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钟普光2012年03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2《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解读一、《暂行规定》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二、《暂行规定》总则四、《暂行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五、《暂行规定》对地质勘探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三、《暂行规定》对地质勘探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3一、《暂行规定》制定出台的相关背景7月19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出台的又一个重要文件。《通知》条文32条,大部分是关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的条文。不仅有要求,而且有强制的对策和措施。从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行业安全准入、政策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42010年1—11月,全国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发生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因非法盗采矿产资源引发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地质勘探领域安全生产压力凸显。为加强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以下简称地质勘探)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监督,有效打击地质勘探领域的非法违法勘探和建设行为,就需要出台的具体规定。2010年1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12月3日以总局令的形式正式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第一章总则1~5条第四章法律责任25~29条第五章附则30条第三章监督管理22~24条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6~21条《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框架6二、《暂行规定》总则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1)立法目的及依据;(2)调整范围(第2条);(3)地质勘探作业和地质勘探单位的界定(第3条);(4)责任主体(第4);(5)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第5条)。71.适用范围(第2条)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矿山企业的探矿活动不适用本规定。2.地质勘探作业和地质勘探单位的界定(第3条)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勘查作业区范围内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的活动。地质勘探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质并从事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活动的企事业单位。83.责任主体(第4条)地质勘探单位对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94.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第5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政府监督管理的到位101.主体哲学上:指对客体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法学上:指权利义务的承受者。2.责任一是指份内应该做好的事;二是指分内的事做不好,应承担的过失。(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概念三、《暂行规定》对地质勘探单位主体责任的规定11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做什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什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事做不好应承担的过失。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12(二)地质勘探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第6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13(三)地质勘探安全准入条件1.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7条)2.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第8条)3.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符合安全标准(第14条)4.安全专篇及审查(第15条)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14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15条)《贵州省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办法》规定: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在坑探工程设计中编制安全专篇,并报坑探项目施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坑探工程施工的外省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坑探工程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管理的原则。坑探工程安全专篇主要内容:坑探工程施工安全组织保障措施、坑探工程施工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坑探工程施工各工种作业人员安全健康保障措施、坑探工程存在的危险因素分析评估,针对可能引发的事故,制定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15(四)强化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11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9条)(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3)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16(6)安全投入保障制度;(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8)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10)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11)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172.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第10条)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地质勘探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183.“三项岗位”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第11条)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194.强化坑探工程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第12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5.加大安全投入(第13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拟将地质勘探安全生产费用纳入管理范围。206.加强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第16条)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217.加强野外作业管理,构建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第18、19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备案。228.地质勘探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20条)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21条)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23四、《暂行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规定1.强化监督检查(第22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2.建立地质勘探项目属地备案制制度(第23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地质勘探单位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单位的作业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后,为排除治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和人员伤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包括责令立即排除、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以及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243.安全专篇的审查,档案管理(第24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25五、《暂行规定》对地质勘探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条款违法行为法律责任1.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3.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5条26条款违法行为法律责任2.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1.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3.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6条27条款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27条28条款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28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