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信用评级信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必不可少的一环。维持和发展信用关系,是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前提。信用评级即由专业的机构或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对企业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其信用行为的可靠性、安全性程度的评价,并以专用符号或简单的文字形式来表达的一种管理活动。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作为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信用评级行业经过10余年的发展,其范围与功能不断扩大,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通过信用评级,一方面帮助评级对象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促进有效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社会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同时,培育我国有权威的评级机构,也有利于维护我们的国家利益。但从整体上看,由于长期以来对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笔者针对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进一步发展信用评级行业的建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信用评级行业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信用评级作为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工具,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着依靠市场机制,配置信用信息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信用评级的范围与功能在不断扩大,在信用已经成为一种价值和资源、并作为市场交易的重要方式情况下,为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客观需要信用评级机构加快发展。一、我国企业失信的主要表现及原因(一)我国企业失信主要表现企业信用问题是当前经济生活中一个非常现实、非常突出、非常严重的问题。企业有法不依、有约不守、不讲信用的行为造成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经济风险增大、经济运行质量下降、经济发展受阻。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企业失信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品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企业对消费者的各种欺诈和欺骗行为,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长期以来,片面追求利润,采用质次价廉的原材料,不惜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大肆制假贩假,浪费大量资源生产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以各种非法手段抢占市场,坑害消费者利益。2、商业信用缺失企业商业信用缺失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间“三角债”普遍,相互拖欠严重,困扰许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二是合同违约和欺诈。目前我国涉及信用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案件以及各种诈骗案件大量增加。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有40亿份左右,其中履行合同仅占50%左右,有些地区的履约率甚至才30%左右。主要原因是中途停止或随意更改已签订合同的比率大幅度增加,中国合同的严肃性已受到挑战,合同违约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顽症。有资料显示,在经济活动中,有50%的经济合同带有欺诈性。3、金融信用缺失金融信用缺失突出表现在企业拖欠银行贷款,逃废债严重,上市公司做假账,虚报利润,骗取股民的钱。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6年11月底,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52656家改制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有20140户,占总数的50%;逃废银行本息1660亿元,占贷款本息总额的38.96%。一些地方政府也纵容一些企业借转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有关部门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新增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结果认为:在新增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中,企业信用原因、银行贷款因素和国家政策影响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6%、30%和2l%,其中企业信用下降是新增不良贷款问题的主因。4、社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企业偷税、漏税、走私、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方面。近几年来,企业偷税、骗税、逃税的现象相当严重,违纪大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违纪面越来越广,涉税违纪案越来越多,违纪金额越来越大。有些企业以瞒报、少报、虚报等手段骗取货物进出口,骗取国家退税。(二)当前我国企业失信的原因我国企业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社会原因,也有自身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1、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需要法律和制度来保障。目前,从总体上看,法律在对信用经济还没有发挥其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操作层面出现了“法律失信”现象。首先,制度的漏洞和法律的“盲区”是导致企业失信行为得不到惩治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票据法》、《公司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强制性。再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法律尊严得不到体现,失信现象得以蔓延的重要原因。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司法上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存在有意偏袒债务人利益、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倾向。在执法上,真正下裁决执行的很少,造成债权人“赢了官司赔了钱”,而且要支付相当高的诉讼费。法律不能保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等于纵容更多的违法失信行为。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导致失信成本或法律处罚的风险成本过低,这是信用恶化的根本原因。对企业失信违约行为进行的“象征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远比失信的收益少得多,不足以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2、利益的驱动与失衡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市场经济理论的申张和利益原则的确认,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和个人收入最大化急剧上升为社会追求的目标。于是一些企业利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体制、政策、法规和道德建设上的暂时性缺陷和错位,违反市场经济“法制”和“信用”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不合理又不合法地追求致富,疯狂侵吞社会财富,滋生出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现象。从社会层面看,社会上普遍存在从众心理、攀比心理、怕吃亏心理也是造成信用缺失的重要诱因。对失信者鞭挞抨击批评的少,无法发挥道德舆论对失信现象和失信行为的外部道德制约力。对诚信者、守信行为缺乏社会保护机制和褒扬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正不压邪,守信不能胜于失信的社会现实原因。3、信用管理制度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利益多元化、分散化、独立化,主体间的相互行为受市场利益驱动与影响,而这种利益关系的正常化取决于经济交往主体间的相互信任、信守合约等信用行为及信用关系的建立。在计划经济下,企业的行为有公有制的道德、制度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进入市场经济后,这种约束逐渐放松,而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信用体系没有形成,由此出现信用约束的真空,致使信用问题凸现出来,以致失信有利成为一种普遍的企业行为。现在很多反映信用层面的问题,都与体制转轨和信用制度缺位联系在一起。没有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以致企业失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是我国当前企业信用缺失最直接的原因。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基本现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客观上产生了信用评级的业务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大约在5家左右,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保险及证券公司信用评级、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债券信用评级、食品安全信用评级等。经过10多年、特别是近5年的艰苦探索和经验积累,目前已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一)对信用评级的认识不断深化已突破“评级的有效需求取决于债券发行规模”的传统认识,“第三方信用评级的产生与发展既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解决企业信用问题的组织保障,又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形成共识。随着第三方信用评级公信力的树立及影响力的扩大,必将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二)信用评级业的制度建设已具备一定的基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明确指出:大力发展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规范发展信用评估等商务服务业;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方式,促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从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改善外部环境,促进竞争和创新。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在此前,经济发达地区对信用评级也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如浙江省政府(2005)194号令《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所属的机构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企业信用评比活动。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信用评级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地推动作用。(三)行业龙头的民族品牌意识开始增强中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全球市场上缺乏话语权,最主要原因是并未形成有民族特色的、符合中国实际的信用评级体系。惟有评级服务规范、评级方法科学、信用等级可靠,才能树立品牌;惟有树立品牌,才能树立公信力;惟有树立公信力,才能扩大影响力;惟有扩大影响力,才能提高评级结果的含金量,也才能被社会所广泛认可;只有被社会广泛认可的信用评级,才是有用的、有效的、能成功,也才能可持续又好又快发展。(四)更加注重信用评级的差别化服务信用评级不仅仅为受评者和社会公众服务,目前正呈现为委托方和监管当局服务的趋势。信用评级的结果不但向社会公布被评者的信用状况,而且更重要的是为可以为评级结果的使用者进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信用评级的这一功能和作用被越来越多社会各类组织所接受。社会管理目的、方式、目标等各不相同,信用评级机构如果不了解管理者的意图,只是按照现成模式给出统一的评级结果,不考虑评级结果使用者的差异性,就无法为不同信用评级目的量身定制其所需要的评估体系,也无法得出其所需要的评级结果。在当前,这种做法显然不符合评级服务理念的要求,更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赢得客户。因此,在信用评级行业日益成熟的过程中,越来越尊重评级使用者的意愿,越来越重视评级使用者的看法和意见。(五)评级方法和指标体系具有突破性的特征日益明显全球信用评级业并没有相关的行业标准,虽然通过分析他们公开的信息,可以找到这些机构的评级程序、业务组织结构、评级方法、等级定义等许多相似之处,但知名评级机构都有是自己独特之处,而正是这种个性化的评级体系与方法,才真正体现知名评级机构的竞争优势。(六)评级信息发布渠道多样化信息发布除了通过出版物外,还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服务系统。信用代码与信用中国中诚信征信数据库一一对应,只要登录征信数据库,输入信用代码,可以辨别信用等级证书的真伪,彻底杜绝假冒。三、我国信用评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影响力逐渐增大,但从整体上看,全社会对信用评级业务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特别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信用评级业的发展未能给予足够重视,政府有关部门对评级结果利用程度不够,以及受其他各种因素所限,我国信用评级业独立、客观的权威性还未能真正树立。(一)对信用评级依法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形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第一个最高级别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门规范。《若干意见》指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信用体系建设应是“以法制为基础,信用制度为核心”,最终形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这虽为信用评级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但关于信用评级的专项法律或规章还几乎处于空白。一些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虽然涉及到信用评级行业运营的相关问题,但整体性差,针对性不强,仅有《证券法》中对证券评级机构以及证券评级人员作了一些规定,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管理政策法规仍是空白,法制建设的滞后加剧了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我国的信用评级业由于缺乏法律法规,造成信用评级产品的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