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制化进程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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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法制化进程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摘要:当代中国正处于法制化推进的大趋势下,较之于西方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下所构建的民主社会,中国的宗教对于构建民主社会的作用正在日渐式微。西方国家宗教的神圣性和法律的社会性构成了起法制赖以生存的根基,而在我国却缺乏这样的传统和环境,在这里要通过对西方社会中从古至今的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的浅析,来为现阶段我国法制化进程中正确处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促进法制与宗教的共荣提供借鉴。关键词:西方社会法律宗教相互融合法制一、研究的背景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句引文就在法律学者和学生们当中广为流传,以至于让我们对它的出处不得不加以关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和它的作者哈罗德J伯尔曼便成了世界法学学者和法律爱好者研究的对象。伯尔曼出生于1918年,在那个年代出生的人不管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都容易染上“忧患意识”。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表现出沉重的危机感和对人类生存状况的强烈关注。通过对当时西方社会中存在的法律与宗教日渐分离的严重现实了解,从二者的历史渊源的角度论证二者的关系,提出了二者具有四个共同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是唤起人们对最高价值献身的象征,同时也是法律与超理性价值的纽带和方式,而社会的长治久安便是建立在法律与宗教的这种良性互动与融合发展的基础之上。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观点的提出在东西方的法学界都引起了巨大的反响。通过对宗教和法律的本质的区分和联系,将整个西方社会的法律与宗教在制度上的相互促进和影响呈现在世人的面前。其对法律与宗教的历史的、文化的剖析,让我们清楚地认识二者在社会秩序的构建中联系紧密缺一不可。在现代的西方民主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从他们的法律条文中找到宗教的痕迹,然而在我国这几十年的法制建设中宗教的身影已完全不见,在立法者看来是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宗教事业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制度的约束。相对于国外宗教事业的发展,我国相对滞后,尤其是较之于阿拉伯国家。这样一来,宗教对于社会规范的所起到的作用也在削减,体现于表象即法律制定中缺乏宗教的一些积极因素。为了使立法能融入一些宗教的一些积极因素,使得立法更加的贴近于生活和更加的人性化,对国内外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进行研究,提供参考。二、法律与宗教的内涵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他是分配权利和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他是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他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像颓废开战。宗教与法律有着共同的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赋予法律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感情:权利义务观念,对公正裁决的要求,接受平等对待的愿望,对超越法律的特权的憎恶,对非法行为的痛恨和抵制等等。法律与宗教相互融合,辩证统一。离开了宗教的法律会蜕变为僵死的教条,成为不法群体和个人进行利益交换的工具和手段。离开了法律的宗教就会变成狂热,使社会处于动荡和不安的阴影之中,让人们处于畏惧之下。具体而言,法律和宗教存在许多的契合之处:(一)宗教是孕育法律的母体霍姆斯曾将说过:“要了解法律是什么,我们必须知道它曾经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同样的,要想了解宗教信仰是什么,我们也必须在抛开意识形态和其他层面的基础上,去了解宗教信仰是什么,以及它将要变成什么。宗教信仰是社会主体对宗教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宗教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宗教的一种认同感和依附感,是人们对宗教的主观心理境界。法律是对这种外在力量的外在的表现,宗教是相对于法律内化的体验。无论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东方社会,原始的法律总会带上一些宗教的色彩,法律被认为是来自于人类之外的特殊力量所赋予给人类的行为准则。在西方的中世纪,法律被认为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在东方法律也被认为是上天的代理人天子所传授的上天的旨意。凭借上天的威严法律也被提升到了相当高的地位。观察和分析宗教和法律的历史根源和发展趋势,我们会发现宗教和法律在存在根源上的关联和契合,宗教为法律的孕育和产生提供了环境和土壤,宗教即为法律的根源。(二)法律内涵见之于宗教宗教与法律之间不仅具有历史上的联系,而且具有某些共同的内涵要素。法律之中包含着的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等要素可能起源于宗教中的相应因素。另外,宗教所追求的一些价值观念普遍、权威和平等等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法治理念存在着竞合。通过对我国西南的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和文化的研究,我们了解到在这些少数民族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宗教和法律是不可分的,二者混为一体,相互融合。宗教规则同时就是法律规则,许多法律规则也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如“摩西十诫”要求尊重父母,禁止杀人、偷窃、通奸、作伪证和欺诈等戒条成为建立各个部门法的基础。(三)宗教与法律功能互补人类社会就像一架马车,毫不夸张的比喻法律与宗教就是推动这架马车的两个轮子。作为两种不同的调整社会生活的方式,在实践功能价值上,法律与宗教在各自发挥功能的基础上又存在着交集。法律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宗教也只是调整社会的一部分,两者相互补充,共同调治着社会生活。如果人类社会仅靠法律来调整,势必会充满暴力和血腥,如果仅靠宗教精神来支撑,那么人类势必陷入白日梦般的意境之中。因此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必须注重宗教信仰的陶冶,要使两个车轮同时行进。正如伯尔曼所说:“正如没有宗教的法律会丧失它的神圣性和原动力一样,没有法律的宗教将失去它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变成为纯粹个人的神秘体验。”“法律与宗教”是人类经验的两个方面,但他们同时又是对方的一方面,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三、现代社会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有些人则认为现代法律应完全根据其工具性来加以解释,也就是他们谓之为的法律应当被理解为是统治者用来贯彻特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精心制作的工具。法律所反映的并不是人们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关切,相反他所反映的是物质的、有限的、非人格的去发挥某种特定的功用,让人们依此行事,如此而已。这种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可避免的蒙上了世俗主义的面纱,他们所谓的法律显然已沦为立法者与诉诸民众进行利益权衡的工具。这样一来法律行为俨然成为经济行为,用单纯的理性来压抑其梦想,信念和激情。法律失去了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平等社会的终极意义,这样的法律不能谓之为法律,只能称之为工具。以比较极端的实例来看,我们都可以了解到在现在的伊斯兰社会尤其是中东地区宗教狂热比较严重。就近期发生在那里的“叙利亚危机”、“伊朗核问题”和美国参与的“乌克兰危机”等一系列政治事件来看,虽然其中存在着一些西方大国的政治角逐,但已经能很清楚地反映出中东地区的法制不健全,宗教的戒条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的情况。我们知道《古兰经》被部分的阿拉伯国家尊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但这种以宗教教义作为法律的做法是否真的是当?原有宗教的信条是否能顺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往的研究中探知到一些理由。我们不否认《古兰经》作为法律产生过的积极作用,如对男人娶妻数量的习惯进行了改造、废弃了买卖婚姻的陋习、赋予了妇女继承权等。但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古兰经》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比如,当今的沙特阿拉伯、伊朗等国家仍然保留着使用石头砸死政治犯的刑罚的做法,很显然违背了当今社会所提倡的人权。大部分国家已经在伊斯兰的基础上程度不一的借鉴了西方法律,但混合有伊斯兰法与西方法律内容的混合法占大多数。诚然,中东国家法律现代化的道路可谓是任重道远,但应该避免方向性的错误。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想法,就是经济越发达、科学技术越先进的国家,其国民的的宗教信仰度就会越低。原因是他们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让人们更加全面和客观的了解了世界,过去一些宗教鼓吹的”神力”也被科学的发展一幕幕的揭开了其神秘的面纱。在发达的科技和先进的制造力面前一些无神论者认为宗教已无立足之地。然而事实却与之相反,在科技最发的美国,三大主流宗教的经典《圣经》是最普及、最实用的书籍。它既是教徒们崇拜的圣物和现实指南,又是国家官员举行盛大典礼活动的神龛和寻章觅句、圣化自己立场、理论和行为的经典。我们可以看到在总统就职典礼中,不仅要由著名牧师主持祈祷仪式,而且新任总统要手按《圣经》宣誓就职。美国内战以后,历届总统都注意借助于宗教力量将民众的宗教信仰与习俗转化为民族精神和社会政治动力。即便是美国国会开幕和闭幕仪式上,也同样有牧师主持祈祷活动。重大的国务活动一般都伴以宗教仪式。美国法庭每次开庭、闭庭时都得庄严地宣读:上帝拯救了美国和这可尊敬的法庭。上帝的影子更是随处可见:在华盛顿纪念碑上镌刻着赞美主(PraisebetoGod);在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座椅的上方,美国之鹰护卫着圣经摩西十诫;在法庭前庭竖立着摩西等伟大立法者的石雕;我们信仰上帝(InGodWeTrust)的神圣誓言,被刻入国玺之中,被镌刻在国会大厦的石壁上,被编入美国国歌,并印在美元之上。另如,美国军队中实行随军神职人员制度,美国的监狱一般也派有神职人员来训诲囚犯。美国的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事业更是教会大显身手的场所。诚然,今日美国宗教仍然具有缓解社会矛盾和道德伦理危机,促进社会精神与物质平衡发展的能量。在西方文化中,宗教与法律联系紧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总的趋势是,在古代与中世纪,两者距离较近,有时甚至合而为一,密不可分(如教会法)。而进入近代以来,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教分离原则的最终确立,法律与宗教相对独立,自成体系,但决非互不相干,而是侧重点有所不同,配合默契,对社会生活均颇具影响力和塑造力。任何一方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死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无论是基督教的国家还是伊斯兰教的国家,宗教与法律从开始到现在从未有过分离的迹象,伯尔曼在二十年代时曾担心宗教与法律会彻底的断裂,但就事实而言结果并未像他所语言的那样。而在现阶段的我国,较之于西方国家中法律与宗教的关系似乎存在一些落后的方面,宗教在社会中作用相比于西方国家较弱。剖析这个问题可以有以下几点结论:第一,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宗教发展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信仰唯物主义,执政者倡导无神论,给我国的宗教事业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虽然倡导宗教信仰自由,但有宗教信仰的人毕竟只占少数,使一些有益于社会的宗教信义的传播受到局限。二,我国的宗教管理办法存在一定的弊端。我国的宗教严格受到国家宗教局的管辖,把宗教的发展限制在制度体制之下,与国外宗教的交流都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使宗教教义在更新方面滞后于国外的一些宗教比较自由的国家。三、在制定法律时考虑到的宗教方面较少。宗教教义有许多方面都与法律中所倡导的规则相近,如自由平等,博爱等。而在立法时,立法者考虑的一般只有社会所出现的各种情况,没有考虑宗教方面对社会的管理可能存在的益处。四,宗教大部分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商业化趋势严重。我们可以切身感受到一些寺院,教堂已经不再是给人们净化心灵的净土,大部分已经成为游客们在节假日观赏游乐的必去之地。近几年宗教旅游发展势头强烈,为旅游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四、如何化解我国法律与宗教尴尬局面结合我们国家的现实的情况,要想实现西方伯尔曼式的宗教信仰,还有很长的一段路需要走。要想真正的实现法律与宗教的结合,有以下几个前提需要满足:首先,需要转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观念,要对法律和宗教有一个全面综合性认识。其次,通过法律的实施人们可以切身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诸法律获得法律层面上的心理满足。通过宗教信仰能够起到净化人心的作用,宗教对社会的管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再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建国后,我国从国外移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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