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解析小组成员:张冬越孔德雨丁凯钧李婧婷曹可昕邹洋*目录1摘要2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变3城市规划管理框架:三层框架4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5我国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的比较31摘要新加坡作为一个仅有700K㎡的国家聚集新加坡了将近500万的人口,但是这并没有对它带来影响,新加坡的土地利用还是井井有条,交通从来不拥堵,这一切都可以归功于新加坡合理健全的城市规划体系。新加坡本是一个土地狭窄、资源匮乏的小岛,自1965年独立以来,仅用40多年的时间,就建设成为一座充满活力的的花园城市,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成功的城市规划体系。我们可以通过分析和借鉴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来给我国的城市建设提供一些参考。*2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变1819至二战前,英国殖民,无体系,法令+SIT管制期。1819-1927:莱佛士爵士,把新加坡当做一个英国远东地区重要海港来开发。1827-1856:依靠城镇发展图,表明种族分类居住区。1887-1913:颁布MunicipalOrdinance市政法令,规定了公共卫生的各项建筑法规,包括建筑通风、垃圾处置、街道宽度、建筑高度、建筑物周围的开敞空间和建筑物的后巷(用于清除生活垃圾)等。缺乏正式的规划机构。1913-1927:新移民涌入,过度拥挤,城市蔓延。颁布改善法令(SingaporeImprovementOrdinance),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SIT(SingaporeImprovementTrust)。编制总规和局部改善计划,改善公共卫生,提供大量住房,并进行土地功能划分。缺点:手续繁琐,权力有限,缺乏资金推动规划实施。*2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变二战后至1989,半体系,法令、条例、职能部门共同管制期二战期间大量城市建筑被破坏,全岛重新统一规划;1947年成立住房委员会,1960年成立房屋管理局(HousingDevelopmentBoard),5年之内建了5万多套房,1970年代,大部分居民均有房。1951年SIT编制新的总体规划,1959年殖民当局颁布土地征用法令的暂行条例〔TheLandAcquisition(TemporaryProvisions)Ordinance〕,以防止总体规划可能引发的土地投机,确保规划目标的实施。1959年正式确立规划法令(ThePlanningOrdinance)作为新加坡的第一部规划法,为新加坡的现代城市规划体系奠定了基础。同时建立了规划局(PlanningDepartment)取代SIT。法案的核心是制定规划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的条款,授权规划部门每5年编制一次总规,可以在任何时候修编,土地使用者开工前必须取得规划部门的许可。*2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变1964年规划修正案[ThePlanning(Admentdment)Ordinance1964],增加了开发费征收和规划许可有效期限两个条款。1989年,颁布两项修正案,1990年颁布规划法,设立城市重建局URA(UrbanRedevelopmentAuthority),规划局成为其下属机构。URA的职能为: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1990至今,体系化管制1990年制定规划法,包含已有的各项法规,主要包括四部分:(1)相关概念定于与规划机构设置;(2)总规编制和报批程序,5年重新编制,可随时修编,每次调整必须公示,针对意见举行公众听证会。主管部长派人主持公众听证会,并将听证结果呈报部长,在此基础上提出修改建议。在规划被批准后,由规划机构公布于众,并将批文复印件送至提过不同意见的公众,也就是说,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2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变规划局可编制局部地区详细规划(detailedplans),详规只需通过规划局审批即可实施。(3)开发控制规定:所有活动都要获得开发许可证(planningapproval),开发定义基本参照英国城乡规划法,包括建造、工程、采掘、建筑物和土地用途变更、土地和建筑物细化等。规定规划当局和土地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还包括了规划执法和历史保护方面的有关条款。(4)关于开发费的核定和征收。从属法规包括:(1)总规编制内容和报批程序(2)开发申请规划条例与实施细则:1981,[ThePlanning(Development)Rules1981]。(3)用途分类的规划条例:1981年颁布,分为六大类,商店或食品店用途、办公用途、轻型工业用途、一般工业用途、仓库用途、宗教用途。*2新加坡城市规划体系的发展演变(4)关于开发授权的规划通告:1963年颁布,〔ThePlanning(DevelopmentofLandAuthorization)Notification,1963〕授权特定的开发活动可以免予规划许可。这些被授权的开发活动往往是政府部门为执行法定职能而进行的建设活动。例如1987年,国家发展部授权新加坡港务局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与法定职能(如航运和装卸)有关的开发活动,而这些开发活动则不需要规划申请。1964年将58个外岛实施规划豁免,1984年取消该豁免通告,将其中38个岛纳入开发控制范围。(5)关于开发费的规划条例:1989年关于开发费的规划条例〔thePlanning(DevelopmentCharge)Rules,1989〕规定了开发费的核算和支付的细则,以及申诉的程序。*国家发展部三层框架城市重建局URAMPC与DCC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URA下设总体规划委员会MPC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CC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3城市规划管理框架:三层框架*职能职能URA下设总体规划委员会MPC(MasterPlanCommittee)和开发控制委员会DCC(DevelopmentControlCommittee),由总规划师兼任主席,成员则由部长任命。职能3城市规划管理框架:三层框架国家发展部MPC与DCC城市重建局发展规划、开发控制、旧区改造和历史保护。总规编制、城市设计、发展控制与策略制定、规划发展协调、日常用地规划、土地售卖、基础设施建设、物业市场研究、历史文化保护等业务均由URA完成,与土地利用局和房屋管理局不存在权力交叉。最高行政主管是总规划师包括制定规划法的实施条例和细则、任命规划机构的主管官员、审批总体规划、受理规划上诉、并可直接审批开发申请。下设城市重建局、建屋发展局、建筑业发展局、古迹保留局等法定机构和公共工程局、公园暨康乐署等行政机构。*概念规划工作委员会:临时性组织,只在编制概念规划期间有效。负责概念规划的编制和审定。概念规划工作委员会由国家发展部部长任主席,下设人口与居住、交通、商业、市区中心、环境、工业、康乐等小组委员会,总共涉及40多个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以便概念规划将相关政府部门和法定机构的长远计划纳入其中,并协调其矛盾之处。3城市规划管理框架:三层框架MPC职能:其他管理部门、团体:DCC职能:MPC的作用是协调非公共部门,但又隶属于公共建设计划的用地要求,使之尽快得以落实。DCC的成员包括有关专业组织(新加坡的规划师协会和建筑师协会)和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局和环境部)的代表,同样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非公共部门的重大开发项目。DCC可以修改URA的开发控制建议,参与制定或修改与私人部门开发活动有关的规划标准、政策和规定。MPC的成员包括主要公共建设部门的代表(如国家发展部、环境部、贸工部、国防部、社会发展部、土地管理局、建屋发展局、经济发展局、裕廊镇管理局、陆路交通管理局等),每隔两周召开例会,讨论政府部门的公共建设项目,提交部长决策。*概念规划ConceptPlan三级体系总体规划MasterPlan开发指导规划DGP规划运作体系4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4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1级,概念规划ConceptPlan职能:体现在形态结构、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体系,起示意性作用,并不是详细的土地利用区划,不足以指导具体的开发活动,不是法定规划。在1967~1971年期间,新加坡编制了第一个概念规划,环状发展方案(RingPlan),定位为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沿着快速交通走廊(大容量快速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形成兼有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镇(newtowns),市中心的人口和产业将疏散到这些新镇;一般工业集中在西部的裕廊工业区;国际机场位于本岛的东端。基本上造就是新加坡现今的格局。1991年重新编制概规,确立2000、2010、X年发展目标,人口达400万。全岛共建四个中心区,在交通节点和地区中心周围发展由科学园区(scienceparks)和商务园区(businessparks)构成的高科技走廊(high-technologycorridors),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提供更多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并将更多的绿地和水体融入城市空间体系。与我们现在看到的景象基本一致。4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2级,总体规划MasterPlan总规的编制内容:制定土地使用的管制措施,包括用途区划和开发强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建设的预留用地。2008年的总规主要包括四个核心思想:(1)让新加坡的住房选择更加多样化和多区域化;(2)加强新加坡的商务吸引力,在中央港湾区打造金融中心,提供更多的商业机会;(3)打造不夜城,创造全天候24小时的休闲娱乐活动,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场所;(4)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值得珍惜的,具备安全保障又让人有认同感的家园;4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3级,开发指导规划DGP(DevelopmentGuidePlan)DGP主要出现在80年代之后,编制、修改、审批程序与总规相同,大部分由URA全面协调,少量地区可以由规划事务所编制,再上呈URA审批。DGP将新加坡被划为5个规划区域(DGPRegions),再细分为55规划分区(PlanningAreas)。到1997年底才完成了每个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取代1985年总体规划的相应部分。分区的DGP类似详规,以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为核心,根据概念规划的原则和政策,针对分区的特定发展条件,制定用途区划、交通组织、环境改善、步行和开敞空间体系、历史保护和旧区改造等方面的开发指导细则。DGP的应用主要就是为了涵盖总规和其它非法定的地区规划的所有内容,便于灵活的进行修编调整。4规划运作体系:三级体系3级,开发指导规划DGP(DevelopmentGuidePlan)例如80年代末期新加坡的发展规划演化趋向是战略性规划更为远景,实施性规划更为具体化。尽管DGP是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但并不意味着对开发活动的许可性事先约定,开发控制部门还可以附加其他条件,这得益于新加坡给规划主管部门很大的权利,在规划开发中占有主导地位。这使得开发指导规划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这在中国的规划体系并不容易达到。5我国与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的比较1.控制对象和行政主管部门职能新加坡城市规划的控制对象为“发展”,我国为“建设”,新加坡“建设”的概念比我国“建设”的概念宽泛的多,它不仅包括一般意义所说的“工程建设还包括了“采矿”或其他涉及地面、空间和地下建设活动。新加坡授权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土地的发展、征收发展费以及制定发展费的计算和征收方法。我国涉及有关“发展”的活动,是分别由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等法律调整并分别由涉及这些法律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因此,我国的规划管理部门很难运用土地级差和价格手段使土地发挥最大的效用。5我国与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的比较2.法律和项目实施方式我国城市规划法的实施是纵向管理的,即只规定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职责,而新加坡城市规划法则对主管部门和私人土地所有者、发展商的权利和职责做了明确规定。这是由于中国和新加坡两国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度决定的。新加坡重视发展项目规划条件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而我国则比较重视后期的审批。5我国与新加坡城市规划法系的比较3.行政管理体系新加坡政府中与城市规划关系密切的有国家发展部、交通部、贸易与工业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