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节选(106条)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4.2.1楼梯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2.4栏杆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在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不应留空;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4.5.2窗四、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3.1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89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3.1.7走道二、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不足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置台阶,应设坡道。3.2居住建筑《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4.2.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3.5地下室《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3.3.7.2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3.6.3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墙面抹灰不得掺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料。第三篇建筑设备1给水和排水设备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局部修订)3.2.1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注:卫生器具构造内已有存水弯时,不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第五篇结构设计1基本规定1.1结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1.0.5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表采用设计使用年限分类类别设计使用年限(年)示例15临时性结构225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350普通房屋和构筑物4100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1.0.8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表的要求。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建筑物类型一级很严重重要的房屋二级严重一般的房屋三级不严重次要的房屋注:1对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2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2.1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3.1.8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4.1.3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应按下表采用。混凝土强度标准值(N/mm2)强度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65C70C75C80fck10.013.416.720.123.426.829.632.435.538.541.544.547.550.2ftk1.271.541.782.012.202.392.512.642.742.852.932.993.053.114.1.4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设计fc、ft应按下表用混凝土强度设计值(N/mm2)强度种类混凝土强度等级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65C70C75C80fc7.29.611.914.316.719.121.123.125.327.529.731.833.835.9ft0.911.101.271.431.571.711.801.891.962.042.092.142.182.22注:1计算现浇钢筋混凝土轴心受压及偏心受压构件时,如界面的长边或直径小于300mm,则表中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乘以系数0.8;2离心混凝土的强度设计值应按专门标准取用。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3.1.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6.1.2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下表确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结构类型烈度6789框架结构高度(m)≤3030≤3030≤3030≤25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剧场、体育馆等大跨度公共建筑三二一一一框架-抗震墙结构高度(m)≤6060≤6060≤6060≤50框架四三三二二一一抗震墙三二一一抗震墙结构高度(m)≤8080≤8080≤8080≤60抗震墙四三三二二一一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抗震墙三二二一框支层框架二二一一筒体结构框架-框架三二一一核心筒核心筒三二一一筒体结构筒中筒外筒三二一一内筒三二一一板柱-抗震墙结构板柱的柱三二一抗震墙二二二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2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接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3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加强部位以上的一般部分,应允许按抗震墙结构确定其抗震等级。第八篇施工质量1总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5.0.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5.0.7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6.0.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6.0.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6.0.7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地基基础2.3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下表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序号成孔方法桩径允许偏差(mm)垂直度允许偏差(%)桩位允许偏差(mm)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框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1泥浆护壁钻孔桩D≤1000mm±501D/6,且不大于100D/4,且不大于150D1000mm±50100+0.01H150+0.01H2套管成孔灌注桩D≤500mm-20170150D500mm1001503千成孔灌注桩-201701504人工挖孔桩混凝土护壁+500.550150钢套管护壁+501100200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2.4边坡、基坑支护《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情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小表的规定执行。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基坑类别围护结构墙顶位移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监控值监控值一级基坑353二级基坑686三级基坑81010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2)开挖深度大于10m;(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3混凝土工程3.1基本规定《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5.1.1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7.2.2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