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通知一、加强客运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客运车辆市场准入。新投入运营的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加强对事故车型统计分析,对事故多发、安全性能差的车辆制造企业,由公安交管、运管部门定期通报给客运企业,建议客运企业在投放车辆时择优选择。(二)加强客运车辆维护保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运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日常监管;按照《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发〔2002〕14号)要求,对汽车维修企业执行《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监督检查。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规定,认真开展客车二级维护保养,对每一个维修保养项目都要明确责任人,实施签字审核,严禁随意减少保养项目,对维护保养和维修质量负责。对使用假配件,随意减少维护保养项目、维修保养质量低劣的,或因维护保养不当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惩处,降低资质,直至吊销企业经营许可证。客运企业必须严格汽车维护保养制度。对进行二级维护保养的客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的规定,将维护保养项目制成表格,明确责任人,逐一签字验收。对不按规定进行客车维护保养的,依法严厉追究企业及主要负责人、驾驶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客运企业必须每月确定1天时间对客运车辆进行保养维护,保养日禁止上路营运,以确保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三)完善道路交通应急救援预案。客运企业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驾驶人与公司之间的信息(车辆故障、驾驶人伤病、道路障碍等)通报程序,包括具体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应急处置规定等。客运车辆监管责任必须细化到每一辆车,落实到每一个人,驾驶人在营运中发现行车安全隐患要立即向企业报告,企业接报后要及时处置。(四)严格执行客运车辆报废制度。对达到报废期限的公交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出租车,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批准延期和年审,必须强制实施报废,杜绝客车超期营运;运管部门要严把客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关,严禁报废车参与市场营运。对达到报废期限的公交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出租车,交警部门要监督金属回收公司予以解体处理,杜绝报废车辆流入客运市场。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参与营运的报废车、“克隆”出租车。建立客运车辆报废责任倒查制度,对客运车辆不按规定报废和继续参与市场运营的,严厉追究相关企业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对客运车辆实施提前报废,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客车报废网上绿色通道,简化报废车辆审批程序。(五)严格违法违章和事故责任追究。客运车辆超载并经处罚不改正的,公安交管部门要对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按上限处以5000元的罚款。安监部门要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客运企业,按国务院即将出台的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最高上限严处重罚,对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上年度收入(年薪)总额,按有关规定上限幅度予以经济处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同时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实际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7天内吊销肇事车辆的营运证,由运管部门收回线路牌。一年内客运企业发生2次以上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1次以上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取消该营运线路的经营权。处理结果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公示。(六)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由市安监局、市运管局、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制定《重庆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推进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依据《重庆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标准》,由安监、交通、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察部门参加,对客运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客运企业及其法人代表评先推优、绩效考核的主要参考指标和否决票,作为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安全指标、新增道路运输经营项目、新增道路客运班线、新增包车(旅游)客运运力、参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招投标、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延期的重要依据。建立事故责任问询制。由监察、安监部门牵头,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运输企业,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问询。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9人道路交通事故,对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整顿学习3天;客运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对领导班子和安全管理人员整顿学习5天。市交委负责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客运企业管理,严格客运资质审查,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落实站场监管措施。市国资委履行国有出资人管理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市属国有运输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绩效考核,参与或组织对市属国有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企业安全投入;必须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营运车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的要求,投入足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七)实施驾驶人安全信用管理制度。由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平台,整合交警、运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的违法违章和事故处理信息,强化公安交管、交通、安监部门对客运驾驶人的管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依托客运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信息管理档案,制作驾驶人个人安全信息卡,实行户籍化安全管理,将违法和事故信息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安全信息永久档案。客运企业聘用驾驶人员,由原用工单位提供安全管理信息管理档案,并根据档案信息记载情况决定是否录用。同时,加强对驾驶人的驾驶技能进行严格的考核,合格后方能聘用。二、加强道路交通源头安全监管(一)加大对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是加强对客运车辆和驾驶人监管。凡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交通事故的,驾驶人3年内不得驾驶客运车辆。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客运驾驶人,在违法记分未消除之前不得从事客运工作。客运企业对累计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驾驶人,要强制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7天,有2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理的客运驾驶人,要调整下车接受处罚并学习15天,对累计有5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的客运车辆,要强制停运7天并接受处罚和学习;对于擅自加座的客运车辆,必须要求其立即停运,加座1个(含加凳子),停业7天进行学习,超载20%以上的,停业7天并进行学习;要将驾驶人的个人信息制作成卡,挂在客车车厢内,接受乘客监督,严禁非本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车辆;要建立车辆GPS监控系统,强化对客运驾驶人的动态监管,严肃处理超速、串线、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要将驾驶人名单提供给客运站场,接受客运站场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是加强对违法违章信息的公示。公安交管部门每月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人员信息和驾驶人、车辆的违法信息以及记满12分的驾驶人等信息录入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供公共查询。公安交管部门、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要将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到客运站场的售票大厅和发班管理系统。客运站场在发班时,要对驾驶人的信息进行比对,一旦发现驾驶人有严重违法记录未接受处理的,立即取消该驾驶人本班次运营资格,禁止发车出站。客运企业必须每月定期上网查询本企业客运驾驶人和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及驾驶人违法记分情况,在招录客运驾驶人时要准确掌握该驾驶人的驾驶档案信息,不得违规录用。(二)建设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140号)的要求,加快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村(居)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在2007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对乡镇(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委托执法,加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公安交管部门要及时对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执法技能。(三)把好道路交通“界门、站门、车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国省道交界处设置固定的24小时道路交通安全联合检查站,检查站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土地和硬件建设,市政府给予补贴。检查站对9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把好“界门”。公安交管、运管部门要做好超载车辆乘客转运预案,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做好运力组织,就近调集车辆,及时转运超载乘客。转运费用由超载车辆所属企业承担。运管部门要督促客运站(场)把好“站门”,严格执行“五不出站”制度。客运企业要制定路检、路查计划,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上路,加强对本企业客车的安全检查,按照公司规定严肃处理驾驶人违法行为,督促客运驾驶人把好“车门”,严禁超载运营。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交管部门要安排1辆以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专用流动巡逻车,加强对主要线路的巡逻检查,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四)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一包一”监管责任制。各客运企业要将驾驶人、客车、运营线路的监管责任落实到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各乡镇(街道)要在本行政区内的客运驾驶人、客车和运营道路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干部和村(居)干部,建立监管责任台账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责任和考核激励机制,给予工作经费补贴,评选乡村道路安全管理标兵。乡镇政府要按照渝办发〔2006〕140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发生违章和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和处理。三、加强危险路段的安全整治(一)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交通、安监部门配合,对全市客车通行道路6米以上高路堤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相应的整治方案。(二)运行公交客车的道路,6米以上的高路堤必须在2007年底前全部安装防撞护栏。(三)国省道6米以上高路堤,必须在2007年底前全部安装防撞护栏。(四)市交旅集团公司等市属单位所属的道路,6米以上高路堤危险路段必须在2007年底前全部安装防撞护栏。(五)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落实资金,对本行政区道路危险路段进行整治,每年完成2公里以上防撞护栏的安装。(六)市政和建设部门要对自己所管辖的城市道路6米以上高路堤进行排查整治。对存在路沿高度低、安全防护能力差等隐患的桥梁要进行及时整治。(七)继续实施道路“安保工程”,并向县乡道路延伸。上述整治任务,未按期完成的按问责制追究领导责任。四、完善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市卫生局要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120急救中心由市卫生局直接管理调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以半小时救助为目标,采取就近急救方式,在同等级别医院禁止舍近求远,切实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死亡率。五、加强高速公路安全监管(一)加大高速公路巡逻检查和入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车辆超员、超速运营,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停车、大型车长期占用左侧车道行驶、客车随意停车上下客等违法行为。(二)平均时速控制和流动测速相结合,继续加大对超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大小车型采取不同的限速标准。完善高速公路收费系统,在出口收费单上打印超速信息,使超速违法行为100%告知到位,提高对超速违法行为的处理率。(三)高速公路违法违章信息与公安交管、安监共享,切实落实对驾驶人的违章处罚。(四)提高雨、雾等恶劣天气交通管制水平,建设高速公路雾情监测系统,实现与气象部门天气预报联网,及时发布灾害性气象信息。加强雾情恶劣天气警车导行。(五)及时修复高速公路安全隔离设施,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