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关键要素行政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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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说“申论是模拟行政”,那怎样才算是模拟行政呢?模拟行政就在于最大限度的契合日常行政工作,这是申论最大的特性。所以,申论命题也好,阅卷也好,其最根本的标准在于评测应试者是否具备行政思维与素养。对于各位考友们来说,最关键的在于在备考中塑造并提升自身的行政思维意识,能在熟悉国家基本政策的基础上,用行政的思维去分析热点、社会问题。这里将通过一个热点话题对行政思维进行分析,如“东莞扫黄”这么一个热点话题,从个体评论的角度看,往往只关注抓了多少人、出动了多少警察、扫黄的成果是什么。而如果是行政思维,就应该明确东莞扫黄所折射的社会问题:庸俗、低俗、媚俗文化大行其道,精神文明建设与经济文明建设存在明显的脱节,主流价值理念没有很好的确立。而在具体分析这一问题时,就应该立足国家行政管理、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来思考其缘由和必要性,并着力思考与之配套的措施应该是哪些,比如进一步加大对黄赌毒的打击力度,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宣传黄色暴力对社会、民众的危害,充分调动民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扫黄事关社会和谐、扫黄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这种行政思维,需要有意识的进行培养。每天读报十分钟,将当天的头版头条,从反映的事物本质、折射的社会问题、存在的原因、从行政的角度如何解决等角度对该新闻进行思考和分析,一定能塑造并提升你的行政思维。1.找准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公文写作中必要的戴帽是少不了的2.找准角色定位,对上是贯彻落实,对下是决策部署,平级是沟通协商3.找准责任主体,公文具有可执行性,要明确管理对象,谁来执行,执行什么?2.解读行政思维3.1.行政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协调利益,做人的工作。要做好行政工作,必须善于并乐于应对各种复杂和头疼局面,善于并乐于和最难缠的人和事打交道。很多技术工作者一旦触及协调问题就绕开或者有为难情绪。4.2.由于行政工作的主要对象是人,感情和理性需要并用。规则、法律谁都会用,但感情和智慧往往是更重要的手段。行政的总体性格是偏感性化和偏侵略性的,很容易滑向关于信仰和信念的偏执。技术思维常常用规则、伦理和法律去解读更复杂和更费解的感情和智慧问题。技术的总体性格是偏理性化和偏保守性的,要留意可能出现的思维僵化和创新欲望不足。5.3.行政涉及到的环境是有人参与的复杂环境系统,不确知性、模糊性和随机性很大,对行政好坏的评判注定是众说纷纭而非非好极坏。牺牲局部利益、优先核心利益对于行政来说十分常见,很多问题不是不解决而是不能一次性全部解决,不是将来不能解决而是现在只能先解决一部分。而技术思维则要求严密性和完美,不允许在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切换入下一步逻辑。6.4.政治就是政治。古今中外,概莫如此。多么美妙的口号都不能掩盖“政治的核心是利益”的本质,为保护利益政治会采取自己独有的价值判断和手段方式去解决问题。对与错、是与非,做什么不做什么,政治有政治的逻辑。好的政治会达成阶层利益双赢或多赢的社会格局。用技术思维评判政治问题,常生反感。但这世界不可能没有政治。7.强执政能力建设8.王仁法鲁新安9.行政管理担负着政治、经济、社会三个职能,主要包括计划决策、组织管理、协调关系、控制社会行为等方面的工作。为了实现这些职能,国家赋予行政管理者一定的权力。而行政管理者要履行好自己的职权,就必须要有科学的工作方法,具备较高的思维素质。10.为民服务的行政思维11.我们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因此,行政思维的根本原则就是为民服务。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这是行政思维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真正坚持这一原则,就要摒弃所谓的“官场潜规则”(其实质是在深层思维中维护个人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12.高瞻远瞩的超前思维13.每一项行政决策的作出,都具有社会指导意义,都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影响。这就要求行政管理者在进行决策思维时,务必站得高一点,看得远一点,拥有超前意识。要具备超前思维,就必须随时掌握最新动态、捕捉最新信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14.现代社会的系统思维15.现代社会的系统性越来越强,社会各种组织都无法脱离整个社会系统而孤立存在,反过来每个社会组织的变化都会影响其他组织的变化及社会系统的变化。这就决定了行政思维必然要遵循系统思维的原则,敏锐地意识到点对面的作用、局部对全局的影响,不能只抓一点,不及其余。16.开展工作的立体思维17.行政工作对社会大众的影响是深远的、多层次的,因而开展行政工作就要多角度、多侧面地考虑问题。行政人员要具备综合的头脑,切不可简单草率看问题。如果不具备立体思维,就会顾此失彼,得不偿失,甚至在复杂问题面前束手无策。18.监督处罚的法律思维19.现代社会的行政是依法行政。因此,行政人员以法律思维的原则来行使行政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法律思维的前提依据是法律条文和被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因而,超出行政监督范围的监督不能施行,对不违反行政法规政策或没有证实的行为不能进行行政处罚。如果不坚持这一原则,就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激化矛盾,达不到有效协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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