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离线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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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课程作业答案第一编法学导论一、名词解释1.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2.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3.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我国,法理学这一名称在本世纪二十年代就已出现。它是法学的基础部分,也就是说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4.法是由国家制订、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以人的行为和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规定某种权力与责任或权利与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二、简答题1.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一般的社会规则,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认可方式;(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规范以域内效力;(3)判例法国家对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的分析与归纳;(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2.法的社会规范性特性表现在,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这一特点又表现为(1)法所适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2)法在生效期间可以被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3)从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如效率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3(1)法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2)法的强制具有潜在性的特征;(3)法的强制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2一、名词解释1.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2.法律移植是指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3.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4.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第三编法的本体一、名词解释1.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2.法律概念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4.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5.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6.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10、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11、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312.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有关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13.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14.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5.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16.违法行为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17.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或从法律中演绎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18.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行为主体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活动,表现为做出一定的动作。19.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遵循特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通常,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与需要慎重决定的行为,法律会规定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做出。20.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1.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22、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23、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二、简答题1.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4对象。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2.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1)法律规范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2)法律规范有僵化的潜在势力。(3)语言的拙劣性。(4)法律规范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5)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一般的,适用时总要经过法律推理,而这种推理过程及其复杂,因而也暴露了法律规范的弱点。3.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性依据。(2)法律原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3)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4)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乃至实施具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5)法律原则有时也能作为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用。(6)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4.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在法律创制中的功能与作用:(1)法律原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制定各级法律、法规的依据。(2)法律原则保证了法律系统的有要统一,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在法治秩序的建设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法律实施中的功能与作用:(1)指导法律的执行,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解释和推理有重要指导意义。(2)弥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3)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5.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1)调整对象不同。分别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市场主体与社会。(2)作用方式不同。分别是国家强行干预、私法自治、宏观调节。(3)法的本位不同。分别是国家利益本位、个人利益本位、社会利益本位。5(4)价值目标不同。分别是公平与秩序、自由与效益、公平与秩序和自由与效益的统一。6.(一)客观原则。(二)目的原则。(三)平衡原则。(四)发展原则。(五)主次原则。7.民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同商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一切平等主体的相关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民法的有关概念、原则也适用于商法,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会逐步得到承认并达成共识。经济法与民法的重要区别在于二者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或称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由经济法调整。8.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1)法律的调整重心经历了从传统的权力与个人义务之间服从关系到权利与权力之间制约关系的重大转变。(2)如何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始终是法治社会中法律重要的任务所在。(3)如何正确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是现代法律最大的难题所在。9.(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古代法律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10.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1)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事实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6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中是否存在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具备这种意图,该行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则构成事实行为。民法上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区别其行为的生效要件。(3)无论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它们都属于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11.简述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1)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使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2)从法律的规范功能看,法律责任具有保证法律目的实现的功能。(3)从法律实施主体角度看,追究法律责任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的法律活动,也是立法机关的重要内容。12.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条件与情况?(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13.法律责任是社会责任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有密切联系,但是法律责任与其他社会责任有原则的区别,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第一,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第二,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第三,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第四,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14.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依据与原因,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首先,是否对主体进行法律制裁取决于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如果主体的行为不构成责任就不能对其进行制裁;其次,法律制裁的性质应当与法律责任的性质相适应,例如,对于民事责任主体只能实施民事制裁而不能实施刑事制裁;再次,法律制裁的范围、程度、方式及期限都应依照法律责任的相应内容确定,不能对主体实施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符的制裁手段15、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7(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16、(1)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2)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3)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4)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5)可能相对落后或超前。17、简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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