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的职业伦理道德李文一摘要:在现代法制国家,法官职业道德越来越受到关注和看重,因为它不仅关系到发光恶人的荣誉,而且关系到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因此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过程中,研究法官职业道德,倡导“正义”与“公正”的道德规范,是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一、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一)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官必备的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由法官工作任务的特殊性质决定的,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法官所实施的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在我国,这种国家意志又是人民意志的凝结,而凝结人民意志的法律无疑是正义的、神圣的。但虽然有正义、神圣的法律。德法不是一自行也是显然的道理。要把法律的神圣性、法律的正气性体现出来,就需要同样神圣正义的司法活动。同时,法律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国家机密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关系到公民权利义务,非荣辱。关系到公民的社会价值评判和行为导向。因此对法律实施者就必然要提出更多得到的水源要求。古人云:正人者需先正己,甚为不正虽令不行;甚为正不令也行等等,不仅是为官之道,领导方法,也是对法官的最低要求。(二)良好的职业道德时代的要求。在我国法官道德的审查实践中,即没有采用大陆国家法官道德统一考试制,也未运用英、美国家律师考查选伍制。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加之实践中对法官候选人,道德审查的放纵性做法,导致我国法院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尤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全面启动及加入世贸组织。经济结构、生产布局和所有到结构的调整以及参加全球化竞争,都将推动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利益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趋势的发展。同时,也会引发社会思想观念的巨大碰撞和变化。在这种碰撞变化中不少避免地滋生和繁衍出拜金主义、追求享乐、贪污受贿等腐败思想和行为。并且会渗透到法院队伍中,人民的法院依法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将受到严重挑战。在此背景下,完善法官资格制度,提高法官整体素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民的期盼。在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呼吁:“法官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而应当是社会的精英。”此语一出,马上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人们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是法律的化身。然而长期以来,法院行政的管理,法官实际上等同于一般人员。对法官的评判标准错位、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认识不够。在法官选伍、教育上没有把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原因导致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维私执法等违法乱纪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为广大群众的迫切期盼。(四)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公正的最高境界座谈是社会公正的实现,这是人类孜孜不倦为之奋斗的一个崇高的社会主义理想和目标,也是我们每一个社会成员,当然也包括那些有章成为人民法官,从正审判职业的人正在追求的社会理想。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是司法机关的最终目标。而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主导地位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对于社会实现这一目标,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司法的公正与不正与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准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和重要内容(一)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法官职业道德就是法官执业范围内的特殊道德要求。是法官职业人应该遵循的与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是有法官职业特殊并反映自力特殊要求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与其他职业相比,法官的职业活动具有自力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二)强烈的政治性。法官的职责和使命是执掌国家司法权利,巩固政绩、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他们必须服从国家意志,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必须正确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公平、公正地运用法律尊严,保护人民的一切利益。(三)重大的责任性。法官手中的权力作用不少,即可以改变某些人的命运,也掌握某些人的生死大权,责任重大。(四)高度的专业性。法官要从容面对纷繁复杂的、案情迥异的多种类案件,做出公正的判决,必须是具备高处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是具备运用知识技能解决特殊问题的能力。法官职业活动的特殊性,要求有相应的职业道德约束其行为,调整在其活动中发生的错综复杂的关系。三、法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一)维护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与法官个人品行及其职业道德有很深的渊源,甚至具有共生的关系。在今天多国的司法制度中,“品行端正”与“司法职业道德”实际是分别用在法律和纪律中的同义词。“品行端正”在一些国家的宪法或法官中用以保障法官不被随党免职,它不仅仅是对普通个人品行的法定标准。同时也是法官任期间所承担的一种职业道德义务。无论从历史角度看,还是从现实角度看,维护司法独立的司法职业道德作为一套独立的、自成系统的规范。在当前的形势下,可以减少干扰,促进从体制上实现司法独立发挥积极的作用。在建设司法职业道德准则的体系时。应当这种发挥其相应间的促进作用,以便两者相得益彰。如是审判独立的体制保障先进解决,再加上司法职业道德的维护,司法独立将如虎添翼,即使在审判独立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法职业道德同样可以发挥多发面的作用:第一、强化法官行使审判权利方面申“自发”状态进入“自觉”状态。第二、以自律性的行为准则,揭露、谴责、抵制、干扰独立审判的行为。第三、规范法官自力行为,消除束自法官自己的破坏独立审判的现象。第四、不仅有助于实现从实质上的独立,而且有助于实现形象上的独立。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形象独立在赢得公信力、提高政治地位方面与实现独立是有相同的意义。(二)公正裁判。公正是司法的本质特征。是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关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与本质,法律界已有许多精彩阐述,在此不再详细说明。这里是从法官行为准则角度来讨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如何确保法官公正的裁判案件。对于一个法官来说,他的一切行为,无论是职务内的,还是职务外的,都有不同程度影响着公正的实现与司法的公正形象。法官只有保持独立的地位,本着公正的精神,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公正裁判案件,才能完成法定的司法职责。因此,公正裁判案件,即是法官的法律义务,更是职业道德上的义务,而且成为司法道德上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三)勤勉敬业。勤勉敬业是每一个公务人员和职业人士最基本的要求。无论是医生、律师还是公务员、法官都应当爱岗敬业,认真负责、勤奋工作。之所以把勤勉敬业作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任务,主要是因为这一要求在法官职业中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对于法官来说,勤勉敬业与法官裁判职责的实施密切相关。法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为、工作能力、对待当面人的态度等,业余其他职业有不同的表现,也要求法官自己应当根据本职业的特点,把勤勉敬业的一般要求转化为合格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四)清正廉洁。法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正廉洁义务,是指法官应保持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廉洁。合理的处理公职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正确对待外部的不当利益,保持生活上的简朴,维护司法尊严的公信力。(五)具备良好的自身素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法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并且身体健康。如果不具备这样的素质便不能成为法官。当成为法官,为确保审判工作质量,保证司法权利正常运转,除具备《法官法》所规定的素质外,还必须保持并提高这些基本素质。这一切都为建立司法职业道德准则体系提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这便是专门确立法官负有“提高自身素质”的职业道德义务。所为提高效率的职业道德义务,是指法官应当迅速、便捷、高效地旅行司法职责,消除拖拉行为,严守审限规定。遵守案件管理制度。学习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途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评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