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2016年11月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投标相关知识2招标投标法二主要内容(一)《办法》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办法》的章节结构【五章49条】(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的重要条款(三)(一)《办法》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清理原规章不合规内容,着力贯彻落实实施条例1建立了信息化管理方式,着力提高行政监督效率2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3规范了集中招标的行为,着力填补法律法规空白4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着力保证制度刚性执行551、清理原规章不合规内容,着力贯彻落实实施条例《办法》将原信产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号令)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予以删除,着力贯彻落实实施条例,推进依法行政。例如:自行招标资格、邀请招标特例等规定。《办法》对于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2、建立了信息化管理方式,着力提高行政监督效率6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进电子政务、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等要求,《办法》规定建立“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对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进行实时动态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息化监管,提高行政监督效率。“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信息平台”的定位是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中公共服务平台和监督平台的功能.2、建立了信息化管理方式,着力提高行政监督效率(续)公示中标候选人自行招标备案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情况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招标项目实施情况。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平台功能评标专家库管理邀请招标情形及理由3、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8针对《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部分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办法》作出更加细化、的规定,着力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1、细化邀请招标的条件(第6条)2、明确招标相关文件应当载明的内容(第11-13条)3、完善评标标准和方法(第16-20条)4、完善评标委员会有关规定(第29-31条)5、完善评标程序(第27、28、33条)3、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9第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3、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10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申请人须知;(三)资格要求;(四)业绩要求;(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3、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11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格式;(四)项目的技术要求;(五)投标报价要求;(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八)合同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所有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改变。3、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12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五)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六)技术支持与保障;(七)投标价格;(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3、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13第十七条监理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四)监理大纲;(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3、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14第十八条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五)质量和安全管理措施;(六)投标价格;(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3、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15第十九条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二)投标价格;(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四)组织供货计划;(五)售后服务。3、细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着力增强制度可操作性16第二十条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鼓励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4、规范了集中招标的行为,着力填补法律法规空白通信行业普遍采用集中招标采购方式,对于招标人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对于投标人也能够节省投标成本,对招投标双方均有利除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内干线传输网项目外,大部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政府审批或核准,只需要“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既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投标法》、《条例》既没有规定、也没有明令禁止集中招标和集中资格预审的操作形式办法》根据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对集中招标程序和规则作出规定,着力填补法律法规空白5、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着力保证制度刚性执行为了保证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办法》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以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进行招标项目备案和报告违规抽取评标专家未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未详细载明评标标准招标文件中包含多轮次报价等违法条款开标过程及开标记录不合规违反集中招标集中资格预审相关规定《办法》的法律责任均针对招标人,并非放松对投标人的监管,主要是《条例》对投标人的法律责任有详细的规定,无需重复。(二)《办法》的重要条款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和强制招标的范围(第2条)公开招标项目范围及邀请招标特例(第6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第7条)招标备案和报告(第8、40、42条)集中招标、集中资格预审(第21-24条)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异议及后续处理(第27、33条)评标专家条件和评标委员会分组(第29,31条)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定标(第35、38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和强制招标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1、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施工;2、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3、与通信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确定。公开招标项目范围及邀请招标特例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邀请招标有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招标备案和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备案表》(第8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表》(见附录二)。(第40条)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所有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督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第42条)集中招标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第22条)集中招标(续)13•明确招标人组织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即资金来源已落实。•组织集中招标应当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集中招标•明确了集中招标的合法地位,一种特殊形式的招标。2集中招标(续)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服务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服务进行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第22条)集中招标(续)集中招标,顾名思义是将多个同类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起来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通信行业主要有以下三种集中招标的形式:(一)标段招标;(二)份额招标;(三)混合招标。集中招标(续)对于工程和服务集中招标,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一个“实施地域”只能有一个中标人,“实施地域”是指施工或者工程服务实施的地区,不能等同于行政区域。集中招标所涉及项目的时间跨度不宜过长,最好不超过一年。标段划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第21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多标段项目的中标原则。1、提前约定潜在投标人被允许参与的最多标段数量(限投原则)。2、提前约定潜在投标人被允许中标的最多标段数量(限中原则)。潜在中标人可按标段序号顺序中标,也可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的顺序由其自行选择中标标段,同时需明确递补规则。以上的限投原则、限中原则均需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写明。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项目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管理的规定。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当继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第22条)集中资格预审(续)3、集中资格预审应遵守资质管理有关规定。2、集中资格预审应当明确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预估项目规模。1、明确集中资格预审合法地位。4、集中资格预审不能取代招标。“入围招标”本质上是集中资格预审。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异议及后续处理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第27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33条)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复杂、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