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调整评析与展望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流转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我国实行了税制改革,建立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在对商品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特定的消费品再加征一道消费税。2006年4月,我国对消费税作了进一步改革。我国消费税的现状与评析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除有几次对个别税目和税率的调整外,税制一直保持较为稳定。2006年4月1日,我国对消费税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制度性调整。消费税税目由原来的11个税目,调整为14个,取消了对护肤护发品的征税,增加了对游艇、高尔夫、一次筷子、实木地板、高级手表、以及航空煤油、燃料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石油制品的征税。同时,对部分消费税应税品的税率也进行了调整:一是按排放量的大小对小汽车实行不同的税率,排放量越高税率越高,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达到20%:二是降低了汽车轮胎的税率,由10%下调至3%;三是将排量250毫升以下摩托车的税率由10%下调至3%。这一次调整进一步优化了消费税制,强化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这次调整后,消费税应税商品包括4大类:第一类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对其课税达到寓禁于征的目的;第二类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级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对其课税,既不会影响人民正常生活,又可以起到提倡健康生活消费方式的作用:第三类是高能耗、高档次的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对其课税可以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第四类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成品油,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对其课税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收入稳步增长,收入额由1994年的4874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163410亿元,年均增长11.2%左右,2005年消费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3%左右。应该说,现行消费税对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水平,引导健康消费,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现行消费税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一部分是由于1994年开征消费税时没有考虑到形成的,更多的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费税所调控的对象发生了变化而没有及时调整所形成。征税范围滞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宽窄,关系到消费税调节的广度、深度和实施成效,同时也反映出政府税收政策取向及其指导思想,但目前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存在“错位”问题。“越位”——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被列入征税范围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对护肤护发用品的征税,但在14个消费税税目中,还包括了黄酒、啤酒、酒精、普通化妆品等项目。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这些消费品有的已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常用品,有的属于生产资料,对这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使人们对必需品的消费受到限制,生产发展受到影响,起到的是一种逆向调节作用。比如,酒精也是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但酒精分为工业用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对工业酒精和医用酒精征税增加了生产成本,影响生产发展。“缺位”——未把某些高档商品、高档消费娱乐纳入征税范围首先,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级手表、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征税.但还有一些高档商品,它们的销售价格远远超过其本身的价值,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是一种奢侈品,如高档服装、高档家具,高档装饰品,未纳入征税范围。其次,当前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行为,消费价格畸高,成为了少数阶层的特有娱乐方式,如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档夜总会消费,也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与抑制超前消费,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同时增加财政收入的消费税开征目的相违背。环保功能弱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品目太少阿瑟.塞西尔.庇古的福利经济学理论认为,征税是解决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保护资源及环境的有效方式。在我国目前没有开征环保税的现实情况下,消费税课征的非普遍性和针对每个税目分别制定税率的特点,使得消费税在保护资源和环境上能起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作用。现行的消费税设计的税目中虽包含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摩托车、小汽车等会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费品以及一些不可再生资源如石脑油、润滑油、航空煤油等石油制品,但对水资源、森林资源这些不可再生或再生周期很长的资源没有纳入征税范围,造成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这些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消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税率设计不合理我国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比例税率主要适用于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时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定额税率主要适用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而不是以调节消费行为为主要出发点。从世界各国的消费税税率设计来看,要求节制消费的商品,对环境有害的物品,奢侈品和高档消费品应征较高的税收,反之则应税负较轻。但是,我国的消费税税率设计中,一些符合国家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的税目税率较高,如薯类白酒、黄酒等;而有些属于国家限制消费,对环境危害较大的稀缺资源的税目税率却不高。如,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汽油、柴油消费税税率偏低。德国和意大利每百升汽油消费税税额约是我国的30倍,柴油的消费税税额约是我国的34倍。即使扣除两国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两者的差距也是明显的。税率偏低,使得消费税很难抑制对一次性资源的消费和减少空气污染。纳税环节单一目前我国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税制度。除金银首饰外,其它应税消费品均在生产环节征收。这种单一环节征收制,存在不能准确划分征税范围、造成偷税逃税的问题。1.消费税单一环节征收制度,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原材料生产、半成品制造与加工在产品的划分,涉及批发与零售的生产环节等,这是难以解决的问题,如果进行硬性划分,必须强制地建立一系列辅助规定,这将会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很多困难。2.偷逃税行为不易控制。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一旦生产者或进口者逃避了税收,就很难将其所偷逃的税款从其它环节补征回来。有些企业从本单位利益出发,改变原有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以低价格把产品销售给经销部,由经销部门按正常价格对外销售,通过生产、流通利润转移的方式逃避缴纳消费税义务。价内税影响其调节消费作用的发挥消费税税金的计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的形态:价外税,是指在应税商品及劳务的价格之外,另加一笔消费税金;另一种是隐蔽的形态:价内税,是指税金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或假定税金包含在货物价格之内。不管怎样的计税方式,其税金基本上最终由消费者负担。我国消费税实行价内税的征收方式,消费税与增值税为同一税基,这样虽避免了征收过程中划分税基的麻烦,但对消费者来说,其隐蔽性容易掩盖消费税间接税的性质,容易造成由企业承担税负的印象。这种误区的产生,降低了消费税的透明度,不利于引导消费,从而削弱了抑制消费的作用。展望我国消费税改革针对消费税存在的以上问题,我国还应进一步推进消费税改革,兴利除弊,以充分发挥消费税应有的作用。今后我国消费税改革应重点在以下几方面推进: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1.取消对部分消费品的征税。如汽车轮胎、工业酒精、医用酒精,这些商品在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现在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而且都不是最终产品。2.适当扩大征税范围。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的选择,既要考虑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状况、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也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与国际接轨。从我国国情看,应由有限型向中间型过渡,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可以增加到20~30个。增加的项目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高档家电(如高档背投彩电、高档数码摄像机)等高档消费品;二是符合节约性课征原则,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费的产品,如红木家具等:三是某些高消费行为,如、桑拿、高档洗浴、高档餐饮、高档夜总会消费等消费行为:四是逐步扩大生态性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加大消费税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在没有开征环保税之前,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氟的电池),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餐盒,一次性垃圾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逐步提高这些征税品的税率。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的税率设计应寻找出税负高低的最佳点,以使其财政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的发挥达到最佳。如果税率过高,就会产生“寓禁于征”的效应,抑制生产的发展,影响消费税的财政收入功能;相反,如果税率过低又起不到调节消费和收入分配的作用。综合考虑国情因素、历史条件、国民消费习惯和国际经验.我国消费税税率设计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国家财政依赖性大的重点应税消费品实行高税率,非重点应税消费品实行低税率。第二,对国家实行专卖、价高利大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反之税率应低一些:第三,对国家限制消费或过度消费对经济社会不利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反之税率应低一些;第四,对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因此,遵循上述原则,我国消费税税率设计应作以下调整:1.现有应税消费品税率调整(1)对黄酒、啤酒、化妆品等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酒精实行低税率。(2)应调高烟、酒等特殊性消费品的税率,具体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贵重首饰、高档手表、游艇、珠宝玉石及鞭炮和焰火等。(3)对汽油、柴油等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实行高税率。(4)对混合动力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低税率。2.新增应税消费品税率的设定(1)应实行高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包括:高档电器、高档服饰、裘皮制品等。(2)应实行高税率的应税消费品(行为)包括:高档娱乐、高档餐馆、对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以及对水、空气污染严重的消费行为等。完善征税环节针对目前由于消费税主要选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出现某些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的形式压低销售价格,缩小税基,偷逃消费税的问题,应拓宽课税环节,把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推广到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商品交易环节及消费行为发生环节,并可采用多环节并用的方法,以此扩大税基,增加税收。例如对烟、酒等市场需求量大,价高利大,需要国家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消费品,实行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办法,以防止企业利用利润转移避税。而对高消费娱乐开征消费税,其征缴可在消费行为发生时进行,并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以体现合理分配原则。改价内税为价外税消费税属于间接税,价外征收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方法。消费税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提高了征税的透明度,强化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这就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透明度高,使消费者更加明确自己负担的税金和国家的消费政策导向,从而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我国价格机制的健康运转,还能使消费者明确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同时,改消费税为价外税,使现行增值税课征对象增值额中不再包括消费税额,促进税负公平。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1.增加消费税政策的透明度,明确消费税的导向与作用从消费税原理来看,消费税的税负最终负担是消费者,而且大部分征税范围与人们生活关系较密切。这就需要税务部门做好消费税课征的宣传工作,增加税法的透明度。使人们明确政府征收消费税的目的,从而真正提高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2.应规范征管规程,建立严密的征管体系第一,应规范征管内容及程序。对构成征管活动的各要素应规定具体的内容和指标,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如,加强对消费税已税证明单的管理,规范消费税抵扣制度。第二,结合征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征管制度和实施办法,规范和约束征纳双方的行为,监督各方履行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