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1.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简言之,就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2.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分为犯罪的完成形态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的特征1.它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一旦犯罪呈现了停止形态就不会再转化为其他形态。如一个犯罪如果已经既遂,就不可能再未遂,中止或者追加共犯。2.它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形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第二节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一)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二)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1.结果说,主张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否则为未遂。2.目的说,主张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行为人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达到了预期的犯罪目的,就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犯罪未遂。3.构成要件(齐备)说,主张判断既遂未遂的标准就是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为犯罪未遂。二.犯罪既遂的形态1.实害犯实害犯是指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是该罪的既遂。实害犯的特征是:(1)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以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发生为标志,则此时成立犯罪既遂。(2)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既包含杀死了人、偷窃到财物等有形的物质性损害结果,也包含如损害他人名誉权等无形的精神损害结果。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等属于实害犯。(3)法律规定的损害结果未发生时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或中止的各种形态。2.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并造成法定损害的现实危险。危险犯的特征是:(1)犯罪的完成形态是以法律规定的危险结果的现实存在为标志,即无须发生实际损害结果,则此时成立犯罪既遂。(2)法定损害的现实危险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危险结果的现实存在,例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均是危险犯。(3)实施危害行为但法律规定的现实危险尚未发生的,则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遂或中止形态。3.行为犯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实施完毕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即视为犯罪既遂。行为犯的特征是:(1)只须存在法律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的完成,无须要求发生实际损害结果或存在现实的危险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如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即属行为犯。举动犯是指一有举动就既遂的犯罪,比如煽动分裂国家罪,它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犯。和一般行为犯的区别在于,一般行为犯的实行行为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可能中止或者未遂(比如绑架罪),但是举动犯由于一实行就既遂,所以不存在未遂,只可能有预备或者预备阶段的中止。(2)法律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未完成时则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未遂或中止形态。三.对既遂犯的处罚对既遂犯的处罚,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第三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二)犯罪预备的特征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枪、毒药。所谓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前往犯罪现场或者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勾引共同犯罪人;商议或者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等,从某种意义上讲,准备工具也可属于制造条件的一种方式;(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三)犯罪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1.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2.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3.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4.有犯意或犯意表示(流露),尚未外化为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的,不能成立预备犯。注意,某些犯罪以表露某些意思为要件,此时表露某些意思就不是犯意表示,而是实行行为。比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二.预备刑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1.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2.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3.实行行为,属于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预备行为在故意犯罪过程中,作为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而存在的行为,其为刑法总则所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但不属于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三.对预备犯的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犯罪未遂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二)犯罪未遂的特征(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充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三)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1.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2.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3.犯罪未遂在时间上是“已开始实行犯罪”。4.可以把预备犯视为预备过程的“未遂”,或未能进行到着手(实行犯罪)程度的“未遂”。二.犯罪未遂的分类(一)根据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1.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指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3.分类的意义:(1)显示出两种未遂进展的程度不同;(2)显示出“犯罪实行终了”与“犯罪既遂”不能等同。(二)根据犯罪实行行为能否世纪大道既遂状态为标准对犯罪未遂进行区分,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1.能犯的未遂,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1)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杀人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颠覆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误认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3.区分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意义在于:通说认为不能犯未遂也应当按未遂犯定罪处罚。(三)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1.迷信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迷信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2.迷信犯或者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区别的要点是:(1)迷信犯、愚昧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而不能犯未遂没有犯常识错误。(2)迷信犯、愚昧犯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是一致的,在不能犯未遂的场合,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方法不一致,以致犯罪不能既遂。3.对于不能犯的未遂,认为是构成犯罪、按照未遂犯处罚。而对于“迷信犯”或者“愚昧犯”,即使按照现代观念也不为罪,不可罚。三.对未遂犯的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节犯罪中止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一)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二)犯罪中止的特征(1)时间性:必须是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这是成立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既遂状态,则不能成立犯罪中止。(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谓自动放弃犯罪,指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由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指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实际上不可能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自认为能够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实际上能够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认为遭遇客观障碍不可能进行到底的情况下,犯罪人撤离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因为认识错误、发生错觉、幻觉而使犯罪没有进行下去的,通常也认为不具有自动性。(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客观的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三)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1.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2.自动中止犯罪不必一律达到真诚悔悟的程度。3.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预备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二.犯罪中止的分类犯罪中止从时间上划分为:1.预备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2.实行阶段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又可细分为:(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2)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三.对中止犯的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