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政策保险本章结构第一节政策保险概述第二节农业保险第三节出口信用保险第四节海外投资保险第一节政策保险概述知识框架一、政策保险的概念二、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三、政策保险的业务体系一、政策保险的概念政策保险,其实是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的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类特殊形态的保险业务。政策保险经营的内容是一种非人身保险业务,在政策保险的具体经营实践中,它通常与商业性的财产和责任保险构成不同层次的交叉关系。二、政策保险的基本特征(一)政策保险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之间,其性质突出地体现在它的政策性上一方面,政策保险通常不受各国商业保险法的具体规范和制约,也与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没有关系,而是由另行制定的专门政策法规来规范。另一方面,将何种保险业务作为政策保险,或在什么时期将其列为政策保险,并享受国家直接的政策支持,亦是国家在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之外另行安排的,这种安排突出地表现在相关政策对政策保险经营内容、方式、费率、承保金额和赔偿方式等的统一规范上,保险双方缺乏自主权。(二)政策保险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为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政策保险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为实施特定的产业政策服务。然而,政策保险所经营的险种,又大多危险极大或危险特殊,利润很低甚至可能发生亏损,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开办或者无力开办这类业务,但国家为了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通常会对其危险保障机制加以特殊考虑,即对政策保险给予相应的政策保护和直接的财政支持。(三)政策保险的业务经营有特色1.政策保险业务经营主体有特色。即经办政策保险的主体,一般是国家或由国家确定的特定保险机构,既可以在政府职能部门中设置专门机构,也可以单独成立专门的公营保险公司,还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此类业务。2.政策保险实施方式有特色。政策保险通常表现为对承保方强制而让投保方自愿的经营方式3.政策保险承保金额的确定有特色。政策保险的承保金额的确定,通常根据投保标的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不能足额承保。4.政策保险在保险危险与保险费率方面有特色。一方面,由于政策保险为特定的产业政策配套服务,在承保危险方面,通常由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统一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业务经营主体与投保人均无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险责任范围的统一,又为保险费率的统一提供了条件,因此,政策保险通常采取单一费率制,保险双方在费率上缺乏弹性,从而不会出现商业保险交易中的讨价还价现象。三、政策保险的业务体系(一)农业保险农业保险在许多国家被列为政策保险,它在国家政策的直接支持下,对种植业、养殖业在生产、哺育、成长过程中遭受的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二)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而举办的一种政策保险。(三)海外投资保险海外投资是一项风险投资事业,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又不具备分散这种危险的能力,这就需要由国家出面,以政策保险的形式对海外投资活动提供危险保障服务。(四)其他政策保险第二节农业保险知识框架一、农业危险二、农业保险及其特征三、农业保险的分类四、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五、部分国家的农业保险一、农业危险农业危险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遭受的能导致损失的不确定事件。从总体上讲,农业所面临的危险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在农业生产所面临的各类危险中,自然灾害的危害最大。2.在各个农业生产子系统中,危险具有组合性。3.在农业危险发生的时间上,越是临近收获期,其危害就越大。4.在农业危险发生的空间上,有不可避免性和可防御性。5.在危险结构方面,农业危险可以分为自然危险和社会危险两大类,其中,自然危险包括气象灾害、生物灾害及其他各种自然灾害,而水灾、干旱、冰雹、病虫害等构成了自然灾害的主要危险;社会危险包括火灾、污染、偷盗、伪劣种子和农药等。二、农业保险及其特征(一)农业保险涉及的范围大(二)农业保险受多重危险制约(三)保险经营投入大、赔付率高(四)农业保险展业难度大正是基于农业保险的上述特点,一般商业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业务经营很自然地存在着畏惧心态,以至于国家不得不通过相关政策法规的扶持直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三、农业保险的分类根据生产对象来划分,农业保险又可以概括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两大类。(一)种植业保险种植业保险是指以种类植物生产为保险标的,以生产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某些危险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业务的统称。它又分为农作物保险和林木保险1.农作物保险。农作物保险是种植业保险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农业政策保险的主体内容。按照保险标的的差异,农作物保险又通常被划分为粮食作物保险、经济作物保险、其他作物保险三类保险业务按照生产周期的不同,农作物保险可以分为生长期农作物保险和收获期农作物保险。2.林木保险。林木保险包括森林保险、果树保险及园林苗圃保险等。(二)养殖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是指以各种处于养殖过程中的动物为保险标的、以养殖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某些危险为承保责任的保险,它一般分为牲畜保险、家禽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1.在牲畜保险中,大牲畜保险又较为普遍,它以各种役用、种用、乳用、肉用的大牲畜如耕牛、奶牛、肉牛、马、驴、骡、骆驼以及种畜等为保险标的。小牲畜保险则主要有养猪保险、养羊保险及养兔保险等。2.家禽保险与牲畜保险一样,也是一种死亡损失保险。其保险责任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但对零星死亡的现象一般规定免赔率或免赔只数。3.水产养殖保险,是指以淡水、海水人工养殖的鱼类、虾类、蟹类、藻类、贝类等各种水产品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四、农业保险的基本内容(一)农业保险的承保方式一方面,农业保险的目的在于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这种产业政策与商业保险单纯为了保险补偿的目的是有区别的,它体现的是政策引导而非纯粹的保险补偿;另一方面,农业保险面临的危险大、损失率很高,加之面临的道德危险最大,被保险人易于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偿金。因此,为控制保险危险,农业保险通常采取成数承保方式,即保险机构在承保时,对投保人的投保不予足额承保,而是承保一定的比例,以此达到督促被保险人加强危险管理、减少零星索赔的目的,并使道德危险得到适当控制。(二)农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在农业保险的承保责任方面,一般有三种确定方式,即单一责任保险、混合责任保险和一切险。1.单一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仅对某一种危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2.混合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综合责任保险,它承保的危险责任不是一种而是多种3.一切险是指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一切可能发生的危险都提供保障的保险形式(三)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农业保险在保险金额方面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普遍采取低保额制,以利于承保人控制危险并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成数保额一般为标的实际价值的五成至八成,因此,农业保险需要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危险。(四)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在费率方面,农业保险除考虑承保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损害大小外,还要考虑到保险金额和投保人的交费承受能力,一般采取低费率。因此,农业保险通常需要国家的政策扶持甚至直接的财政补贴。五、部分国家的农业保险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保险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苏联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由国家出面设立保险机构,专门经营农业保险,国家为保险机构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这是一种以国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欧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农业保险由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举办,两者可相互竞争,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政策优惠。三是美国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国家和商业保险机构均经营农业保险,但经营者的侧重点不同,政府公司主要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而商业保险机构则经营商业性农业保险。四是日本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农业保险主要由民间非营利的保险互助团体经营,政府则向农业保险提供补贴与再保险支持。(一)美国美国的农业保险由政府农业部风险管理局领导,联邦政府财政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农作物政策保险业务。同时,政府也支持民间私营保险公司和各州的相互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接受民间私营保险公司的农业再保险业务。如果民间私营保险公司发生亏损,政府会给予财政补贴。美国的农业保险实行的是自愿保险制,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大部分是农场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向选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或民间私营保险公司投保;在危险转嫁方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单一责任保险、混合或综合责任保险或一切险责任的保险;也可以在农作物收获量价值保险、生产成本保险或农贷信用保险等方面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投保;在承保金额与赔偿方面,美国实行成数承保和比例赔偿制。(二)法国作为一种政策保险业务,法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主要体现在财政补贴上。在具体经营实践中,农业保险主要由相互保险协会经办,对农户完全采取自愿原则,即农民自愿加入相互保险协会并缴纳保费,农民本身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正因为这样,相互保险协会的成员能够根据互助的原则来实现保险。由于法国的农业生产经营以中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为主,尽管政府鼓励农民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以抵御自然灾害法国的农业再保险会社就应运而生,每一个行政区或地区均有农业互助再保险机构,并可以将业务再分保给中央农业互助基金会。(三)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在许多地方有相似之处,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方式。亚洲发展中国家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是政府直接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经办农业保险;二是采用农业保险合作社的方式。2.承保标的和责任范围。亚洲各国农业保险承保的对象主要是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以及以牛、马、猪、蚕为主的牲畜和家禽。3.实施方式。亚洲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实施方式分强制与强制加自愿两种方式。4.政府补贴情况。从亚洲各国的农业保险开办情况来看,政府的支持力度虽然有大有小,但各国农业保险均获得了政府从政策、立法和财政上的支持。第三节出口信用保险知识框架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一、出口信用保险概述(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出现晚于国内信用保险,最早的出口信用保险产生于19世纪后期,当时贩运商品到澳大利亚的英国商人开创了历史上有记载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先河。20世纪30年代以后,许多西方国家为了重振出口贸易,先后成立了由政府直接经营或由政府支持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本国出口商提供收汇危险的经济保障。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开办这项业务,美、英、法、德、意、澳、加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规模较大、制度规范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并组织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组织——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在发展中国家,印度于1957年成立了国营出口信用担保公司。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甚晚,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出现,当时国家为了促进出口,在全国唯一的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设立出口信用保险部,专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实行单独的财务核算;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成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改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经办,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开始进入正常发展轨道。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运营,它是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二)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2.政府参与程度高。政府的参与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规规范和行政干预。(2)资金支持。(3)政策优惠。3.危险管理要求高。(三)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1.根据出口合同标的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服务保单出口信用保险、银行担保出口信用保险、保函支持出口信用保险、贸易展览会出口信用保险等。2.根据承保方式的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分为综合保单出口信用保险、特别保单出口信用保险和选择保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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