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第八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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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第八讲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第七章证明概述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第一节证据的收集一收集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收集证据的概念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包括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1、收集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1)三大诉讼中: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由于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因此,他们有权收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收集证据。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有责任收集证据。(2)律师(3)县(市辖区)直属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4)有关“调查公司”2、收集证据的方法必须合法。3、收集到的仅为证据材料。(二)收集证据的意义二、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渠道(一)范围大致包括:1、有关能证明案件对象的事实;2、肯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3、否定案件事实方面的证据材料;4、和案件处理有关的一切证据材料.(二)渠道1、现场勘查或勘验2、搜查和侦查3、深入群众调查4、审讯被告人或询问当事人5、机关单位或公民主动提供证据三、收集证据的原则和要求(一)收集证据的原则1.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2.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3.司法人员收集证据和要求当事人举证相结合。(二)收集证据的要求1.必须依照法律的要求收集证据。2.收集证据必须主动、及时。3.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4.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5.收集证据必须依靠群众。6.收集证据必须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7.收集证据要抓住本质,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证据的构成中要做到高效益。四、收集证据的方法(一)询问包括询问证人和刑事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1)主询问:是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询问。(2)反询问:亦称交叉询问,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后,再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3)再询问:在交叉询问结束后,进行主询问的一方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决定再次询问其传唤的证人,要求该证人就同一问题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作必要的补充说明。(4)诱导性问题(5)证人的信用(6)唤起证人记忆(二)讯问(三)辨认(四)勘验(五)检查(六)搜查(七)实验(八)鉴定第二节证据开示和举证开示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刑事证据开示,又称刑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审判人员主持下,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证据的活动。2、分类:正式得开示和非正式的开示。一般我们是指正式的开示。3、证据开示的目的1、证据开示的意义(二)外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简介(三)构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原则1、法定性原则2、双方展示原则3、非对等展示原则4、公共利益豁免原则5、责任原则*(四)我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就我国目前立法而言,控辨双方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有一定的证据沟通。但仍存在如下缺陷:第一,“主要证据”范围不明;第二,证据展示的内容狭隘;第三,证据展示的方向单一;第四,违背证据展示义务的制裁措施缺乏。因此,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1、证据的交换方式和结构(1)法官主持下的控辨双方直接交换;(2)控辨双方自行交换;(3)由法官代为转交双方证据2、明确证据展示的内容3、规定违反证据展示义务的法律后果二、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一般又被称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指的是法庭在庭审前的准备过程中,在法官的组织和主持下,案件当事人将各自的证据与证据线索进行交换、核查,并由法庭归纳无争议的证据和争议的焦点,拒不交换或迟延交换要承担证据失权的不利诉讼后果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2、意义(二)外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三)我国的民事证据开示制度主要体现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证据交换的前提。NO。372、证据交换的时间。NO。383、证据交换的方式。4、证据交换的主持人。NO.395、证据交换的次数。NO.40三、举证时限制度(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概念,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2、意义(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举证时限制度(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历史沿革(四)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举证期限可分为协商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NO.332、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1)视为放弃举证权利(2)负担有关费用及赔偿损失3、举证期限届满后新证据的提出第三节证据的保全一、保全证据的概念(一)证据保全的概念1、保全证据的概念2、保全证据的特征(1)诉讼证据的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采取的,是一项保证证据完整和真实,不被破坏或灭失的保护性措施。(2)证据保全实施条件(3)证据保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a、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机关b、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c、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诉案件——人民法院(4)证据保全可以依职权实施或者应申请采取(二)证据保全的意义二、证据保全的种类(一)诉讼前证据保全1、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2、公证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3、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得证据保全——值得探讨(二)诉讼中证据保全1、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2、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3、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三、保全证据的程序和要求(一)证据保全的程序1、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NO.23:“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2、审批(二)证据保全的措施和要求1、证据保全的措施(1)三大诉讼中,如民事案件中分为侵权损害案件的证据保全、合同案件的证据保全、婚姻案件的证据保全、房地产案件的证据保全。(2)按照证据种类(见教材)2、证据保全的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一、证明的概念1、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2、诉讼上的证明区别于生活中的证明和自然科学的证明。首先,证明主体的范围不同。其次,证明对象不同。第三,一般说来,自然科学上的证明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任何时间和空间都有可能加以证明。第四,自然科学上的证明对收集资料并无限制。而诉讼上的证明,法律规定必须用具有“三性”的材料且须是当事人亲自提供的为原则。第五,证明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最后,证明的氛围不同。3、诉讼证明的特征:(1)证明主体是诉讼主体。a、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侦查:收集证据提起公诉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监督:抗诉部分案件的侦查人民法院质证:审查运用证据民诉和行政诉讼中:主要由人民法院承担证明责任(主要是审查证据,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收集证据)b、当事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举证权利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c、律师:有权收集证据(2)证明对象是诉讼客体或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区别于“全案事实”,“案情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即具有法律性。4、诉讼证明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而当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时候,案件事实已经发生并具有不可回复性,因此从总体上来说,这种客观事实只能由参与诉讼活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通过收集和运用证据进行逻辑思维及实践验证,才能获得对案件的正确认识。5、证明是在诉讼程序中进行的。*有两个误区:将诉讼中的证明完全等同于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将诉讼中的证明完全等同于认识活动的必然后果.二、人类历史上不同的诉讼证明制度1、神示证据制度。2、法定证据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三、证明的构成环节(l)证明对象:证明对象也就是证明的客体,即要件事实或者待证事实。(2)证明主体和证明责任:证明主体是依法承担证明义务、享受证明权利的主体。(3)证明标准: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4)证明方法:证明方法包括逻辑推理、司法认知、推定等。(5)证明程序:证明程序通常是在诉讼法中与一般诉讼程序混合规定在一起。四、证明的真理性和正当性原理(1)证明应当具有真理性,但是就证明结果的真理性来说,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的真理性,这是因为:第一,人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第二,诉讼证明制度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结果的相对性。第三,法律价值的冲突和协调也造成了证明的相对性。第四,司法活动与科学研究不同。(2)证明结果仅具有相对性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正当性。其一,证据要合法。其二,证明的程序必须正当、合法。五、证明的种类(1)以证明的表现形态为标准可分为:行为意义上的证明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2)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前者是针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高;后者是针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明标准较低。第二节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一、“三大”诉讼证明的共同特征首先,征朋源自实体法的要求,同时通过诉讼法加以调整,是沟通实体法和诉讼法的纽带。这一点三大诉讼法是相同的。其次,三大诉讼证明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逻辑推理、司法认知和推定等方法。最后,三大诉讼证明的主体也是相同的,都是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第一,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第二,证据的种类有所不同。第三,证明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第四,证明对象不同。第五,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不定项选择1.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A.调取B.当事人提供C.询问D.讯问2.询问是指对()。A.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B.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C.对刑事被害人的问话D.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3.讯问是指对()。A.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B.对刑事被告人的审问C.对证人的问话D.对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问话4.实物证据的收集主要是通过()等方式进行的。A.勘验B.扣押C.调取D.查封5.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主要由()主动进行。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当事人D.诉讼参与人6.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包括()。A.行政机关采取的证据保全B.公证机关采取的诉讼保全C.人民法院应申请采取的证据保全D.公安机关采取的诉讼保全7.证明的主体是()。A.诉讼主体B.诉讼客体C.诉讼义务D.诉讼权利8.证明对象是()。A.诉讼主体B.诉讼客体C.案件事实D.证明范围9.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神示证明制度B.自由心证证明制度C.法定证明制度D.无罪推定证明制度10.证明方法包括()。A.逻辑推理B.司法认知C.推定D.指认11.()是指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C.自由证明D.严格证明12.()是指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特别是指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心态。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C.自由证明D.严格证明13.根据证明对象所属领域不同,可以将证明分为()。A.结果意义上的证明B.行为意义上的证明C.自由证明D.严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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