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法规要点解读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廖名宗律师/合伙人讲座内容第一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第二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要点解读第三节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要点解读第四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解读第五节问题与答疑第一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一、合同订立二、合同变更三、合同解除四、合同终止五、劳务派遣一、合同签订1、用工一个月内,员工不签合同→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无需补偿2、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单位不签合同→支付2倍工资;补签合同3、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员工不签合同→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需补偿4、满一年单位不签合同→满一年当日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二、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合同解除1、代通知金按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2、经济补偿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3、赔偿金单位违法,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4、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允许约定违约金的情形:(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2)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四、合同终止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合同终止,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终止3、解除、终止合同证明的内容: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五、劳务派遣1、派遣单位(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1)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二倍赔偿;(2)连带责任。第二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要点解读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工资概念二、加班工资(一)周一至周五加班,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二)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三)法定休假节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二、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三、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四、假期待遇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其中,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产假工资,可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发给。五、年休假补偿计算方法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第三节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要点解读一、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二、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当事人也可直接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申请最终鉴定,但应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首次鉴定的权利。鉴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三、职业病待遇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四、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四、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四、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五、工伤鉴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六、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七、工伤保险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职工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七、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八、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第四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解读一、劳动争议范围(第2条)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二、调解三、劳动仲裁程序1、申请与受理2、开庭审理3、撤诉、调解、裁决劳动仲裁程序流程图(一)受理递交仲裁申请→受理(5日内)→送达诉状副本(5日内)→答辩(10日内)→送达答辩状副本(5日内)→通知开庭(提前5日)→结案(45日内或延期15日)→逾期不裁,诉至法院↓不服裁决起诉(15日内)(二)不受理递交仲裁申请→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决定(5日内)→诉至法院(一)申请与受理1、时效:1年;60天;2年;超过2年(1)时效中断:主张权利;同意履行;重新计算(2)时效中止:不可抗力、其他理由;继续计算(一)申请与受理2、管辖(1)地域管辖: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2)级别管辖: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市仲裁委受理注册资金1000万以下:区仲裁委受理(3)龙岗、宝安:属地管辖(二)开庭审理(三)撤诉、调解、裁决A,终局裁决(第47条)(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B,非终局裁决C,先行裁决(第43条)四、举证1、证据种类(民事诉讼法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