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教学要求了解城市规划及城乡规划法的概念;熟悉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的法律规定。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1)我家有一块土地准备建房子,请问须到规划局办理哪些手续?2)我建房子已办好规划报建手续,想加建房子、车棚之类建(构)筑物。请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3)为了挡雨,我请师傅加宽了阳台,并没有超出用地界线,但被告知说我超越了红线。请问是怎么回事?第一节概述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2.1.1基本概念•城市: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地域单元,它是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分类:大城市(50万以上)中等城市(20-50万)小城市(20万以下)第一节概述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2014年11月21日,《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明确,新的城市规模划分标准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第一节概述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第一节概述集镇: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城乡二元结构城乡规划立法背景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一法一条例:《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弊端: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城乡统一的法律体系•不是简单的归并:–是对于城市与农村发展的统筹考虑,提高了对于农村问题的重视程度。–把条例上升为法律,提升它的约束力,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村庄和集镇的建设行为。•城乡统筹的概念:打破城乡分割,看起来是要将政府的规划管理权延伸到乡村,但其本质上是要让更多的民众享受到应得的利益。2.1.1基本概念(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它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2.1.1基本概念(3)规划区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于进一步发展建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2)规划管理: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市、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活动。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1.城乡规划管理的意义2.1.2城乡规划概述各级政府可以依靠法律的权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城乡规划,从而推动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2.1.2城乡规划概述新的《城乡规划法》将全部城乡规划法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民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是:①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直接目的;②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城乡规划法的终极价值目标。2.城乡规划立法目的城乡规划概述《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3.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概述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中涉及到的相同内容统一起来,并落实到一个共同的空间规划平台上,各规划的其它内容按相关专业要求各自补充完成,即为“三规合一”。“三规合一”并非指只有一个规划,而是指只有一个城市空间,在规划安排上互相统一,同时加强规划编制体系、规划标准体系、规划协调机制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化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使规划真正成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和龙头。三规合一2.1.3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50年代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78年《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84年《城市规划条例》;1989.12.26,《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7年10月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1.城乡规划立法概况2.1.3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围两方面。城乡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指规划区,即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规划区与行政辖区•法律缺省:规划区≤行政辖区•法律没有强调“行政辖区内”–《城市规划法》: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规划区的最终批准权在上级政府,不在本级政府或人大常委会–规划区的重叠问题–联合规划区的问题《城乡规划法》相应的管辖范围规划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活动国土城镇体系规划(乡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法律管辖行政权力查处违法建设临时建设许可2.1.3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城乡规划法人的适用范围是,凡与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于该法。具体包括:①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②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③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2.1.4城乡规划法制定与实施的一般原则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3.环保节能原则。4.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则。5.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原则。6.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2.1.5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1.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国家计划最重要的表现形式,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保障和前提。城乡规划的制定必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重要依据,这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方面与途径。2.1.5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2.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有侧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以保护基本农田和耕地为原则,侧重于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进行控制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而城乡规划主要是从城乡各项建设的空间布局进行考虑,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调整土地的空间利用,侧重于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对建设活动的引导控制。编制城乡规划一定要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基本农田的基本原则,这既有利于城乡建设的发展,又能够保护现有耕地不被移作他用。第二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ClicktoaddTitle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ClicktoaddTitle2.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二)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三)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一)城乡规划体系(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规划体系示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城镇体系规划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从宏观上控制城镇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2.2.1.1城乡规划体系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是指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2.2.1.1城乡规划体系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对城市、镇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具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另外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涉及的城镇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城乡规划法》第13条的规定,在编制时应包括以下内容: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除此以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还有:共10条,略。2.2.1.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2.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2)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同时强调: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2.1.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北京中关村航空科技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法规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南宁南湖景区周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