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讲座(广东省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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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讲解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杨峰(广东省广州市)(2008年1月5日)税法及条例的体例结构变化(一)具体内容更加全面和详尽。(二)条款结构更加合理。(三)现行行之有效的做法继续保留。(四)引入新的规定。第一章总则(一)纳税人的界定。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以体现对各种有经营活动组织公平、中性征税的原则。(二)纳税义务的界定。居民纳税人,全面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有限纳税义务判定居民纳税人标准一是注册原则,即在某个国家注册登记成立,同时,这种注册是为获得法人资格的注册,二有效管理地原则(不论是本国还是外国法人),即某一个公司或组织的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在某一个国家。三是总机构所在地原则,即以法人在本国是否设有总机构来判定其居民身份,如设有总机构为居民企业,否则为非居民企业。四是控制权标准,也称为资本控制标准,即以控制公司选举权股份的股东是否为本国居民来判定其居民公司身份。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是:应当确定这个非居民企业是否有来源于本国的所得或存在于本国的财产。非居民企业在收入来源国取得的所得,主要有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等。所得来源地不同,其判定标准及征收原则也不同。新税法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依照我国法律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在中国设立机构或者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三)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1、实际管理机构的概念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机构、场所的概念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3、实际联系的概念“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三)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对企业或其他取得了收入组织的收益课税,包括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财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所得概念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含义:一是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二是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三是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本质特征四是所得是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境内境外所得的划分标准(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销售货物和劳务(四)税率。1、现行税率:15%、18%、24%、27%、33%、。2、新税法税率:基本税率:25%预提税率:2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公司所得税税率表税率(%):日本40.39巴基斯坦36.6。中国香港17.5中国澳门15.75吉尔吉斯斯坦10。算术平均值26.76OECD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表税率(%)美国47德国44.38比利时42.9。斯洛伐克19爱尔兰18.75冰岛18匈牙利18。算术平均值29.85全世界平均28.6%适用税率:1、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一部分非居民企业。2、20%适用于一部分非居民企业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新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新旧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区别及意义第一节一般规定及收入一、收入的界定。全部收入.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税的除外。(一)收入的各种来源(居民的总收入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也包括偶然所得);(二)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三)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四)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税收上视同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产品自用,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征税收入一、国际上税法对不征税收入的一般界定“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三、税法规定,企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我国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四、收入总额确认的一般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收入总额的确认,一般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入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一)销售货物收入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条件: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三)转让财产收入当企业的转让财产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收入:一是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二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确认收入实现,不论企业是否实际收到股息、红利等收益款项。(五)利息收入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六)租金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八)接受捐赠收入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间确认收入实现。(九)其他收入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五、收入总额确认的特殊原则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节扣除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一)税法优先原则的一般理论税法优先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二)我国所得税法中的税法优先原则我国1994年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时,在处理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关系上,采取的是“纳税调整体系”,即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可按财务会计制度执行;两者规定不一致的,进行纳税调整。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一般是指纳税人取得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条件。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等扣除外,任何支出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2、合法性是指支出必须符合税法有关扣除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二、税前扣除的一般原则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在真实、合法和合理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情况下还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税前扣除确认时间的要求,又是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的条件。(一)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一般条款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所指的成本和费用的概念与一般会计意义上的概念有所不同。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税法所称的费用,是特指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税法所称的税金,一般是指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但不包括由消费者在价外负担的增值税。税法所称的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资产损失。税法所称的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之外的支出。(二)税前扣除的注意事项1、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2、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4、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作为扣除额。5、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三)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捐赠扣除的范围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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