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第一部分总论第一节民法概述1.民法是调整民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渊源的种类: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最高权力机关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3.民法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1.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一般没有,特别除外,如合同法)2.地域效力:领海,领空,领土3.对人。“属地”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特别约定的除外4.民法的解释(1)法律解释有权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无权(2)学术、学理5.民法基本原则: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法规6.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权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只对自己的真实意识负责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利益应均衡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等价有偿,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实行等价交换诚实信用,要诚实严格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承担义务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调整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力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平等性对等性权力救济和补偿性*3.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其他组织)2、内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的民事义务3、客体:前提,基础2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满足需求,为人们所控制,物质资料客观存在行为智力成果④人身权益⑤某些权利*4.民事权力的分类1,利益性质财产权人身权*2.权力的效力范围(义务人)相对权(效力确定)绝对权(义务人不确定)3.权利作用支配权(不需人)请求权(义务人协助)抗辩权(对抗请求权)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成立)4.权力关系主权利从权利5.即得权力和期待权6.原权利和救济权5.民事权力的保护方法1.公立救济:借助国家机关的力量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侵害人的利益紧急避险—第三人的利益自助行为:将要发生6.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1事件/自然事实,个人意志决定不了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合法违法死亡甲乙行为事件行为第三节自然人1.自然人的住所1户籍所在地2经常居住地(一年连续居住)3原户籍所在地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平等性统一性不可分离性杀害继承遗嘱3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1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12、1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满18)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的条件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须由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公告期为3个月)(回来,撤销申请)(2)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a自然人离开自己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无生还可能,不受2年限制)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的依法予以宣告宣告后的法律后果:民事主体资格丧失婚姻关系消灭财产继承开始撤销1条件2后果财产:要求继承人返还婚姻:无再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再婚,原来的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子女7.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专人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监护人:1未成年人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妹及愿意监护且有关单位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和未成年人所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有监护能力、自愿监护且有关单位同意的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所住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有争议——指定监护人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8.个人合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事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4特征: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联合体以合伙合同为依据;(口头协议,有其他证据证明)由合伙人共同出资④共担风险、共享收益。(无限补充,连带责任)入伙法律后果取得合伙人资格告知合伙人债务状况,连带责任,无约定,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协议退还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退伙法律后果:丧失合伙人资格投资返还连带责任第四节法人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的特征:法人是团体法人拥有对立财产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见民事法律关系3法人与合伙的区别: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合伙多是因某一事项而进行合伙,在该事项完成后,合伙即告终止3.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4.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是超个人的单一体;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本身;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6.法人的债务仅以法人的所有财产为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以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7.合伙的成立时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而成立的,所以,各合伙人之间彼此熟悉、了解;法人的的成员不必具备这种条件,甚至可以彼此不认识4.法人成立的条件:《民法通则》第37条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本国法人、外国法人6.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权力能力于法人成立时发生,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时而终止57.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合并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其他事项变更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主体合格/意思表示/内容合格无效绝对无效效力待定相对无效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法律特征1.主体和法律后果:是民事主体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3.合法行为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口头书面沉默推定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双方和多方行为,eg代理权授予行为,遗嘱行为2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必须一定形式)eg私有房屋买卖3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4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实践:以交付事物成立买卖合同(例外:保管合同)诺成:合同5主行为和从行为5.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民事主体2意思表示3标的6.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1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意思与表示一致3内容合法7.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尚未发生附期限不确定发生双方约定尚未发生确定发生确定(双方当事人)8.所附条件类型1延缓条件、解除条件2积极条件、消极条件9.无效民事行为(绝对无效):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生成要件,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610.无效民事行为特征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无任何人申请)3确定无效(无论出现什么情况)11.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1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国家利益)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1强制性规定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自由或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1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1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2当事人申请(期限为一年)3民事行为撤销前有效(溯及至行为开始)1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重大误解显示公平受(欺诈、胁迫)未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乘人之危而实施的行为15.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61条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第六节代理1.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特征:1一定是法律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代理人要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代理要在代理权限内实施5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3类型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委托授权授权行为2法定代理(监护人)授权委托书3指定代理(法院、村委会、居委会)基础法律关系代理权限4.代理人的义务1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2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积极、勤勉、谨慎行使代理权3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转让他人5.代理权行使的限制1不得自己代理2禁止双方代理3禁止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6.复代理1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2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同意3紧急情况除外+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77.代理权的消灭:①本人死亡(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代理的戏行为(2)约定某一代理事项完成后代理关系终止,而在被代理人死亡时,该事项尚未完成、代理人继续代理活动的(3)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代理行为②代理人的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8.委托代理的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9.法定、指定代理代理权的消灭: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②指定代理的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③其他关系引起是监护关系的消灭10.无权代理情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其性质上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拒绝权由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相对人有催告权和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的撤销权被代理人拒绝的,由无权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负责11.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人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行为人成立法律行为第七节时效和时间1.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2.诉讼时效: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力,而与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胜诉权的时效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某项实体权力消灭;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力。(2)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无需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请求法院追回;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能再要求返还(3)期间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法律规定多长时间,就固定多上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终止、终断或延长。(4)适用对象不同4.特殊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件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第137条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5.诉讼时效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连续算满两年),其延长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