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一.合同的概念:合同的广义概念:指任何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的狭义概念:仅仅指民事意义上的合同,是指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案例1: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建设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迁移到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后又转移到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的转移并没有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但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为应收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案进行审理.二.合同的特征:主体特征: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当事人,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特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形式特征: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和载体.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当事人应当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中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该要约,作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做承诺,合同成立。(如:超市购物,停车场收费等)案例2:2003年8月,天津的A公司为了满足市场对月饼的需求,打算购入一批月饼。A公司业务员通过网络搜索,发现海南的B公司有货,且价格适中,于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与B公司销售人员进行多次的信息往来。2003年8月24日,双方就月饼买卖的规格,价格,数量,付款等事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协议,其中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0日前。正当B公司销售人员组织货源时,B公司销售部经理确认为仅凭电子邮件形式,很难说合同已经有效成立,于是告知销售人员将电子邮件的内容打印出来,签字后用特快专递寄到天津让买方A公司签字。销售人员按照指令,在2003年8月27日发出特快专递,注明:“本函为对以往电子邮件内容的确认,如欲订立和同合同,请于5日内,签字后同样以特快专递形式将本函寄回至我处,过期不候。”A公司于8月29日收到快递后,立即在上面签字盖章,并在当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确认函件寄回海南B公司。按照特快专递的正常速度,两日内可达到海南,但由于南方各航班因暴雨而延误,直到2008年9月4日才送到卖方B公司。B公司收到确认函后认为,有效日期已过,加上中秋时节客户很多,便不再理会此事。2003年9月10日,A公司督促B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但B公司认为,合同并未成立。2003年9月12日中秋过后,A公司以B公司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案例分析:按照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所以,2003年8月24日,双方就月饼买卖的规格,价格,数量,付款等事项通过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如双方认可,则合同成立。案例3:刘玲和梁伟准备结婚,但由于婚礼筹备相当盛大,所以经济上出现了短缺,刘玲于是找好友王飞借了5万来准备婚礼。在婚礼上,两人其他的朋友对王飞说:你们两的关系这样好,5万就不用还啦,就给刘玲好啦。”王飞见朋友都在,就说“算了就算了。”刘玲见状即说:“那我就不还啦,就当你送的礼金就是了。”11个月后,王飞由于有急事需要钱,所以就催刘玲还当时借的5万元,但刘铃说“当时不是说好了吗,就当你送给我的,不用还了。你现在怎么又要我还呢?”王飞说“当时我是开玩笑的,不能当真。”后王飞多次催款未果,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当时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王飞当时在此场合并没有真实的赠予的意思表示,完全是一种开玩笑的语气,构不成一个赠予合同。这一点从后来王飞向刘岭要款就可以看出来。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就不能成立。至于刘玲当时表示接受的意思是否真实无关紧要。因为赠送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就不成立。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帝王条款合法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案例3:周某和吴某在家中赌博,周某每次必输,不但输掉全部财产,而且最后还欠吴某2万元人民币。后经过中间人协调,二人口头约定,由周某将钱交给中间人,再由中间人交给吴某。后吴某经过多次追讨无果,随纠集一群兄弟到周某加中追债,打坏周某加中的物品,强迫周某立下欠款2万元人民币的借据,随后周某向法院起诉。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周某和吴某达成的协议是有关赌债的协议,而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活动,所以,周某和吴某因赌博而产生的债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的“合法原则”,因此,此合同无效。案例4:A君是某高校学生,曾经申请取得公费去美国一所大学攻读学位的机会,但出国前需要向国家支付培养费3万元,以及数万元的保证金。为了能出国,A君决定将自己老家的一栋房屋卖掉。由于比较紧急,而且对房地产行情不熟悉,经人介绍,以较低价格卖给了B君。但A君回北京后,却因签证拒签而没有能出国。A君后来回老家时,偶然听到大家议论其卖房子的事情,才知道自己被B君和介绍人骗了,发现自己的卖价比市场价格低了一半多还多。于是找B君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B君不同意,A君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案例分析:A君和B君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当时出于A君要出国而着急出卖其房屋,而买方B君明显利用这一危机情势,以低于市场价一半多的不公平价格买下,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所以应判决:A君撤消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应该支持,B君应返还房屋,A君应退还房款。四。合同成立的要件:必须存在双方或多方的当事人必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意思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主要标志之一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地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和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法以上只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就有一些合同成立特别的条件。例如:实践性合同,就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要式合同就必须履行一些特定的义务才能成立。中国合同法要求的必须登记的合同,也必须登记后才能成立。明确合同成立的要件,可区分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在合同成立之前,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属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的违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案例5:A公司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B公司,两公司在6月3日签定合同,6月5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6月21日批准并登记。请问:合同的成立日期是几月几日?案例分析:按照合同法规定:中国合同法要求的必须登记的合同,也必须登记后才能成立。因A,B公司的合同中涉及到专利的转让,所以,必须在登记后合同方能成立。故合同成立日期为:6月21日。五.要约和承诺1.要约的概念: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一种订约行为.要约是订立合同必经的阶段.2.要约构成的要件:1)要约是由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和具体;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同时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拘束.4)要约要向特定的人发出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在大陆法系中,要约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只有达到了要约人的范围内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在英美法系中,要约的生效采取投邮主义.即要约一经发出就生效.案例6:A(天津)在4月5日向B(深圳)发出一份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某种价格购买B的一件商品。4月10日信函到达B处,但B正好外出,4月12日才回来,请问此要约生效的时间?案例分析:根据要约生效的条件,大陆法系采取“达到主义”,英美采取“投邮主义”,中国大陆属于大陆法系,故采取的是”达到主义“。但”到达主义“的概念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范围内即算要约生效。所以,虽然B外出了,但要约生效日期应为:4月10日3.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产生撤回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终止。1)要约的撤销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2)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而且规定了要约不可撤消,同时受要约人基于信耐此要约不可撤消而为合同做了相关准备工作,则该要约不可撤销。由于要约人的撤销而给受要约人带来的损失的,要约人应当赔偿其损失。案例7:A在4月5日向B发出一份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某种价格购买B的一件商品,预计4月9日信函到达B处。但后发生变化,A在4月7日发出撤回要约的信函,并以特快专递发出,4月8日到达B处,则在4月9日到达B处的要约就没有效力了。这属于要约的撤回。如果原要约在4月9日到达了B处,B原计划在4月10日下午发出承诺,但4月10日早收到A公司寄的要约撤销通知,则此要约撤销。这属于要约的撤销。但如果原A发出的要约中有说明此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则即使A公司发出了要约撤销通知,B公司还是可以发出承诺的。如果A公司又在要约上写明:事急,请B公司先做履行准备,B公司见此要约后即做了备货准备,则A公司的要约撤销通知无效,B公司如因此撤销要约而造成的损失,A公司应予赔偿。5.承诺:1)承诺的概念:《合同法》21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以上所指”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同意要约的主要条款“2)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生效,合同就成立。3)反要约: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要同意要约的主要条款。如果更改了其中的主要条款,则为反要约。6.承诺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必须是接受要约的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4)承诺必须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5)承诺做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承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要约人,根据《合同法》规定:要约如果是以对话的形式做出的,则承诺必须即时做出。如果是非对话方式做出的,则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一般而言,如果承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日期后做出,则成为一个新的要约。如果承诺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但由于邮寄的原因延迟到达要约人,则此承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人此承诺因逾期而不能接受。《合同法》第30条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标的,价格,质量,数量,酬金,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案例8:如果A在4月5日发出要约信函给B,并要求B必须在4月12日前做出承诺,要约信函与4月10日到达B,B在4月13日做出承诺,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出,于4月14日到达A,此承诺无效,因B承诺日期超过了A要约的时间规定。但如果4月14日A收到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