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制北京大学法学院阳庚德学习法律的内容:1、知识。自己看看书,记一记就行。网络时代、知识爆炸时代对掌握知识的影响2、能力。运用知识分析解决立法、司法中的现实问题的能力。离不开学生自己的阅读和思考。但通过名师指引,事半功倍。案例一:重庆烟灰缸伤人案2000年5月10日晚10时左右,郝某站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59号居民楼大门外公路边,与李某为债务发生争执,大声喧闹。至11日凌晨1点半左右,突然空中掉下一玻璃烟灰缸砸中郝某左侧头部,致其当场晕倒。经送医院救治,郝某在昏迷7天后脱险,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损失医疗费等计9万元。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2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案例二:深圳“好来居高空抛物案”2006年5月31日,深圳市南山区向南小学四年级学生钟某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抛落的一块玻璃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年仅10周岁。案件发生后,深圳南山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无线索。2006年7月,钟某父母委托律师,将好来居大厦事发地点一侧二楼以上的73户业主和大厦物业服务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例三:济南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2001年6月20日,家住济南市的孟大娘被从楼上抛下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其子女发现后立即送医院抢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飞。由于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大娘的子女将该楼二层以上的15户居民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提问和讨论:如果您是本案的法官,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凭直觉和最初的正义感,您如何裁判?判决房屋使用人赔偿?理由判决房屋使用权不用赔偿?理由判赔还是不赔,这是一个问题!法律如何规制高空抛物行为?一、法院的态度截然不同1、重庆法院的判决结果重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由当时有人居住的王某等有抛扔烟灰缸嫌疑的20户住户分担该赔偿责任,各赔偿8101.5元。2、深圳法院的判决结果深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近23万。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求。3、济南法院的判决结果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裁定认为,原告在起诉中无法确认谁是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明确具体的被告,而且菜板坠落前的位置也不能明确,无法确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起诉。此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了原告的上诉,维持了原判。立法者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案》(二次审议稿)第83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致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结合第八条,该草案建立了我国加害人无法确定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连带)赔偿责任制度。学者提出的支持理由一是损失分担的理论:二是损害预防理论:三是公共安全理论:四是同情弱者的思想:五是民事责任的财产性:六是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七损失承担、效率和公平等观点:八是“行为推定”理论:问题:该法律规定是否合理?1、凭直觉:不合理2、凭论证:不合理(1)存在无法克服的正当性障碍;(2)存在无法克服的法律关系障碍;(3)存在无法克服的构成要件障碍。高空抛物连带责任的正当性障碍一、强制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正当性障碍:“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问题:1、使用人如何证明?证明责任几乎无法完成,法律强人所难。2、法律强制使用人,要么承担责任,要么放弃自由和尊严,正当性何在?3、“可能”如何把握?要多大的可能性才能承担责任?3、侵权法是纯粹的救济法吗?(1)侵权法具有双极性: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都需要保护(2)仅从受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强加责任,有失权衡。(3)研究课题:侵权法强加责任的哲学基础是什么?高空抛物连带责任存在法律关系方面的障碍1、强加责任是因为违反了义务2、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使用人违反了哪些义务?(1)建筑物使用人是否负有相互监督不为抛物行为的义务?(2)建筑物使用人是否负有检举他人实施了抛物行为的义务?(3)是否负有证明和帮助查找实施了抛物行为的人的义务?即使其负有此类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导致何种法律责任?高空抛物连带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的障碍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自己责任、过错责任2、侵权责任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1)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3)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问题: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何种侵权类型?问题:一栋建筑物的使用人相互之间,存在某些使用人为他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关系?从受害人救济角度看侵权法的局限性1、从受害人损害填补的角度,出现下列情形,受害人的损害无法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填补: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虽能确定但无法归案、加害人无资力。2、从救济效率角度看,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本身就不是最有效率的。诉讼程序缓不救急、诉讼成本问题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制思路1、提高查找高空抛物行为人的能力2、严重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和惩罚力度法的预防理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侵权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努力构建受害人救济制度体系受害人救济的制度体系1、侵权责任制度2、人身损害赔偿的行政给付制度(新西兰)(中国的矿难事故、公共安全事故中的行政支付)3、犯罪行为受害人政府救济制度4、商业保险制度5、社会救济制度谢谢各位!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