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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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办[2009]163号、2009年7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现将《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附件1: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附件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农业综合开发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支农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根据2009年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切实做到‘两个聚焦’”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开始组织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为进一步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国家农发办制定了本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是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长久安全的物质基础,是打造粮食核心产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要求,是公共财政支持“三农”工作的重要战略举措,是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水平和创新开发体制机制的客观需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切实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切实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将中低产田建设成为高标准农田。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建立公共财政支持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立足项目区资源优势和比较优势,着力培育和壮大农业主导产业特别是粮食产业,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发展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明确资金的重点投向,突出加大对粮食核心产区产粮大县的扶持力度。2.坚持科学布局、典型示范的原则。根据平原、丘陵等区域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开发模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协调发展。优先改造水土资源条件好、开发潜力大、配套能力强、农民积极性高的地区,打造一批精品工程,实现典型引路,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3.坚持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坚持按灌区、流域和区域整体规划,采取“集中力量,重点投入,连片开发”的治理方式,加大规模开发力度,确保治理区域相对集中,力争治理一片,成效一片,致富一方。4.坚持综合投入、合力开发的原则。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相关支农涉农资金,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强大的资金合力。5.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中的主导作用,带动农民群众自觉参与,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农民群众成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管护主体”。6.坚持统筹协调、务求实效的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充分调动相关部门的积极性,集聚多方力量,形成建设合力。合理确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讲求实效,量力而行,力戒形式主义,严禁形象工程。(三)目标定位1.总体目标: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总体目标是“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2.经过三年示范,到2012年实现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由于投入、经验等因素限制,建设高标准农田采取示范先行的路子,即:从2009年开始,适当集中部分资金,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探索路子。随着中低产田改造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不断提高,预计到2012年可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亩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到2012年,力求实现凡是农业综合开发改造的中低产田都按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标准建设的目标,从而使农业综合开发真正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三、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及其入选条件(一)重点区域布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原则上应在《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核心产区800个产粮大县及粮食后备产区的部分重点县的区域内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并非完全覆盖800个县,而是在800个县内择优实施;如确有必要,对未纳入800个县的部分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县,也可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二)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凡是立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县(市、区,农场,团场),即命名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示范县要集中力量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一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2009年除外)。(三)示范县的入选条件。示范县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为单位通过竞争立项等方式产生。入选的示范县必须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客观因素,即水土资源条件好、耕地相对集中连片、外部灌溉水源有保障、开发潜力大、粮食产量高、商品粮调出能力强的县,重点考虑耕地面积、中低产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商品粮调出能力等重要因素。二是工作因素,即示范县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具有较强的地方财政配套能力和支农资金整合能力;当地农民群众要求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的积极性高,项目区90%以上的农户同意实施项目,愿意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要的筹资投劳任务。示范县农发办事机构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工作业绩突出。(四)项目区的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原则上应选择新建项目区进行实施。对完全选择新建项目区确有困难的县,允许在1998年(含)以前年度曾经实施过农业综合开发且建设标准偏低的老项目区内立项实施。四、建设内容与建设标准为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的有序开展,国家农发办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按《建设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凡国家立项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均须按照《建设标准》和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五、项目和资金管理(一)项目管理按照现行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具体包括前期准备、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阶段。1.项目单列。从2009年起,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单独一类项目,与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相并列。2.编制规划。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县为单位,2009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需做三年规划(2009-2011年);2010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需做两年规划(2010-2011年);2011年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只做2011年当年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规划需报国家农发办审定。3.年度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每县年度任务量不低于1万亩,在分配给本省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任务范围内上不封顶,不搞平均分配。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应按灌区、流域或某一相对完整连片的耕地进行全面规划,其整体建设任务可分年连续实施。4.项目评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上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规划和当年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实行“等额评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安排,国家农发办以省为单位下发审定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安排,国家农发办将要求该省另外申报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同时按不予立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扣减第二年该省的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5.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规划一经审定,各地应在全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独反映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当年建设内容。国家农发办批复全省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不再单独批复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年度计划。6.项目验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进行验收。国家农发办结合对该省项目验收考评,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进行验收考评,不单独组织验收考评。7.严格奖惩。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抓得好、管理严、成效显著的示范县,可加大投资规模,给予连续扶持;对工作绩效差、问题突出的示范县,依据客观公正的检查考核结果,国家农发办可直接做出暂停某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决定;对于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上报的暂停某个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请示,国家农发办将在审查相关材料后,原则上予以审批同意。暂停的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间整改到位,可继续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一年期间整改不到位的,终止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二)资金管理1.财政资金补助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因没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明确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为10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0元,防止搞成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具体按现行配套比例确定每亩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标准。2.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的现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200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应足额安排;对2009年足额配套确有困难的,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务必在2010年统筹解决。3.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筹资投劳政策。考虑到产粮大县地方政府财力困难和种粮农民的承受能力,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所需农村集体及农民筹资投劳,按中央财政资金的20%核定。此政策目前仅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为更好地调动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筹资投劳的落实情况作为竞争立项的重要条件。4.突出以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为投入重点。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财政资金,大部分必须用于以田间水利工程、田间道路等为主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5.严格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农机补贴和工程管护费管理。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规定,不得强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特殊性而自行提高列支标准。六、具体扶持政策(一)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提供外部水源条件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包括通过水利部门安排的部门项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在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安排。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程序逐级申报,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安排。(二)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相结合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扶持。按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程序逐级申报,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扶持。(三)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种粮大户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任务。对项目区内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种粮大户,一方面可适当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其开展技术培训、科技推广等工作,另一方面可允许其承担部分示范工程建设任务。七、配套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切实形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强大合力。入选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县应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纳入政府的重点工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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