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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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的依据与原则一、编制依据:根据国家林业局二〇〇三年林资发[2003]6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以及规定中需要各省对部分内容进行细划和补充的要求,针对云南省一九九六年编制的《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试行)》已不能满足新规定的情况,特编制本操作细则。二、编制原则(一)对国家林业局颁发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中要求各省细划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内容、技术标准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二)根据云南省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现状和发展需要,在保证调查范围整体性的前提下,对不同经营目的的区域调查内容和详细程度有所侧重,以使调查成果能更好地为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三)适应云南省林业发展的需要,提供满足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林业分类经营、产业发展规划、森林资源管理所需的森林资源信息。第二条调查的目的与任务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是以国有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以满足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和县级林业区划、规划设计等需要而进行的森林资源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调查目的查清森林、林地和林木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客观反映调查区域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综合分析与评价森林资源与经营管理现状,提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其调查成果是建立或更新森林资源档案,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进行林业工程规划设计和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也是制定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调查范围与内容一、调查范围森林经营单位应调查该单位所有和经营的土地;县级行政单位应调查县级行政区域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县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和测绘部门最新勘界结果落实调查范围,并与周边县进行接边。若还存在争议地段,要确定工作界并在区划时单独区划,避免区域和省汇总时的重、漏。2二、调查内容(一)必须调查的基本内容1.核对和确定调查范围的境界线、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如县、乡、村界)和管理区界线(如林场、营林区),复查的森林经营单位要核对两期境界线的变动。2.在调查范围内进行林地区划、林班区划(复查的尽可能用前期)、小班区划、森林分类区划和林种区划。3.调查各类林地的面积和权属。4.调查各类森林蓄积量、四旁树和散生木蓄积量。5.调查各类森林的起源。6.调查和收集与森林资源有关的自然地理环境因素(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水文和自然灾害等)和社会经济情况。7.调查与森林资源有关的生态环境因素,包括植被、土壤、地形地势等。8.调查森林经营条件、前期主要经营措施与经营成效。(二)可选择进行调查的内容下列调查内容及其调查的详细程度,可根据森林资源管理与监测、森林经营与产业开发、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和调查目的的需要,以及以往调查成果的可利用程度,在下达任务或签订调查协议时具体选择和确定:1.森林生长量与枯损量调查2.森林消耗量调查3.森林土壤专业调查4.立地类型、经营类型、经营措施类型及产量预测5.森林更新调查6.抚育间伐调查7.母树林、种子园、良种基地调查8.森林病虫害调查9.森林火灾调查10.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11.湿地资源调查12.荒漠化土地资源调查13.森林景观资源调查14.森林生态因子调查15.森林多种效益计量与评价调查16.林业经济与森林经营情况调查3第四条调查的侧重点在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应根据调查范围内森林资源的特点和调查目的,结合森林分类经营、森林资源管理、森林经营和保护的需要,对不同区域的调查内容及其详细程度有所侧重。一、以商品林经营为主的区域和调查单位,侧重调查林木蓄积、林木因子(特别是用材林近、成、过熟林的林木因子)、立地因子、地形、可及性、适地适树和林木生长过程等与林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信息,以满足规划设计、资源管理和产业开发的需要。二、以生态建设和天然林保护为主的区域,侧重调查建设条件、生态环境、生态因子、生态功能等有关的林木因子、立地因子和其它因子,林木蓄积量的调查满足最低一级的详细程度。三、自然保护区应侧重调查保护对象的种类、分布、数量、质量、自然性以及受威胁的状况等,小班区划面积可适当大一点,林木蓄积量的调查满足最低一级的详细程度。四、上述不同类型的调查对象要有侧重地选择相应的专项调查。第五条调查会议制度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行调查会议制度。二、第一次调查会议调查前,开展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的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召集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调查承担单位,以及与当地森林开发、经营、利用关系密切的单位,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对调查承担单位拟定的技术方案和工作计划进行审定、修改和确认,并确定面积求算、分类区划等方面的原则,明确调查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的任务和责任,形成会议纪要,作为调查承担单位开展工作的依据之一。成立调查项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落实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确定规划设计调查的重大事项,落实调查经费等。三、第二次调查会议调查承担单位按《调查协议》产出全部成果后,经营单位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县级行政单位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主持,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评审验收,形成书面评审验收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六条调查间隔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间隔期一般为10年。在间隔期内可根据需要重新调查或进行补充调查,超过间隔期应进行新一轮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第七条调查承担单位资质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必须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对非持证单位完成的调查结果,林业主管部门不予承认。二、对经营单位面积在10—20万hm2,或者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基地1万hm2以上的4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20万hm2以上和详细程度要求高的应由甲级资质调查单位承担。三、其它单位的调查任务应由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单位承担。第八条工作程序一、森林经营单位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时,应了解有资质承担调查的单位及其以往的调查质量、装备、信誉和技术力量等,与选择的调查承担单位签订调查协议书,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的特点和需要明确调查的目的、详细等级、调查方法、调查内容、侧重点、成果产出要求及费用等。二、经营管理单位的工作准备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工作必须得到经营管理单位的有效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开展外业工作之前,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确定并提供调查范围的境界线、各级行政区划界线、各类权属界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比例及林种布局等图面资料和相关资料。(二)落实参加资源调查和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三)成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公室,对调查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协调并处理有关事宜。三、调查承担单位的工作准备(一)调查承担单位在接到任务后,应做好技术力量和物资的准备工作,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调查人员,组织学习工作方法和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教育。(二)收集调查地区的有关资料及经营单位的意见,包括收集近期的地形图、航片、卫星数据和图像,以往进行过的调查成果(图、文、统计表),相关部门的资料等。(三)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踏查,了解当地资源和社会经济概况,编制调查的技术方案和工作计划。四、以调查承担单位为主,组织所有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工作培训、试点练习和考核。五、召开第一次调查会议。六、调查及质量监督检查外业调查实施过程中,由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派出的资源管理人员与调查队的质量管理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外业调查进展和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调查队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要按全面质量管理的要求,进行内外业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与监督,并在工作结束后提交质量检查报告,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与经营单位及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质量检查组,在工作临近结束前,对外业调查和成果资料进行抽查,并提交调查项目质量检查报告,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5七、召开第二次调查会议。八、成果上报与批准调查成果经第二次调查会议评审验收通过后,应由经营单位上报到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审核,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方可公布和使用。第二章技术标准第九条地类分类系统与划分标准一、地类分类系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要将调查范围内的所有土地进行地类划分,首先区分林业用地(林地)和非林业用地(非林地)两大类。分类系统如下:纯林乔木林混交林有林地乔木经济林竹林疏林地灌木经济林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灌木林地其它特别灌木林其它灌木林人工造林未成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林地封育未成林地苗圃地采伐迹地无立木林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土地总面积宜林地宜林沙荒地其它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农地牧地非林地水域未利用地其它非林地二、技术标准(一)林地:以培育森林、发展林业为目的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1、有林地:连续面积≥0.067hm2、郁闭度≥0.20、附着有森林植被的林地,包括乔木林和竹林。(1)乔木林: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面积和郁闭度符合有林地6标准的片林或林带,包括符合造林保存株数要求的乔木型经济林。其中,乔木林带是指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10m的林地;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林调查。乔木林分为纯林、混交林和乔木经济林。○1纯林: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株数)的65%以上的乔木林地。○2混交林:任何一个树种(组)蓄积量(已郁闭但未达起测径级时按株数计算)占总蓄积(株数)不到65%的乔木林地。○3乔木经济林:指符合造林保存株数、由乔木经济树种组成并按乔木状经营的林地。(2)竹林:指附着有胸径≥2cm、面积和郁闭度符合有林地标准的由竹类构成的林地。达到合理造竹株数(成林胸径≥2cm的竹种)以上且生长稳定的造林地,地类应定为竹林。附着竹类达不到有林地标准或合理造竹株数的林地,按其它标准确定地类。2、疏林地:指附着有乔木树种,连续面积≥0.067hm2、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3、灌木林地:指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如地盘松),以及胸径<2cm的小杂竹林,以经营灌木为目的或起防护作用,连续面积≥0.067hm2、覆盖度≥30%的林地;其中包括灌木行数在2行以上且行距≤2m的灌木林带,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地调查。(1)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特指分布在年降水量400mm以下的干旱地区或分布(垂直分布)在乔木生长界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林地。细分为灌木经济林地和其它特别灌木林地。云南省符合以下条件的灌木林地应划为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1灌木经济林地:油茶、柑桔、大叶千斤拔、木豆、茶叶、花椒、咖啡、沙棘、木瓜、茉莉花、青刺尖等灌木和灌木化经营的经济林地;○2其它特别灌木林地:各山系乔木生长界限以上的灌木林;岩溶地区石山和乱石滩上形成的灌木林(地表岩石裸露≥60%);干热(干旱)河谷生态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的灌木林。(2)其它灌木林: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含实行短轮伐期平茬采薪经营的灌木林)。4、未成林造林地:包括人工造林未成林地和封育未成林地。7(1)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穴播或条播、扦插、分殖营造乔木、经济树、竹类和灌木林)和飞播造林(包括模拟飞播)后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划为人工造林未成林地(使用年龄1年以上树高大于1米的大苗造林的不划未成林造林地,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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