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税收筹划概述概念产生的条件•各国税制结构的差别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制特点:•税收占GDP比重高•多税种、宽覆盖•所得税为主体•个人所得税为主发展中国家间接税为主各国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各国税基范围的差别税率的差别税收优惠的差别避税港的存在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方法的差别征管水平的差别跨国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的税制结构的差别•必须关注不同国家的税负•必须关注纳税义务的认定•必须关注经济性重叠征税对税负的影响•必须关注税收协定网络世界各国税收负担总水平税负类型T/GDP备注重税负国35%-45%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瑞典、丹麦、比利时、法、荷在50%左右,美、澳在30%左右。中税负国20%-30%大多数国家属于此类。印、肯尼亚、埃、巴西等低税负国10%-20%(1)实行低税模式的“避税地”;(2)经济不发达国家,税源小,财政收支紧张,如玻利维亚;(3)以非税收入为主的资源国,特别是石油国纳税义务的认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意愿标准:如绿卡•住所标准:永久性或习惯性住所住所:日、德。居所:临时居住的处所。英、德、加、澳。•时间标准:183天;365天;连续居住;累计居住OECD成员国消除缓解重叠征税采取的方式传统制:澳、卢、荷、新西兰、西班牙、瑞士、美国。公司股息扣除制芬兰、挪威、希腊、瑞典层次分劈税率制奥地利、日、葡综合制股东归集抵免制比利时、加、丹、法、德、爱尔兰、意、英、土耳其层次分类课征制奥地利税收协定对营业利润的征税以是否设有常设机构为限对投资所得的征税实行限制税率对个人劳务报酬和薪金所得限定条件征税对科学、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所得实行免税对财产及其所得和收益通常由财产所在国征税消除双重征税乃至税收饶让跨国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跨国个人的税收筹划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设立适用低税率的企业组织机构•建立国际控股公司:其全部活动是传导集团的财务资金,把外国子公司的所得汇总,集中在它所在国自己的账户中,然后再投资,或者转回到集团母公司。(1)少缴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提税(2)得到更多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好处(3)累积境外所得(4)在低税区集中利润进行再投资(5)减少外汇管制压力设立常设机构转移货物:储存货物地点转移到有免税活动规定的国家的常设机构利用常设机构的亏损利用常设机构之间的汇率变化利用转让定价避免或延迟缴纳所得税减少从价计税的关税利用避税地降低税负虚构避税地营业•虚构避税港营业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总公司或母公司将销售和提供给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技术和各项劳务服务,虚构为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转手交易,从而将所得的全部或一部分滞留在避税港,或者通过贷款和投资方式再重新回流,以躲避原应承担的高税率国家的税收负担。案例高税国母公司在避税港设有受控公司,并在甲、乙两国各有一子公司,甲国子公司的产品实际上直接运送给乙国子公司对外销售的,并没有通过避税港国家或地区的领土,但出于避税的目的,在账面上却造成一种假象,即虚构为由甲国子公司将产品出售给避税港受控公司,再由受控公司销售给乙国子公司,把这笔业务人为地作为避税港受控公司的业务处理,从而这笔业务的销售收入也就转移到了设在避税港受控公司的账上,达到免税或减税的目的。虚设避税地信托财产•一般来说,信托是指某人(委托人)将其资产或权利(信托财产)托付给另一个人(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加以管理和使用,以利于受益人的行为。这个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所指定的第三者,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基本途径,就是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公司,然后把高税国财产转移到避税港,借以躲避有关税收。案例•高税国甲国纳税人在避税港乙国设立一家信托子公司,然后把自己远离避税港的所得和财产委托给这家子公司,并通过契约或合同使受托人按自己的旨意行事。这样,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分离,就成为一种纯属的虚构,而受托人与信托财产又常常是相互分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也不是避税港的居民,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得却归入避税港乙国信托子公司的名下,从而可以免于纳税或减少纳税。税收利益分析•信托所得如果由受益人取得,信托单位只起中转作用,本身不是信托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这样,累积在信托组织的所得,有可能享有税收递延的好处。•信托单位可以选择信托所得支付给受益人的时间,以享受少纳税款的好处。因为受益人如果是一个自然人,其作为居民的所在国假定实行的是按综合收入的超额累进税率课征,那么年度之间的税率是有差别的。同样是一笔信托收益列在2002年账上,可能税率为30%,而列在2003年账上,税率可能会降低到20%或提高到40%。假定税收上有盈亏结转的待遇,信托收益冲销其他损失后,甚至可免缴所得税。•在因委托人逝世而将财产转归受益人时,还可以逃避全部或大部分遗产税。•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设立受控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合同例如,高税国纳税人与避税港某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避税港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规定对利息减征或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则高税国纳税人就可获得减免税的税收利益跨国个人的税收筹划关注的重点•各国征免税范围;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收入来源国的居住天数跨国个人的税收筹划•身份认定筹划法;避免双重征税筹划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国际避税的防范措施限制关联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制•关联企业的认定一是股权测定法,即看企业之间相互控股的比例;二是实际控制管理判定法。•应税所得的调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其他方法预约定价协制•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可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制定防范利用避税地避税的立法限制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和税务行政协作外汇管制和防止财政性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