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的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基础工作,使资金收支管理规范化、程序化,保证生产经营与投资的资金需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和防范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风险。2适用范围适用于及所属单位。3编制依据3.1《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4释义无5职责5.1本部职责5.1.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的资金管理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5.1.2服务、指导、监督并统一管理所属单位和的资金管理工作。5.1.3负责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审批手续,监督、检查所属单位和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5.1.4核定所属单位和银行存款限额。5.1.5负责向上级单位申请超付款权限外的资金支付,向上级单位申请所需资金。5.1.6负责审核或审批所属单位和付款权限外的资金支付,审批及拨付所属单位和所需资金。5.1.7监督、管理所属单位和的资金收付。5.1.8负责按照规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支付程序,正确、及时办理各项款项支付。5.1.9负责统一管理银行授信,审批银行函证、信用证类业务。5.1.10负责中长期资金预测,年度资金滚动计划和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5.1.11负责外汇业务的管理,监督与检查外汇监测系统。5.1.12负责根据的要求,上报各类资金报表及分析。5.1.13负责组织资金培训与检查。5.1.14业务上接受的指导与监管。5.2所属单位和职责5.2.1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本部备案。5.2.2负责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和服务工作。5.2.3负责按规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支付程序,正确、及时办理各项款项支付。5.2.4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滚动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说明等相关资金报表。5.2.5依据的批准文件办理银行开户、变更、关闭手续,并按时向本部备案。5.2.6向本部提交银行存款日报及相关资金报表。5.2.7业务上接受本部的指导与监管。6管理要求6.1管理原则资金管理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保证重点、保障安全、提高效率。6.2管理范围涉及资金管理的现金、银行账户、资金收入、资金支付、资金计划、外汇管理、银行授信、融资、担保、理财、定期存款、风险管理、资金监督检查等。6.3管理内容有关资金业务的基本要求、实施过程、审批流程等。6.4工作要求6.4.1现金管理6.4.1.1及所属单位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加强现金的收支管理。6.4.1.2及所属单位应配备出纳人员。出纳员须经本单位聘用,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6.4.1.3会计、出纳人员应单独设置、分工明确,出纳只能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的收、付。现金付款的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付款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得涂改。6.4.1.4现金的收支、保管、现金日记帐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出纳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临时不在岗时,由所在单位财务经理指定专人接替出纳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交接双方和财务经理在交接书上签字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6.4.1.5现金的适用范围为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招待费及差旅费等零星支出。除此之外,都应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原则上不能现金结算。6.4.1.6及所属单位门库存现金的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特殊地区由于工作需要提高限额标准的,须报经批准后执行。库存现金只能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限额存放,超过限额的库存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准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凡因超限额给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6.4.1.7现金日记账须每天手工登记或每日打印。新成立单位或新上岗的出纳人员须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一年,其他不手工登记现金日记账的单位须每日打印。现金日记账须每日与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6.4.1.8保险柜存放的物品必须列明清单交资金负责人(或资金主管)备查,个人物品不得存放在保险柜中。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必须安装防盗安全装置,确保资金安全。6.4.1.9门负责人(或资金主管)每月至少两次不定期对存放的现金及有价证券进行清查,因失职造成的现金或保存物品短缺,由失职者赔偿。6.4.2银行账户管理6.4.2.1及各所属单位须在财务开立银行账户,将财务作为存款、结算的最主要金融机构。6.4.2.2如无特殊合理的理由,须在资信、规模、内控均为一流的银行中择优选择银行开立账户。6.4.2.3及各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月末存款限额及资金集中度规定。6.4.2.4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银行结算纪律和规定,不得将账户出借(租)他人使用。6.4.2.5及各所属单位开立、变更、关闭银行账户须上报申请,经经理、主管领导审核,报批准后方可办理。6.4.2.6出纳人员应对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关闭申请书(企业回执联)、定期存单等文件妥善保存,定期清查。6.4.2.7其他具体要求参见《银行账户管理细则》。6.4.3资金收入业务管理6.4.3.1及各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必须纳入会计核算。任何单位(或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6.4.4资金支付业务管理6.4.4.1资金支付实行预算管理。所有资金支付申请必须事先获得预算批准。门不得受理未获得预算批准的资金支付申请。6.4.4.2实行经济业务审批和资金支付审批的“双审批制”。经济业务的审批不能代替资金支付的该业,根据资金支付程序的规定,逐级审核,并最终由具有批准权限的负责人批准付款或拒绝付款。6.4.4.3各所属单位和根据本部批准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按旬提交《经营性拨款审3),由出纳人员汇总,并按权限逐级审核后提交申请筹款。6.4.4.4及所属单位单笔超限额的付款,须提交《人民币付款审批表》(附件4),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收据、采办审批、工程进度表、完工验收报告、授权委托书、其他根据合同条款和管理规定需要的资料,经相关部门及领导按权限审批后,报本部审批。各所属单位和应根据本部批准的审批表进行付款。6.4.4.5资金支付审批及授权管理a)各6.4.4.7属于总投资的拨款项目,各所属单位须在收到付款发票后及时将签订的合同和发票传递到,由提报。6.4.4.8内部单位(分及全资子)之间的业务往来均通过转账结算。及所属单位与内部的控股、两院之间的付款,不需要报审批。6.4.4.9各所属单位支付社保款、税款,住房公积金,工资奖金(含退休人员、社聘人员、外雇人员)不需要审批。6.4.4.10出纳对付款凭证进行付款后,及时加盖“付讫”章。6.4.4.11所属单位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对外支付款项的,将对责任单位发出书面批评,并抄报该单位财务经理和领导。6.4.5月度资金收支计划a)各所属单位和须以批准的年度预算和投资计划为基础,编制《月度资金收支计划》(附件5),并于每月23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将电子版与纸制版上报本部。b)各所属单位和应对上月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于计划执行误差率超过10%的,应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以邮件形式报送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将经营性与资本性执行情况分开说明,详细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应对办法。c)各单位和如需调整资金计划,应于当月23日(遇节假日提前)之前提交《资金计划调整申请表》(附件6),经财务经理与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为共享中心主任签字),报本部,经经理和主管领导签字后予以追加,每月收、支计划限调整一次。d)月度资金计划一经批准便作为各单位当月收、付款的依据,对于月度支出资金6.4.6外汇管理6.4.6.1的外汇收支主要包括:进、出口材料、设备、零部件;船舶在境外的修理费;各种认证费、保险费;境外期刊订阅费;境外公寓租金;人员劳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开立账号的子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在监测系统填报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a)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b)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c)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6.4.6.5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管理局可制发《现场核查通知书》,约见企业法人,实施现场核查:a)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b)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四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c)预收g)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6.4.6.6各所属单位和办理非贸易(经常项目下,除了货物贸易之外的交易,包括服务贸易、收益和单方转移)外汇收支,应按规定提交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外汇管理局将通过监测系统对收支异常的企业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6.4.6.7以名义进行的贸易外汇业务(分)的操作程序请参见《外汇收支管理细则》。6.4.7银行授信管理6.4.7.1银行授信由统一管理,及各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单独申请银行授信。6.4.7.2全资子申请切分授信额度,需向提交《银行授信、资信证明申请表》(附件7),提报批准后,方可切分使用。6.4.7.3全资及控股子因业务需要单独申请银行授信,需向提交《银行授信、资信证明申请表》以及授信协议草稿,提报批准后方可办理。6.4.7.4授信额度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严禁挪做他用。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一年,如次年仍需使用,或使用过程中需追加额度,须重新上报申请。6.4.7.5各所属单位和应尽量使用银行授信办理保函、信用证等业务,避免质押保证金。6.4.7.6各所属单位和应于每年年初上报年度授信使用计划,于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前,上报上月信用额度使用情况明细。6.4.7.7保函及信用证业务参见《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管理细则》。6.4.9融资、担保、理财、票据的管理6.4.9.1融资及担保业务由统一管理,全资子、分不得私自对外融资和担保,控股子对外融资、担保需经向提交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6.4.9.2发生融资业务的单位,应于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内上报融资相关报表。6.4.9.3及各所属单位需严格控制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担保要严格按规定上报审批。6.4.9.4及所属单位需对担保及委托贷款对象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后续经营情况进行跟踪。6.4.9.5和各所属单位要通过合法融资渠道满足资金需求,对闲置资金的运作要合法、合理、合规。6.4.9.6其他要求参见的《票据业务管理细则》及的《融资业务管理细则》、《担保业务管理细则》、《理财业务管理细则》。6.4.10和各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做定期存款。6.4.11风险管理6.4.11.1风险管理是指,资金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资金收付业务相关的日常风险及保函/信用证风险管理等。6.4.11.2利率风险管理:a)各所属单位和应实时监控、并定期分析面临的利率风险;b)债务管理要根据利率变化,积极调整债务结构以降低筹资成本。6.4.11.3汇率风险管理:a)汇率风险指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外汇风险;b)要加强外汇汇率研究,并运用适当的金融工具来规避汇率风险;c)以外币融资时,要综合考虑借贷货币的汇率风险与货币的利率水平;d)要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资金收付情况,选择适当的外汇资产币种与结构,以防范汇率风险。6.4.11.4日常风险管理:a)资金收支业务实行职责分离控制原则。即资金的收支与记账分离;资金收支的经办与审核分离;b)所有预算资金支出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得到有权签字人的批准。资金支付的分级权限按照《权限划分表》(附件8)的规定执行;c)所有的资金支付业务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6.4.12资金监督检查6.4.12.1和各所属单位要认真执行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报告制度。6.4.12.2对工作中发现违规违法的资金支付,要坚决予以抵制,并及时上报。各所属单位和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给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于第一时间上报本部。6.4.12.3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所属单位和的资金运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6.4.12.4对管理不善、履职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6.4.13报告与处罚6.4.13.1实行资金重大事项
本文标题: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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