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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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条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四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五条本单位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工作制度1、本单位建立隐患自查制度,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2、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一是供电、供水、供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二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三是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县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必查;四是废弃仪器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4、本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立本单位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制度,本单位每月25日前要向上级部门报送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表,本单位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本单位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通报当地政府。本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六条本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后5日内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上级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按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处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八条本单位各级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仪器,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本单位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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