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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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乡镇扩权赋能和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工作,根据《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推动乡镇扩权赋能,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为推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机构编制保障。(二)工作目标以提升乡镇治理能力为重点,科学合理赋权,优化组织结构,统筹编制资源,创新管理方式,有序推动权力下放、资源下沉、管理服务下移。——推进扩权赋能,分类分步下放行政权力,推进治理重心下移,解决乡镇权小责大、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优化机构设置,赋予乡镇机构设置自主权,理顺派驻机构管理体制,解决机构协同不够、效率不高的问题。——统筹编制配置,分类动态核定,用好用活资源,解决核编标准不科学、力量分散的问题。到20XX年底,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乡镇扩权赋能基本完成、机构设置更加优化、编制动态调剂制度基本建立;到20XX年,在权力运行评估的基础上,乡镇权力配置更加科学、职能运行更加顺畅、机构编制效用大幅提升;到20XX年,基本构建起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基层管理体制机制。二、主要内容(一)推进职能转变,分类实施赋权1.合理划分乡镇类别。根据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各乡镇区域位置、产业发展、经济规模、资源禀赋、人口数量、幅员面积等因素,将乡镇划分为县政府驻地镇、具有县域副中心功能和潜力的中心镇、具有产业支撑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重点镇、具有历史文化传承或特色产业的特色镇,以及一般乡镇五大类。2.分类分步下放权力。省政府印发向乡镇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指导清单前,在市级委托下放乡镇的行政权力事项指导清单范围内,编制下放乡镇的行政权力事项“1+4”清单(包括1张基础清单和4张特色清单)。“1+4”清单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基础清单中所列行政权力事项由各乡镇全面承接;特色清单中所列行政权力事项按乡镇类别划分,各乡镇根据自身类别自主选择,允许承接能力不足的暂不选择承接,需要承接的按程序报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已下放给芦溪镇的权力事项不作调整。省政府印发向乡镇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指导清单后,根据省上指导目录,按照《X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相关要求,坚持“成熟一批、赋予一批”原则,在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决定扩大乡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权力下放情况,分类编制乡镇权责清单。各乡镇根据权责清单,将职责任务和行政权力事项细化分解到相关机构,落实到人员岗位,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3.探索建立职责准入制度。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等形式将工作责任转移给乡镇。确有需要委托或交由乡镇承担的,必须充分征求乡镇意见,考虑乡镇承接能力,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经审核准入的行政事务,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落实经费保障等,县级职能部门不得要求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4.落实属地事项责任要求。严格执行《XX县乡镇属地事项责任清单(2024年本)》,发挥清单基础性制度作用,将其作为县乡履职、监管和问责责任界定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县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清单明确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充分履职,对未按照清单履职发生问责情形的,应对照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分清主体责任、配合责任依法依纪依规问责。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自行明确乡镇的属地事项。清单之外,确需交由乡镇承担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和工作任务,须征求乡镇意见后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备案。因法律法规规章、机构职能调整和行政权力下放等原因确需调整清单的,由县级部门或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并报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审核把关后,由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二)优化机构设置,理顺管理体制1.优化乡镇机构设置。各乡镇按照《XX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设置的机构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各乡镇综合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协调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财政工作办公室、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工服务中心,由全县统一设置、统一调整。其余党政综合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可结合乡镇类别、发展定位、产业特色、人口规模等,根据需要在县委编办指导下进行自主调整,综合办事机构的调整报县委编办备案,事业单位的调整按程序报批。对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此次优化调整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要及时规范挂牌、统一标识。2.理顺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党中央、省级明确规定实行派驻的法庭、检察室、司法所、派出所、市场监管所、自然资源所等机构不作调整,其余派驻机构根据实际动态调整。健全统一指挥协调工作机制。除法庭、检察室、派出所、司法所外,其他派驻机构人员的编制、工资、职级职称及业务指导由主管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发放由驻地乡镇负责;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驻地及片区内乡镇同意。3.完善配套支撑政策。人社部门要研究制定派驻事业单位下放乡镇后,事业人员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方面的倾斜政策。财政部门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研究制定向乡镇下放行政权力后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以及派驻机构人员的公用经费、绩效考核奖励资金等核拨到驻地乡镇的具体措施。目标绩效部门要研究制定将派驻机构的目标绩效考核纳入驻地乡镇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对边远乡镇目标绩效考核的倾斜政策。(三)统筹编制资源,建立调配机制1.强化编制资源保障。乡镇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两个不减少”,探索从上往下跨层级调剂行政、事业编制。在乡镇编制总量内统筹调配编制,在确保一般乡镇行政编制不低于15名的前提下,重点保障县政府驻地镇、中心镇、重点镇、特色镇编制配备。2.合理确定核编标准。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定位、经济发展水平、重点产业项目布局、人口数量、幅员面积等因素,科学设置权重比例,制定乡镇编制核定标准,优化五大类乡镇的编制配备。建立乡镇行政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行“基本编制+机动编制”管理模式,提升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3.用活用好编制资源。在充分考虑各乡镇工作实际、干部队伍结构等因素的前提下,支持乡镇行政、事业编制使用率逐步达到95%,全县用编进人计划优先向乡镇倾斜,多种途径补充乡镇工作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派驻机构与乡镇相关机构合署办公。乡镇中小学、卫生院全面推行岗编适度分离制度,实行“县管校(院)用”。全面清理清退县级部门借用的乡镇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从乡镇借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要从严控制,各乡镇借出人员不能超过其编制总数的5%。4.统筹调配领导职数。乡镇科级领导职数实行总量控制,探索跨乡镇统筹调配,重点向县政府驻地镇、中心镇、重点镇倾斜。乡镇可根据工作实际统筹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配备,鼓励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副职兼任综合办事机构负责人。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级部门党委(党组)、各乡镇党委要站在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进乡村振兴、助推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乡镇扩权赋能和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性。在县委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本方案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二)开展监测评估。对乡镇扩权赋能和机构编制优化调整工作,要建立定期监测评估机制,查找乡镇履职过程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措施办法,进一步优化乡镇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编制资源保障,确保乡镇履职到位、运行顺畅、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三)坚持上下联动。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扩权赋能工作的指导。探索建立“乡呼县应、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乡镇扩权赋能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明确乡镇行使下放权力的政策标准和工作流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着力提升乡镇履职能力。乡镇要积极主动承接下放权力,研究具体操作措施,确保赋予乡镇的权力接得住、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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