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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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夫妻关系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第三节夫妻财产制第一节夫妻的法律地位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二)夫妻关系的内容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男女双方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结婚条件,并履行了法定的结婚手续,才能结为夫妻。男女两性间任何形式的非法结合(如重婚、非法同居)都不是夫妻关系。二、夫妻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一)对夫妻关系立法主义的评析1.夫妻一体主义:夫妻因婚姻成立而合为一体,双方的人格互相吸收。2.夫妻别体主义:夫妻婚后仍各是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二)不同时代的夫妻法律地位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的时期(资本主义社会)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社会)三、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地位平等原则: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或者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一、我国法律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一)夫妻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二)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三)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四)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013年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二、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外国立法例(一)夫妻同居义务指男女双方婚后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共同生活的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以及性生活等方面。(二)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三)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第三节夫妻财产制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二、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三、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1.依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它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它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2.依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联合财产制。(1)共同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范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或“夫妻另有约定者除外”等。这些规定即属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并满足夫妻个人对财产关系的特殊要求。夫妻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又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特有财产发生的原因,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夫妻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它是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婚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约定的特有财产。它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2)分别财产制。它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3)剩余共同财产制(增益共同制)。它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4)统一财产制。它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现代国家已少有采用。(5)联合财产制。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原采此制的一些国家已废止此制改行新制。二、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夫妻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则当然采用法定财产制,即除了法定的个人特有财产外,其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第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第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使《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因而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不分份额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给配偶造成的损失,应由擅自处分财产的配偶一方予以赔偿。《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原因:夫妻一方死亡、离婚或者其他原因,如改采用其他夫妻财产制。效力: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1、我国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婚姻法解释(三)》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个人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认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时需要注意:第一,《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或共同使用、管理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原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已经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但该财产的原物形态仍保持,并未毁损、消耗、灭失的,仍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将婚前个人财产投入婚姻家庭生活之用,并已被消耗完或毁损、灭失的,该方不得主张用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补偿或抵偿。第三,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婚后一方取得的但尚未实际获得经济利益的或尚未明确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个人所有。2、夫妻对特有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其效力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征得对方同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三、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1、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既包括夫或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保护第三人)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或者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4、夫妻约定的财产制的对内效力依法达成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的,如果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加以处理。(五)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第三人事先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相对人是以自己的财产而不是配偶的财产作为对外从事交易活动的担保时,该约定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不知道相对人订立有夫妻分产制约定,则相对人不得以有夫妻分产制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在适用约定财产制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第二,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的民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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