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部分2001年——2003年试题参考解析法理学专业课试题2001年一、名词解释(请写清题号,在答题纸上作答。每小题3分,共18分)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2.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中世纪的英国法是在罗马法之外独立发展起来的。普通法法系首先导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3.法律责任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是一种常见的法律现象。由于某种违法行为,常常符合多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法律上导致多种责任并存或相互冲突。此种现象通常被称为“责任竞合”。法律责任竞合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前者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后者如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竞合。为便于区别,一般将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责任竞合称作广义的责任竞合,又称责任聚合。责任聚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导致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现象。这里所指的是多种法律责任的同时存在,而不是同一法律责任的多种责任形式。与广义的责任竞合相对应,狭义的责任竞合主要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是指同一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具体责任的并存和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同一行为既引起侵权责任又引起违约责任。4.执法主体执法主体通常是指行政执法的主体,一般地说,依据法律规定或有效授权,有资格成为行政执法的行使者的机关和人员就是行政执法的主体。在我国,行政执法主体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根据法规定依法产生和获得,即要成为享有执法权的执法主体,必须要法律根据。法律根据一般分两种:一种是由宪法来确认,如我国法规定和确认了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定地位、作用和任务;另一种由具体法律、法规确认。其中又可分为由有关组织法确认的执法体和由有关行政法确认的主体。二是根据法定的授权产生和获得即在特殊情况下,一些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关,可以根据宪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经由享有授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该机关使执法权。5.预防违法预防违法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积极防范各种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并力求使其不会发生所采取的各种必要方式和措施。这里的预防违法着重是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从法律实施过程看。对待违法尤其是犯罪行为主要由三个方面构成:预防犯罪、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这三个方面是相互作用,密切相联的。从长远目标看,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更有利于法律的顺利实施和实现。6.法的实现法的实现,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过程,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二、简答题(请写清题号,在答题纸上作答。每小题8分,共40分)1.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规则可作哪些不同分类?(一)根据法律规则调整行为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是法律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使其享有一定的行为自由。义务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主要为人们设定义务。义务性规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1)命令性规则。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的行为。(2)禁止性规则。规定人们不得或不准为—定行为。再者,还有一种特殊的法律规则即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相互重合的规则,有的学者称为权义复合性规则。这种规则既授予权利又设定义务,具有双重性质。它主要表现在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方面。被授权的主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而且应当或必须作出某种行为,不具有选择性。有时,它还表现在授予公民权利方面。(二)依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需再援用其他法律规则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没有具体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用其他法律规则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则。(三)根据规则对行为的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控制性规则是控制行为的,它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先于或独立于规则之外。无论控制性规则是否存在,人们可以从事此类行为。构成性规则与控制性规则相反,它们所涉及的行为在逻辑上赖于这些规则。也就是说,构成性规则先于它所涉及的行为,没这些规则就不可能有这些行为或活动的存在。有关法律规则的分类还有很多:依照权利、义务的刚程度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按照同个别调整的联系为绝对确定的规则和相对确定的规则等。2.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法律关系可作哪些分类?(一)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2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看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其特点:(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定程度的任意性。(三)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二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借贷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向法律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四)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3.通常法律责任可分为制裁和补偿责任,请问两者有区别吗?区别如下:(一)实现载体不同补偿以财产为主,制裁以人身为主。大量使用的补偿载体是财产。制裁责任的载体主要是人身,包括人体、自由、名誉甚至生命。(二)与责任人精神的关系不同补偿手段一般不是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的精神,它主要通过赔偿、返还(交换)、恢复(修复)、抑制等手段来实现。即使客观上给责任人带来精神上的压力,也不是补偿目的本身的内涵。而制裁必然有意识地涉及责任人们精神。(三)成立基础不同二者的成立虽然都以客观行为为条件,但补偿成立的基础是以客观损害后果为主的,至于主观过错的恶性程度是次要的。所以民事法律对客观损失的关心程度要超过对主现过错的关心程度。而制裁的认定基础主要是主观过错,制裁虽然也考虑客观损害,但其考虑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主观过错恶性程度。有时行为虽然不存在客观损害,但可以根据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来施加制裁。(四)评价标准的道德因素差异补偿的评价标准以事实评价为主,制裁的评价标准带有明显的、浓厚的道德评价色彩。4.社会秩序的维护表现在诸多方面,你认为主要的是哪些?答案要点:法律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表现在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有:(1)建立和维护国家的政治统治秩序。政治统治秩序是一个政治国家存在的标志,法律的职能之一就是调整各种不同类型的阶级政治关系,使国家政权处在一个相对稳定有序的状态。(2)建立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它包括社会公共生活秩序、生产和交换秩序、工作秩序,等等。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是一个国家政治秩序稳定的基础。故此,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必须调整旨在维护公共秩序的社会关系,以使社会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等等具有常规性和连续性。(3)建立和维护社会结构组织秩序。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结构组织体系,如何合理有效地组织社会、管理社会,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利用社会的资源,建立社会权力/权利的运行机制,也是法律在实现秩序价值时所要完成的具体任务。5.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一)“有法可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前提有法可依,要求制定反映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需要的、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宪法、法律、法规等,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使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各十方面都有章可循。可见加强立法工作,积极完备各项法律和法规,才能为社会主义发展的其他三个环节,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创造出根本的前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特别重视立法工作,先后已经颁布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说,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了。(二)“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有法必依,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的普遍守法原则。如果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制定了法,如果不切实执行,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为此,国家不仅要重视法的制定,还必须重视法律实施,做到“有法必依”。3有法必依不仅要求举国上下全体公民一体遵守法律,而且还要严格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决不允许执法犯法,以权乱法,以言代法,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三)“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条件执法必严,主要是针对专门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的要求。具体含义是:第一,在处理敌我矛盾时,特别是对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第二,对人民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坚持依法处理,给予制裁。不允许拉关系,走后门,徇私枉法,姑息迁就。第三,在处理上下,级机关、主管部门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时,都应该互相尊重,对法定的职权划分和权利义务的界限,必须遵守而不得超越。第四,对公民的一切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必须严格依法保护,决不容许非法侵犯。第五,必须保证司法机关应有的独立性。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六,必须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四)“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保障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都必须依法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逍遥法外。如果违法不究,那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失掉保障,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无法实现。因此,“违法必究”,必然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客观要求。“违法必究”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必须坚持真理,坚持原则,不畏权势,真正做到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应当是我国法制不同于、优越于剥削阶级法制的具体表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的根本保证。只有全面贯彻十六字方针,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才能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三、论述题(每小题4分,共42分)1.联系实际,谈谈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答案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