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社区矫正小林,41岁,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居民,在社区服刑一个多月了。9月1日对于他来说是普通的一天:早晨8点起床,帮助70多岁瘫痪的母亲洗漱,做早饭。饭后,收听新闻、写日记———这一个多月来他已经养成写日记的习惯。给母亲做简单的按摩,陪她聊天。看了会儿电视:中午12点北京三套的《法治进行时》。做午饭。睡午觉到下午2点多,扫院子。看到门口胡同的路不平,花了一个多小时用石头垫平了。接到电话,是居委会杨主任。“你在家干什么呢?”“我母亲睡觉了,我刚搬完砖。”“街道办事处给计生委买了柜子,没人蹬小三轮,你有时间帮我搬柜子吗?”“行。”小林赶到居委会。这件事被记录在林某的社区矫正档案中———“半个小时的社会公益劳动”。每个月,小林要完成至少10小时的劳动,比如,清扫社区卫生死角、清洗健身器材等。做晚饭。散步,没有走得太远。晚上9点多,睡觉。如果这一天是星期五,小林要在9点至11点向街道司法所电话报到,汇报这一周来的学习情况、思想体会、遇到的问题、外出情况等。如果这一天是25日,小林要到司法所交书面思想汇报,和司法所同志、监狱警察交流,学习司法所印发的学习材料、《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如此生活小林感到“很满足,能照顾母亲。”他在看守所呆过7个多月。去年5月28日下午,小林想用邻居的秤称东西,对方不愿意。两人就争吵起来,接着双方都动起了手。小林用酒瓶把邻居打得毁容,自己的眼角外侧缝了9针。这个案件被裁定为“互殴”,今年7月11日小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法庭宣判以后,他填写了“社区矫正保证书”,保证自己在矫正期内不会有违法乱纪等行为。7月22日,小林开始了在社区服刑的生活,成为北京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矫正对象。[问题]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特征?[分析]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与监禁刑相比,社区矫正主要有下列特征:1、刑事制裁性;2、非监禁性;3、社区参与性;4、惩罚的宽缓性。案例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银川市金凤区黄河东路社区居民黄磊得知自己居住的社区有20多名矫正对象后,不无担忧地说:“和这些人住在一起,我觉得像周围埋了定时炸弹。”居民老李认为,社会给这些犯罪的人一个包容的环境是应该的,但是放到社区,还是觉得有安全隐患。社区有没有能力对他们进行监管,这个问题令他担心。黄磊和老李的看法并非个别。谈及社区矫正,许多居民的反应都是如此。对于居民的忧虑,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处工作人员解释说,按照有关规定,社区矫正范围有严格的界定,罪行较轻和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矫正的重点对象。而这些有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都格外珍惜机会,就怕出现违法行为被收监。此外,宁夏司法行政机关和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在社区服刑判前评估机制》。根据这一机制,法院从判决这一环节进行评估,决定对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后,再次依据其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等级划分。这样,不但可以让社区矫正人员接受更为人性化的矫正,也避免了不安定因素。[问题]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分析]目前有五种人适用社区矫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案例三社区矫正的组织武义县于2009年9月份接收了桐琴镇赵宅村应某等5名因聚众以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应某等五人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自己是无罪的,抵触情绪较强烈,连续三个月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针对这种情况,武义县司法局在公安、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成功说服应某等五名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针对应某等5人不服从管理,一时不能认罪服法的情况下,该县矫正办首先将他们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由镇社区矫正办会同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多次上门谈话,告知在法院未作出新的决定前,必须服从社区矫正的管理。10月10日,该县司法局分管局长、矫正科科长会同镇分管领导、镇社区矫正办、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再次上门走访,严肃告知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后果。11月12日,鉴于应某等三人拒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的不良表现,镇社区矫正办作出给予三人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将书面处罚通知书送给本人。在应某等五名矫正对象继续顽固抵抗的情况下,12月8日,县司法局局长又会同公安、法院、检察院、桐琴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对赵宅村应某等5人的对策与措施,本着“以人为本,感化为主”的指导思想,决定在收集相关法律证据,做好收监准备的基础上,召集应某等5人集中教育谈话。12月18日,在集中教育谈话中,在学习完相关文件及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经司法局及检察院3个多小时耐心的说服教育,应某等5名矫正对象终于表态,保证今后自觉接受镇社区矫正办的教育监督改造。至此,一起拒不参加社区矫正事件得到了有效的处置,有效地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既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帮教原则,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问题]社区矫正的组织?[分析]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政法部门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案例四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2010年4月15日上午,大石街在社区矫正办正式举办大石街首批社区矫正对象接收宣告仪式,正式接收3名社区服刑人员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区司法局副局长、街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大石派出所主管领导、司法所全体人员、派出所社区民警、相关村(居)委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组长、社区矫正志愿者代表和3社区矫正对象等20多人参加了仪式。仪式上,大石派出所曾祥建副所长简单介绍3名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后,向社区矫正办主任梁国荣移交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梁国荣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告正式实施社区矫正。其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监督帮教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和社区矫正对象签订了《社区矫正保证书》、《监督帮教协议书》和《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等法律文书。仪式结束后,社区矫正办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简单的谈话,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监管程序,按时报到和递交思想汇报,另一方面在遇到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时也可以向社区矫正办反映,寻求帮助,通过有效的矫正教育重新融入社会,走上新的生活。[问题]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分析]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的时限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活动的过程。案例五日常报到星期一上午,建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的电话响了,所长刘颖拿起电话:“你好。是赵老师呀……”刘颖一边接电话,一边在一张“电话汇报登记表”上填着:来电时间:9月19日,星期一,9时35分;报告人姓名:赵亮(化名);来电号码:88××××××;活动范围:家庭、单位;遵纪守规:好;思想情况:稳定……被刘颖以济南方言称“老师”的赵亮,是她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赵亮这是按照社区矫正规定,每周一上午用固定电话向司法所汇报他一周来的情况。赵亮因为经济犯罪,1998年被判刑,去年假释,由辖区派出所管理。今年3月,转街道办事处管理。建新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现在管理的8名社区矫正对象,两名假释人员,五名缓刑人员,一名受管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矫正对象不能擅自外出,为了能够监控矫正对象的行踪,上级拨款购置了能够显示来电的电话,还添置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总共投资8000多元。刘颖的电话不时响起。到上午11点前,8名矫正对象都打来电话汇报了上周的情况。电话中,刘颖不但听取他们汇报“活动范围”、“遵纪守规情况”等,还主动询问他们生活上有什么困难,并认真做好每份电话记录。在建新司法所,刘颖找出赵亮的矫正材料给记者看。在转入社区矫正时,赵亮签署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承诺尊重社区矫正管理人员,服从管理,主动接受监护人和社区群众的监督,还签了在重要时期和节假日期间遵纪守法的保证书。赵亮的爱人签了《协助监督管理协议书》,承诺“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发现矫正对象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等。[问题]什么是日常报到制度?[分析]日常报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以及其他活动。案例六思想汇报某镇司法所接受的一个未成年人(不满18岁)社区矫正对象:陈某,1990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2007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决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2007年12月在某镇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断教育,该社区矫正对象思想进步较快,法律意识不断增强,2008年4月已期满解矫。现将该社区矫正对象5个月来的思想汇报摘抄如下:2007年12月30日我在2007年4月,做了一件不该做的事,让我后悔的是无法弥补我的过失。我自从进看守所的一刹那,我开始害怕了,因为我知道我要为我所做的事付出代价,我哭了,我急了,我深怕自己一生就要坐几年牢。还好通过警察和叔叔们的帮助教育,让我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所以,我今后千万不能做违法的事,要好好改正。我现在虽然还没有找到工作,但是已经跟那些不良少年不在联系,争取做一个本份的少年,没有做对不起他人的事。接下来我会争取找到一份工作,供养父母,反正我绝对不会做对不起父母、对不起社会的事。2008年1月21日我现在的心情非常愉快,因为都是警察叔叔给我的机会,才让我得已自由,我的心情无比的激动,所以请警察叔叔一定要相信我,我一定会改正的,我不会做犯法的事情了。2008年2月22日日子在一天一天地过,我的心情一天比一天沉重。因为我知道,如果我再犯法的话,那我可能就没有这么的在外面自由啊!我已体会到在看守所里面一天比一天难过的心情,我在里面是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当时我的心情无比的心痛。这下好了,我发誓以后再也不进去了,一定要好好上班。2008年3月25日我终于出来以后不再犯法了,我很高兴。我每天都在反省自己,当初我为什么那么的傻,只为哥儿们的义气才落到如此田地,还害得我的父母日夜吃不下饭,睡不好觉,我的心情无比心痛,所以我今后一定要改邪归正,而走上正道。2008年4月30日我4月就要到期了,今天是写最后一张了,我以后一定不能再这样做违法的事了,这样做只会让那些关心我的人心痛,我下次在做每一件事时,一定要认真的动脑,考虑一下这件事该做不该做,所以我今后一定要动脑子,多学点法律,绝对不能做违法的事,吃同样的亏了。[问题]社区服刑人员思想汇报的主要内容及形式?[分析]思想汇报是矫正人员了解矫正对象的主要途径之一,也是衡量矫正对象悔罪表现的重要依据之一,内容包括矫正对象工作、生活、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主要有周汇报和月汇报,其中周汇报以口头和电话汇报为主,月汇报以书面汇报为主。案例七走访为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近日,运河镇司法所在全镇范围内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一次走访排查活动。这次走访采取了重点走访排查和普遍走访排查相结合、走访排查和检查公益劳动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走访的重点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受到警告、收监等处罚的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矫正对象以及暴力犯罪社区矫正对象。针对少数社区矫正对象存有思想包袱、情绪低落等情况,运河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首先向各村(社区)的治保主任、志愿者了解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社会服刑改造情况和现实表现,特别是每月两次的公益劳动情况,然后向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有没有无法解决的困难,最后由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