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X有限公司是由XX名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企业法人,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章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为公司最高行动准则。第二条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接受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xxx有限公司第四条企业住址:xxx第三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五条:XXXXX。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贰拾万元人民币:认缴出资贰拾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第七条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期限如下:姓名:XXX,认缴出资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期限:XX年XX月XX日前全部足额缴足。姓名:XXX,认缴出资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期限:XX年XX月XX日前全部足额缴足。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格式如下:我公司于年月日,经由工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系本公司股东,于年月日出资万元人民币,以方式出资,参股比例为%。特此证明公司盖章年月日股东出资证明一式两联,公司股东各一联。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条件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条股东向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如股东不同意转让,即应当购买其转让的部分或全部出资,如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七章股东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有权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和监事;(四)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认缴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的财产。第十四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核准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三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力。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二十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五条第八款、第十款、第是一款规定事项所作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懂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懂事和经理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四条执行懂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议决议;(二)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九)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十一)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十二)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股东会聘任。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后,于第二年三月十五日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责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二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增加公司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对干部实行聘任制,对全体职工实行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第十一章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公司营业期限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三十二条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后,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三十五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共同协商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存档一份。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签字: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