查自纠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相应的保密部门。(三)要加大管理力度。一是互联网不得与内网或者涉密电3/32脑交叉使用移动u盘存储工具;二是不能利用qq网上传输内部办公文档信息;三是内部办公文件、涉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及图件不能存储在连接外部网络的硬盘上。四是不得将处理内部文件的笔记本电脑、移动介质如u盘等带回家上网或办公等。(四)明确保密职责。在新形势下的网络安全及保密组织管理体系中要严格按照谁上网、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工作原则,加强对网络安全及保密组织的领导,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保密工作调研报告如下【第二篇】在我国,工作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集中,且过于原则、不具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较差,对工作缺乏指导性。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利于防止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乱定密”等定密随意性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工作秘密概念不清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工作秘密概念界定不清,把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从而导致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既管不了又管不好,致使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4/32胁。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降低保密成本,使真正的国家秘密保得住,保得好。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由于对工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公众对此不理解、有怨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障机关单位正当行使职权。工作秘密是有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机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严加保护。同时,工作秘密的确定是一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的滥用将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机关单位应当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所以说,准确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工作秘密作为秘密的一个重要分类,其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权威部门、地方法规和学界对工作秘密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务员法》起草部门的界定,5/32其含义为:(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二是《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三是学界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中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这三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工作秘密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但它们又分别存在以下的缺陷:一是把工作秘密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把某些事实上拥有工作秘密并需要准确界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二是没有指明工作秘密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障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正当行使职权;三是没有归纳出工作秘密的程序特征,从而导致实践中确定工作秘密的随意性;四是运用“否定式”来界定工作秘密并没有说清工作秘密是什么,包含什么,工作秘密的界定必须是一个肯定命题。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来看,所谓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为了保障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依据简易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一)主体的广泛性毋庸置疑,各级国家机关是产生工作秘密最多并需要严加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以外,某些得6/32到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产生工作秘密并需要严加规范的主体。实践中,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某些企事业单位获得委托授权以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活动,这些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的工作秘密存在着与公共利益和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所以,对此类主体的工作秘密也必须予以重视并准确界定。(二)职权的正当性行政机关、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无论是内部事项还是外部事项都和机关单位的正当行使职权有关。根据现代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公开,以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是,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有些事项的确不宜公开。对这些事项,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的一项行政特权予以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项特权只能仅限于保障行政职权和授权职权的正当行使,而不能试图掩盖行政违法或行政错误。与此不同,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果泄露将会直接导致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害,是宪法赋予的最重要的行政特权。(三)程序的简易性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过多、过滥的工作秘密就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程度的降低。因此,除了对工作秘密进行实体上的限制7/32外,还必须对其进行程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工作秘密的确定、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标示、涉密、解密等具体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保密成本的考虑,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不宜等同于国家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而应突出其简易性的特点。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省略、简化或合并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在较短时间之内确定与保护工作秘密的程序。简易性不是随意性,而是相对于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而言,适当降低其标准。(四)内容的保密性一个事项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后,相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但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损害衡量原则,即当保密与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保密和公开。(五)责任的行政性保守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一般由《公务员法》予以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8/32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规定得更加宽泛,涵盖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比如法国1983年颁布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6条规定,公务员对在执行职务当中或因执行职务关系所得到的秘密、所知悉的事实、文件和报告都有保密义务。如果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或授权单位的办事员不经授权泄露工作秘密,就违犯了《公务员法》,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保密工作调研报告如下【第三篇】农村商业银行保密工作报告随着国家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机要保密工作面对着的对象、内容、手段和环境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服务领域从过去的党政领导机关,扩展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乃至公民个人,机要保密管理从党政机关内部拓展到面向全社会管理,涉及人员流动性也随之加大,涉密载体呈现多样性,故而导致涉密活动也日益频繁,涉密渠道增多,窃密手段隐蔽性也在不断增强,保守秘密的难度加大。面对正处于股份制改革关键时期的农业银行,随着股改工作的逐步深入,农行对外开发程度、透明度也在逐步提高,与外方的合作日益增多,程度不断加深,所以农行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面临的安全风险也在不断加大,为此,就基层农行如何做好机要保密工作略谈点见意。9/32近年来,我行在机要保密工作上健全了制度、明确了责任、加大了管理措施,充分发挥了机要保密工作的保障作用,确保了国家秘密和我行重要商业秘密的安全,未发生任何重大失、泄、窃密事件。但是,目前还有少数基层行在机要保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泄密隐患,有待我们更进一步的引起高度重视。(一)是国家秘密载体使用不规范。少数行在秘密文件复印上存在送社会上营业性场所复印;秘密文件传递上存在用平信或挂号信等普通邮件邮寄,取送秘密文件时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或走路等;在秘密文件清退上存在没有严格按一般秘密文件应在一个月以上就要清退机要室保管的规定,有的半年或第二年清理文件时才进行清退;在文件归档上没有实行专卷专柜保管的要求,而是与普通文件混合一起进行保管。少数单位还存在涉密文件存放混乱,登记不全,在文件阅读、销毁等方面执行规定不严,存在随意扩大阅读范围、私自复印或传递文件等现象。(二)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有待加强。目前,虽然各单位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保密意识方面较以往有所增强,但“重应用、轻保密”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单位存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国家机密及农行商业秘密信息、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将标有密级的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以致造成涉密事件。(三)是保密设施配置滞后。在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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