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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专利保护范围于我国实务发展之研析指导教授:谢铭洋作者:罗培方台大法研所民商法组二年级一、前言所谓「专利保护范围」,系指专利权人依据其所取得之专利权,所得受法律保护范围。当事人之发明创造若合乎专利法规定之要件,经智能财产局核准而授与专利权后,专利权于专利保护范围内发生专利权之积极、消极效力,前者为制造、贩卖、使用、进口之权,后者为排除他人对特定发明技术自由运用之「排他权」(exclusiveright)1[1](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一0三条第一项,第一一七条第一项);是以「专利保护范围」之界定,是为专利权人主张「排他权」、以及认定他人构成专利侵害之前提,在法院审查实务上十分重要。依本次专利法实务见解仅就普通法院之地方法院判决(八十七年以后)、高等法院判决(七十七年以后)、最高法院判决、判例、司法院解释、司法业务座谈会、行政法院判决(八十七年以后),以及法务部令函八个部分整理分类;1[1]彭鉴托,专利侵权与鉴定,13页,作者自版,1993年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细查其与「专利保护范围」有关者,并加上文献中具代表性之行政法院判决、判例八件,共计六十件:地方法院(八十七年以后)高等法院(七十七年以后)最高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判例司法院解释司法业务座谈会行政法院判决、判例法务部令函共计242240028060本文乃就此范围之案例,分析近年来实务对于「专利保护范围」之态度。二、「专利保护范围」之学说(一)中心限定主义(centraldefinition)何谓中心限定主义?有谓「应由申请专利范围出发,同时亦就详细说明书之陈述加以考虑」2[2],亦有谓「祇书写典型的实施案例,做为核心,然后可以参酌其所附之详细说2[2].曾陈明汝,工业财产权法专论,34页,民75。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明书、图标等所记载或标示之事物,以界定其范围,甚至扩大其技术保护范围」3[3];概括言之,是以申请专利之记载为中心所表彰之技术思想为专利保护范围,而不专以专利申请书之记载为限。若采此见解,专利保护范围较为广泛,他人构成侵害专利行为之可能性增加,而对社会大众而言较可能产生不可预期之危险。(二)周边限定主义(peripheraldefinition)周边限定主义又称「严格主义」,指以专利申请范围(claim)本身为专利保护范围,必须就专利申请说明书为文义解释,而不可扩张之。此种态度之专利保护范围,相对于前者无疑较狭,对专利权人而言较为不利。(三)折衷主义无论采取「中心限定主义」或「周边限定主义」将会遭遇如何适度保护专利权不被侵害之排他权利、以及鼓励社会大众创造发明之两难,因此目前世界潮流均往调和之方向而努力。比如: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及该条议定书,以及美国实务弹性运用「均等原则」解释之结果,均反映欲平衡追求此两种利益之企图。3[3].蔡明诚,发明专利法研究,178页,台大法学丛书(一0三),作者自版,1997年4月初版。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三、解释专利保护范围之技术在专利侵害诉讼中,必须证明被告所为之行为及其之创造物(theaccuseddevice)必须落入专利权人合法专利权之「专利保护范围」内,才构成所谓专利侵害。因此有关「专利保护范围」之问题每伴随专利侵害诉讼而生,且从实务对「系争案例是否构成专利侵害」之认定中,最常得知实务对于「专利保护范围」之态度;故以下就专利侵害认定学说上所采之审查标准略述之,以便利案例之分析及了解。事实上,学说提出之此三步骤,目的虽系用于认定专利侵害是否构成,但实质上亦为「专利保护范围」界线之解释。(一)全要件原则(AllElementRule)在专利侵害诉讼中,分析专利权人之申请专利范围之一切要件,与被告之创作的一切要件,两相比对完全相同,才构成专利侵害。由于此说解释「专利保护范围」过份限于文义解释,对专利权人之保护过于狭隘,故运用上还需辅以其它原则,以认定是否构成专利侵害。(二)均等原则(Thedoctrineofequivalents)采取「周边限定主义」立场者,严格限制以申请专利之记载为「专利保护范围」,然对于申请专利之文字记载的解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释,则可能引用「均等原则」,认为被告之创作需与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记载之「专利保护范围」,实质上利用同一方法所产生之相同创作或实质上发挥同样之功能者,始构成专利侵害,也才构成专利侵害。至于采取「中心限定主义」立场者,是以申请专利之文字记载为基础,引进所谓「平均技术水准」概念,推演出「一般的发明思想」作为发明专利技术范围,亦即在德国过去所采之三分法(Lindenmaier)中,认定究为「明显之均等」之「发明对象」,或系「非明显之均等」之「一般的发明思想」。4[4]均等原则之成立要件有二:5[5]置换可能性:专利权之发明构成要件之一部分与被告创作相异之部分,实质上功能、效果相同;比如专利权人之发明技术构成要件为(A+B+C+D),而被告创作之构成要件为(A+B+C+E),若将D要件至换为E要件,可达到与原专利权相同之功能或效果,则虽构造略有不同,仍属专利权人发明技术之范围内,从而构成专利侵害。是否属于发明技术之范围内,取决于其发明之本质特征是否实质上相同,故判别何要件为发明之本质特征,成为专利侵害审查之重要工作。4[4]蔡明诚,前揭书,198页;邵良正,专利权之保护,81页以下,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民72年。5[5]专利侵害鉴定基准,30页以下,经济部中央标准局,民85年6月。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置换容易性:前述之置换需为熟习该项技艺之人或其相关业者容易想到、推知者;亦即在文字上虽没有明示之非显在技术思想,相关业者只要参酌说明书之叙述,依当时之技术水准,容易思及者,即足当之。「均等原则」乃系以实质解释补充形式解释之不足,故较「周边限定主义」而言为技术范围之扩张,惟如同所有「专利保护范围」学说,「均等原则」亦需考量专利权人利益及社会公益之平衡,故在某些情况需有所限制:公知技术及同业之人习知、习用,或依当时技术水准容易推知之技术。其它专利申请在前之事项。意识上有意除外之事项。6[6](三)禁反言原则(FilewrapperEstoppel)专利权人若在申请专利之过程中,于任何阶段或任何文件表示放弃某些权利,即不得在专利侵害诉讼中主张已放弃之部分,即所谓「禁反言原则」。6[6]邵良正,前揭书,106页。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四、立法例(一)美国法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制订后,历经1793、1836、1870年之修正,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并未有实质意义之修正,惟其实务上判例及法院见解之演进至今,却已明白指出采取「周边限定主义」之立场,以及清楚建立一套专利侵害审查制度7[7]。在KeystoneBridgeCo.v.PhoenixIronCo.95U.S.274,278案中,法院认为「法院无权将专利权之范围,扩张至原来专利局准许之专利请求部分范围之外…专利权人亦不得主张其发明之技术范围较其原请求部分之文字所记载者更为广泛,纵令在事实上其发明确较其原请求部分所记载者为广,仅能任系其自愿将其中超出原请求部分之过剩发明放弃而已」;惟应注意者,所谓「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得超出申请专利所记载者,系指对「专利保护范围」认定之基本原则,至申请专利范围所记载之文字,不必严格拘泥于文义,而是以专利权之「实质意义」作为解释形式上文字之基础,如GraverTank&Mfg.Co.Inc.V.LipdeAirProductCo.案,以及Westinghousev,BoydenPowerBrakeCo.案中指出在决定系争创作(accuseddevice)是否侵害7[7]骆增进,前揭书,13页。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另一有效之专利权时,若形式上之文字记载未尽相符,但实质上系以同一方法、表现同一机能而取得一效果者,仍构成专利侵害;如两者之基本原理与产生功效之方法不尽相同,纵该创作之内容与申请专利范围所载之文字形式上无从区别,亦不构成专利侵害8[8]。故总括言之,美国实务采取「周边限定主义」之立场,就专利审查乃兼采「文义侵害认定」及「(实质)均等原则」(Thedoctrineofequivalents),并受「禁反言原则」(Filewrapperestoppel)「申请专利范围不容许扩张至公共所有(publicdomain)之物品或方法的原则」9[9]之限制。在专利侵害诉讼中,被告用以主张抗辩之「禁反言原则」,如何与专利权人所用之「均等原则」、以及基本的「全要件原则」一并适用,兹说明美国实务上,专利审查之三其步骤如下:10[10]第一步:全要件原则分析专利权人之申请专利范围及被告之创作的一切构成要件,两相比对,全部构成要件相同,才构成专利侵害。欠缺一个构成要件或一个构成要件不同,即不为专利侵害。8[8]邵良正,前揭书,81页以下。9[9]蔡明诚,前揭书,190、191页。10[10]专利侵害鉴定基准,37页以下。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二步:均等原则依「全要件原则」,认为专利权人之申请专利范围之所有构成要件中,被告创作所欠缺之部分,应再依「均等原则」,认定两者是否可达成实质上同样之功能、效用;如认为系实质相同之构成要件,则又逆转为构成专利侵害。第三步:禁反言原则针对依「均等原则」逆转为专利侵害之部分,被告则可主张有专利权人自愿放弃权利之情形,则依「禁反言原则」又逆转为不构成专利侵害。(二)欧洲专利公约(EPC)欧洲专利公约第六十九条关于请专利范围之规定为「专利及专利申请之保护范围系以申请专利请求之内容决定。但说明书及图标可用来解释申请专利范围」,而欧洲专利公约议定书11[11]之立法意旨中加以说明:「…不能将第六十九条理解为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系由申请专利范围严密的文词所决定;说明书及图标仅用于排除申请专利范围不明之11[11]欧洲专利公约议定书(Protokoll)包含对欧洲专利公约之解释,依公约第一六四条第一项规定,该议定书为公约之构成部分,与公约产生相同之效力。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处。…」12[12],为采取「折衷主义」之代表。(三)德国德国过去为采取「中心限定主义」之代表,其实务上对专利权范围采取所谓「三分法理论」,即将专利保护范围分为三种,发明之直接对象(DerunmittelbareGegenstandderErfindung)、发明之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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