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第一节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1、通常意义上的保险--集中分散的资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人身伤亡(年老体弱、失业、疾病等)而造成的损失的方法。2、法律意义上的保险•(1)广义上:与通常意义的保险相同。包括:社会保险、商事(商业)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强制保险):保险经营的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推行社会安全政策,由国家一法律强制实行。•商事保险:保险人经营保险的目的在于营利。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商事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界定的保险是商事保险。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二、商事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在法律适用上,商事保险依照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依社会保障法规定。2、在保险内容上,商事保险实行意思自治,合同内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3、在保险目的上,商事保险为的是营利;社会保险以社会保障为目的,不具营利性。4、在保险费的负担上,商事保险由投保人支付;社会保险由国家、投保人(职工)和单位三方面按比例分担。5、在保险种类上,商事保险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社会保险只限于人身保险(以健康、养老、失业、工伤等为保障对象)。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三、商事保险的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2、保险的有偿性;3、保险是双方法律行为;4、保险的损益性;5、保险补偿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四、商事保险的要素(保险构成要件)1、危险(保险事故)的存在。•危险须属可能;•危险发生须非故意(非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危险发生须为不确定(危险的发生的原因、时间、以及损害后果无法在主观上确定);•发生危险须属将来;•危险范围须事先约定。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2、必要的共同团体。•任何保险都以一个共同团体的存在为先决条件,共同团体由遭受某类危险而受损失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组成3、补偿的需要性。•补偿以实际损失为原则,若投保的目的在于营利就是赌博;4、支付保险费为保险的前提。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五、商事保险的分类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以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为标准)•财产保险--以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财保的种类: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海上保险。•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人保的种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疾病保险)。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2、原保险和再保险(以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为标准)•原保险(第一次保险)--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害,第一次给予赔偿的保险。•再保险(第二次保险)--将第一次保险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为保险标的,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第二节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含义•保险法--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凡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保险法的范畴;有保险业法、商事保险法、海商法等。•狭义:指调整商事保险关系的法律。我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制定)以及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课所涉为狭义的保险法。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再保险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公认的,进行保险活动和调整保险关系的基本准则。1、保险利益原则--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具有合法性;(2)保险利益具有可确定性;(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3)保险利益具有价值性。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2、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最大诚信要求体现在:(1)如实告知义务;(2)保证(由投保人担保其承诺的真实性)比如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保证在保险标的旁放危险品,若违反将导致保险人解约或拒赔。(3)弃权与禁止反言(放弃的权利在日后不得主张)比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声明标的旁有危险品,保险人不拒保,也不提高保费,日后因此造成事故,保险人不能解约,也不得拒赔。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3、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原因关系,并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则。只有当承保的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近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案例1996年8月,南方某市的M果品批发公司与吉林省某市的销售部订立了购销柑橘的合同。为了防止柑橘在运输途中被盗,M果品批发公司向N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含盗窃险)。1997年1月,M果品批发公司依约向吉林省某市的销售部发运了两车皮柑橘。l0日后,货物抵达目的地,销售部前去提货,发现运载柑橘的第一节车皮右侧门有一道长70厘米的口子,明显有被撬的痕迹;车门处的保温被也被撕开长约80厘米、宽约70厘米的口子。经验货,有70筐柑橘被盗,220筐柑橘被冻坏变质。销售部发现情况后,立即电话告知M果品批发公司。•M果品批发公司知悉货物被盗,遭受损失后,也立即通知了N保险公司,并请求保险公司赔偿290筐柑橘因被盗所受的损失。保险公司接到M果品批发公司的索赔请求后,向其发出了部分拒赔通知。理由是:保险标的中的70筐被盗柑橘属于货物运输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此部分损失可以赔偿,但其余220筐柑橘的损失原因是天气寒冷,被冻而变质,不是被盗窃,而天气寒冷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对这220筐柑橘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M果品批发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被冻坏变质的220筐柑橘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4、损失补偿原则--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约定赔偿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该原则只适用于不定值财保)•损失补偿以保险标的损失发生为前提;•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第三节保险法上的利益构造一、保险的主体•保险的主体属于保险关系中人的问题,包括保险当事人与保险的关系人。1、保险当事人•保险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订立人,即保险人和投保人。(1)保险人(承保人)--是指经政府保险管理机关核准经营保险业务,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满时,对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组织。•在我国保险组织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保险人的法律地位:1)保险人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2)保险人负有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约定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投保人(要保人、保单持有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须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投保人的法律地位:1)是请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必须有缔约能力,即民事行为能力;2)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3)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4)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5)在人身保险中,经被保险人同意有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只有人身保险中才有受益人的问题,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被保险人是保险金的受益者。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2、保险关系人•是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人,他们可以不是保险合同的订立者—投保人。(1)被保险人—以自己的财产或人身利益享有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1)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在财保中是保险标的的主体;在人保中是保险标的本身。2)享有赔偿请求权。在人保中其请求权只能由受益人行使。3)其是否有行为能力一般不予限制。但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2)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指人保合同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1)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项权利属于固有权,即使其同时是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其受益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通知保险人,由其在保险批单上批注。3)受益人范围和资格无特别限制。被保险人、投保人、第三人均可成为受益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均可作为受益人。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二、保险标的--保险客体•保险标的--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和身体。1、保险标的的种类(1)财保中的保险标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有体物(动产、不动产)•1)个别保险(单独保险):以单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集合保险(集团保险):以集合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债权(如预期运费)•法律责任(如责任保险之责任)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2)人保中的保险标的—人的寿命和身体。•人保中的“人”专指有生命的自然人,除单一人之外,也包括集合的多数人。•以多数人为标的的保险分为:1)联合保险:以两人以上为保险标的,因其中一人死亡,即支付保险金。2)团体保险:以特定多数人的集团为标的的保险,其特点在于仅开立一张保险单,通常无须就各个人做体检,而保费特别低廉。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2、保险标的的转移—保险标的权利人的变更。保险标的的转移只限于财产保险中。(1)保险标的的转移的原因:继承、公司合并、买卖、互易、赠与等合法原因。(2)保险标的转移对保险关系的影响及相关规则:1)原则上,保险标的的转移未经保险人同意的,原保险合同对继承人或受让人无效;2)经保险人同意转移的,必须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保险人对继受人承担保险责任。3)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的,可不经保险人同意而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3、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消灭则保险人应当支付约定保险金。•保险标的因约定外的危险而消灭,则保险合同即为终止。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须为合法利益;须为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须为经济上的利益。(一)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及其有关利益:(1)现有利益1)物权利益(包括所有权利益、担保物权利益)2)债权利益(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利益)3)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益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2)期待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依照法律或合同所产生的未来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1)利润利益2)租金收入利益3)运费收入利益(3)责任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1)对第三者的责任2)职业责任3)产品责任4)雇主责任(4)合同的利益—根据有效的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国际贸易中,卖方对已售出货物的保险利益,可以投保拒收险。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保的保险利益主要表现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关系上:(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与有亲属血缘关系的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对与其具有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4)投保人与其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雇主对雇员、债权人对债务人、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有保险利益等。保险法第一章保险法总论(5)除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