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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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2B117为您亲情奉献法学132班第二小组司法解释释义: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而他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非法拘禁罪的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行为犯。人身自由是指人按照本人意志行动的自由,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例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①本罪的客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是公民重要的人身权利。非法拘禁他人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②本罪的客观方面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分类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③本罪的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涉及下列情节显著轻微应予立案: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本罪与刑讯逼供罪的界限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严格区分本罪与合法逮捕而发生错误的界限例如: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拘捕了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但后经查证该人无罪,予以释放的,只能认为是错误拘捕,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与其他侵犯人身自由犯罪的界限非法拘禁罪:除为索取债务扣押人质这种特殊情形外,对主观目的和侵犯自由的方式均无特别的限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仅限于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儿童罪则限于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主观是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绑架罪主观是以通过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获取钱财为目的。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绑架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的区别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认定为本罪。非法拘禁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致人重伤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本罪继续犯着手实行犯罪后对他人人身自由法益的侵害处在持续不间断的状态,且既遂以后侵害人身自由的不法状态,则犯罪行为本身仍在继续着。犯罪既遂,法益已经遭受侵害,不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结束,只有当不法状态解除,犯罪行为才结束。本罪加重犯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过失致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这种情况仍认定为非法拘禁,重伤死亡结果作为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加重结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故意对被拘禁人实施伤害或者杀害行为并直接导致伤残或死亡结果的,则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是构成非法拘禁罪是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非法拘禁罪与强迫职工劳动罪区别在于1.非法拘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2.强迫职工劳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前者为自然人犯罪,后者为单位犯罪。强迫职工劳动罪概念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学132班第二小组于静丽杨静张超君赵若铭韩俊袁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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