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2.阶级分析法:阶级分析法就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3.价值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4.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5.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有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有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已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6.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7.法律渊源:指法的来源或法的栖身之所,也有著作称法的渊源主要指法之产生的原因或途径,故法的渊源也可称法源8.根本法: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9.普通法: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10.一般法: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11.特殊法: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12.实体法:以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职权和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13.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14.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程序法.15.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16.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规范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17.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18.法律责任:有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19.法律部门(128页):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组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20.应有权利(143页):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21.习惯权利(143页):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习惯权利也是法外权利。22.法定权利(144页):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23.特殊权利(144页):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24.特殊义务(144页):亦称“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其特点是义务主体有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之相对,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作出一定行为,以其给付、协助等行为使特定权利主体的利益得以实现。25.第一性权利(145页):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缔约权、合法契约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26.第一性义务(145页):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有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7.第二性权利(145页):亦称“补救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恢复合法权益的请求权。28.第二性义务(145页):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等。29.法律行为(P150):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30.合法行为(P157):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31.违法行为(P157):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32.法律关系(P159):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3.法律关系主体(P161):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个人或组织34.权利能力(P162):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35.行为能力(P162):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义务的能力。36.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37.法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修改的专门活动。38.法规汇编: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机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39.法典编撰:立法主题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和系统的法。40.国内法:指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41.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42.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3.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简答:法律与经济学的联系: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原因是: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既能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一、立法为公,执政为民的职业宗旨。二、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四、认同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能力应包含的内容:一、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二、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三、法律推理能力。四、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阶级分析方法的功能:一、对于法学的理论建设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二、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范的基本线索。三、对于古今中外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有力的分析工具。四、对于法治时间而言,阶级分析方法是确立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价值分析方法的功能:一.价值分析方法在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独特功能,可以在法律价值的证成,批判,选择和同质化四个方面清晰地呈现出来。二.法律价值的证成为人们提供关于法律的理想,保证法律制度和秩序的正当性,使借助于法律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成为可能。三.法律的批判使人们对“恶法”的通知保持警觉,为革除法律的弊端和促进法律本身的合理化提供理论支持。四.法律价值的选择在规范创制和适用的过程中,是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能够有效地谋求法律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并尽可能地协调过重价值之间的冲突。五.法律价值的同质化可以使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同质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标准,确保类似的个案能够得到类似的处理,同时,也有助于公众形成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价值观念。逻辑分析方法的意义:一.法律规则本身就是一个由各种概念所构成并具有严谨逻辑结构的判断和命题二.由众多规则所构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并非是一个随机的集群,而是一个具有逻辑一致性的有机整体。三.在适用法律规则解决个案纠纷时,只有严格遵循法律本身的内在逻辑推导出裁判结论,才有可能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相信法律和司法的公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价值论意义:一.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二.把握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三.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马克思注意法学方法论的意义: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构成:1.研究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2.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二.二者是相互详细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过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意义:一.把法的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科学地确证法的现象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二.对法的现象的本体属性进行逻辑的“思辨”,深入分析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条件的相互关系。三.准确把握法的现象与社会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探讨法的现象相对独立性的内在机理。8.马克思主义法学价值论意义(1)致力于分析法的现象的功能状态。A:一方面,法律要发挥特殊的政治职能,即维护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B:另一方面,法律又要发挥一般的社会职能,即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实际需要的秩序。C:法律特殊的政治职能要以法律一般的社会职能为基础。(2)法权关系发展的社会人类学向度。发的历史发展有其固有的运动机理,并分析了三大社会形态法权关系的基本特性。A.前资本主义形态:社会形态的法权关系注重的是社会等级和人身依附,法律调整的基本特点是以确认等级依附关系为价值目标。B.资本主义形态:此种社会形态下发权关系的本质要素是权利,但这种权利归根到底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C.社会主义形态: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权关系,把真正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扩展到亿万劳动人民中,社会成员的广泛自由和权力在法律上得到保障。D.共产主义形态:根除传统权力,建立起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确认人的个性的价值机制。(3)深入探求法的现象的价值基础:A.强调人是社会的人,有强调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从而奠定科学的法学价值论的基础。B.法的现象的价值属性更深刻的内涵在于:它是对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自由,平等和权利的确认,是对社会主体一定利益的维护和实现。9.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意义(1)研究方法:“从具体到抽象”:即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念,意识的产生,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交往及其活动交织在一起的。(2)叙述方法: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向上升到具体”。为此,必须将法学作为一个概念,范畴的系统来看待,解释各个概念,范畴和远离之间的联系,转化,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3)上述法学方法论的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形成中的再现,两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10.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作为法学的方法论,它提供了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1)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2)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11.法的规范性体现在哪几个方面(1)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