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境外投资规划请做好税务评估
1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公司法律简报2009年11月如您需要了解我们的出版物,请与下列人员联系:韩东红:(8621)313587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通力律师事务所:LilyHan:(8621)31358709Publication@llinkslaw.com2008年开始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危机对于很多中国企业而言,是难得的国际化机遇。自2009年,以新设或并购方式投资于海外企业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形式。借鉴外国公司跨境投资的经验和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先例,“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从事海外投资,在了解东道国(地区)(“东道国”)投资环境、论证交易结构的同时,需要做好整体税务规划。在此,我们立足于中国内地税法及税收协定或安排(“税收协定”),对通过设立海外中间控股公司(特殊目的公司)进行海外新设或者并购中的主要税务问题做简要阐述。跨境税务规划的前提——了解国内税收优惠及扶持政策所得税方面,中国内地所得税实行属人和属地双重管辖,从而对中国企业来源于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目标企业(符合特定情形)的投资收益拥有管辖权。中国现行税法体系下,境外所得境外已纳税款抵扣、特殊重组规定、临时性优惠政策以及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等值得关注。跨境税务规划的基石以及核心——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控制税务风险风险控制向来是所有海外投资/交易中的重中之重。在考虑特殊目的公司结构时,中国企业应当注意控制下述风险。¾税收协定各不同,调查研究需细致截至目前,中国内地共90多个国家(地区)签订了国际税收协定和安排,其中包括与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中国内地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一般以经合组织或者联合国范本为基础而订立,但内容差异较大。因此,中国企业应特别注意特殊目的公司所在地、东道国(地区)与中国内地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的特别规定,充分利用税收协定有效避免双重征税。境外投资规划:请做好税务评估作者:俞卫锋/陆易2境外投资规划:请做好税务评估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¾非境内注册中国税收居民企业规定是“双刃剑”《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特殊目的公司虽注册于海外,但若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则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上视同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因此,“走出去”企业应当评估“成为”非境内注册中国税收居民企业的整体税负,以便作出选择。¾受控外国公司应避免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前应慎重考虑海外投资架构,注重设置特殊目的公司的合理商业目的,避免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¾转让定价应关注近年来,转让定价政策一直是各国(地区)关注的一个避税问题,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就关联关系、独立交易原则、同期资料准备、预约定价安排、以及成本分摊等问题作了详细阐述,且多数规定已经与国际标准接轨。因此,我们建议中国企业“走出去”前认真参考相关法律文件,严格遵循国际税收规则和相关国家税务法律的要求,规避相应的税收法律风险。据报道,中国政府后续将出台更多的税收相关措施以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投资者应紧密联系母国以及东道国税务专业人士,在熟悉相关国家投资环境和税务法律政策的基础上整体考虑海外投资/交易、运营和退出架构。3境外投资规划:请做好税务评估免责声明:本出版物仅供一般性参考,并无意提供任何法律或其他建议。我们明示不对任何依赖本出版物的任何内容而采取或不采取行动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我们保留所有对本出版物的权利。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上海北京俞卫锋电话:(8621)31358686David.Yu@llinkslaw.com陈巍电话:(8610)66555050-1022Way.Chen@llinkslaw.com张明电话:(8621)31358777Ming.Zhang@llinkslaw.com本篇文章发表于《中国法律透视》2009年10月刊。
本文标题:境外投资规划请做好税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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