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共生式发展:从病态到常态摘要:从“政治共信、经济共享、生态共荣、社会共识、文化共存”五个维度对“对称式互惠共生”这一城乡“常态”关系进行理论建构,可在“双向、合作与多元”的后工业化进程中实现社会正义理念的重构。内容提要:“共生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分析范式和认识论,为中国社会转型以及中国社会“二重性”等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依据共生理论分析,“二元病态共生”是建国以来中国城乡关系的具体表征,主要包括计划经济时期的“寄生共生”、改革开放时期的“偏利共生”、后税费时期的“非对称式互惠共生”三种关系形态,并且这种“二元病态共生”的表达形态实质反映为对社会正义的缺失、偏离和违背。根据共生理论预设,“对称互惠共生”是共生系统的演化方向,对此,从“政治共信、经济共享、生态共荣、社会共识、文化共存”五个维度对“对称式互惠共生”这一城乡“常态”关系进行理论建构,可在“双向、合作与多元”的后工业化进程中实现社会正义理念的重构。关键词:共生理论城乡二元性社会正义对称式互惠共生共生理论:观察中国社会转型的新视角20世纪80年代末,学界先后提出了“转型社会、社会转型、转型中的中国社会”等一系列概念,旨在以此来把握中国内地的历史巨变。简单讲,“社会转型即是指社会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转变的过渡过程,是社会的结构性变革和整体性发展。”当下中国已进入“加速发展的转型阶段”,社会转型有着自身的鲜明特点,这重点体现为中国社会转型的“双重性”或“二元性”秩序。比如,从社会群体的划分来看,居民身份的“二元性”十分突出,一是乡村农民与城市市民的“户籍二元”,户籍制度是这种身份二重的“中国标志”,有学者就指出,“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在城市经济所作的贡献与他们所获得的酬劳很不相称,在与城市市民交往中总是遭受到种种制度上的排斥和歧视。”另一则是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二元”,有学者指出,“在目前这种由现代化中期向现代化后期复杂转型的过程中,并不是农民向市民的自然演化,而是出现了‘农民工’这一过渡性的‘兼具身份’,相对于纯粹的农民来说,他们是工人,但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他们却又是农民”。这种身份的二重性使得他们在城市中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民工讨薪之类的利益纠纷问题屡见不鲜。再如,从区域发展的角度来看,又存在城市与乡村的二元结构,其主要体现为城市社会为一元、农村社会为另一元的城乡分隔和差异的状态。诚如刘祖云教授所言,“中国当下的城乡关系主要表现为一种城乡差距与城乡分离的二元性交叠结构,并且这种‘中心—边缘’的二元结构更有着空间和文化心理上双重性表达。”可以说,中国社会的“二重性”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严重阻碍。总之,中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后发外生型国家,其现代化变革是在外来因素的激发下启动的,在传统因素尚未完全解体,而现代因素又未完善发育的情境下,现代因素对传统因素的冲击以及传统因素对外来因素的排斥,势必会引发一定的社会发展困境。因而,如何有效解决本土传统因素与外来现代因素的“共融、共契”问题,促成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顺利转型尤为关键。对此,“共生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分析范式和认识论,为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及中国社会“二重性”(如城乡差距、城乡二元)等一系列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和有力的解释性框架。病态共生:中国城乡社会的“二元并存”日本建筑大师黑川纪章在《新共生思想》中明确指出,“共生概念涉及到人与自然的共生、地域性与全球性的共生……城市与乡村的共生……等不同层次内容的共生。”这充分显示出“城乡共生发展”的客观重要性。简单说,“共生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共生现象是共生单元之间的相互吸引合作、补充依赖;共同进化、共同发展、共同适应是共生的深刻本质;进化过程是在单元之间相互激励中合作进化,并可能产生新形态、结构、及能量;共生反映了组织之间的一种相互依存关系,并且能使组织向更有生命力的方向演化;共生关系在行为方式上,存在寄生、偏利共生、非对称互惠共生以及对称互惠共生四种关系。具体到中国场域而言,“二元病态共生”可以说是建国以来中国城乡关系的具体表征,主要体现为“寄生共生、偏利共生、非对称式互惠共生”三种关系形态。1.计划经济时期:寄生共生“寄生”是一种特殊的共生关系形态,其特点在于能量由寄主向寄生者的单向流动,寄生者由此获得迅速的发展,而寄主的进化则遭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从行为方式上看,计划经济时期中国城市的工业发展实际上是以牺牲农业、农村以及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代价的,主要体现为资源要素由“乡村(寄主)”向“城市(寄生者)”的“单向度”流失。这即是一种典型的“寄生共生”关系形态。一方面,施行统购统销政策以提取乡村(寄主)剩余。历史地看,工业化资金的获取主要有三条路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对外殖民扩张、农业剩余的提取。而在城市偏向发展的战略安排下,中国亦只能通过“统购统销”的政策来人为隔断农民与市场的联系,通过城乡产品要素之间的“价格不平等交换”,达到挤压农业资源、提取农业剩余以推动工业发展的目的。据测算分析,“从1952年到1990年间,中国政府通过价格剪刀差、农业税收、农村金融流出等各种手段从农业中汲取的工业发展资金剩余高达11594亿元”。另一方面,建立城乡户籍制度以保护城市(寄生者)利益。户籍制度不仅是一种身份象征,更多体现的是城乡福利分离的“中国符号”,就如相关学者所指,“户籍制度是与粮食供给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给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住宅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生育制度等结合在一起的,使不同户口类型的人享受不同的国家社会福利,而农民是与国家社会福利无缘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户籍制度建立的本质其实是为了保障计划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以及城市这一寄生者既有利益的维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2.改革开放时期:偏利共生“偏利共生”是从寄生关系向互惠共生关系转化的中间类型,其特点在于共生单元之间尽管产生新能量,但能量却更多只倾向于某一方流动。改革开放后,农村和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得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开始松动,但此阶段非价格的城市偏向政策却日益加强,这基本是一种“偏利共生”的城乡关系形态。一方面,表现为城乡二元分割制度的解构。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破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乡镇企业的崛起,乡村社会公共空间的活力得以激发开来,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提高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农业剩余的挤压和乡村资源的单向流失。更重要的是,从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允许农民个人在乡镇集市经商,到1993年中小城市对农民开放,规模庞大的市场化改革使得城市的大门也渐次向农民打开,据统计,乡村流出人口“由1977年估计的6100万增加到1999年的8200万,其中离开县所在地人口占80%。”这表明,生产要素已开始在城乡之间和农村内部流动,资源要素由乡村单向流入城市的格局有所改变,农村面貌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另一方面,表现为非价格城市偏向政策的强化。尽管改革开放后城乡二元体制有所缓解,但此阶段的城乡关系依旧是一种“乡育城市”的基本政策,这主要体现为“城市偏向非价格政策”(“低农村财政投资政策”与“高农村税收政策”)。即国家在财政支出上依然施行偏向于城市的发展思维,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民生福利等方面更多地倾向城市地区,而对“三农”公共品的供应却明显不足,并且施行于农村居民的农业税制远高于城镇居民的工商税体系,从而使得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依然较为滞后。据测算,“1978-2005年期间,政府对城镇居民年人均财政支出是农村居民的20.97倍。在税收方面,1994-2005年期间,农村居民人均税负达到城镇居民人均税负的1.35倍。”3.后税费时期:非对称互惠共生“非互惠共生”的特点在于共生单元之间产生新能量,但新能量在共生单元之间是不均等分配的,共生单元双方的进化速度是非同步的。新世纪以来,乡村发展得到了高度的“政策关照”,城乡关系进入了新的转型阶段。但此阶段城乡二元体制并未得到根本性破除,农业支持、公共财政覆盖、就业制度等方面的“非对称性”城乡差别依旧突出,这基本是一种“非对称互惠共生”的城乡关系形态。一方面,惠农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02年,党中央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构想,这直接推动了农村税费、义务教育体制、县乡财政体制等多领域的深化改革。之后,胡锦涛总书记做出“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历史转变阶段。公共财政的阳光开始更多普照乡村大地,惠农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比如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废除农业税、施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民工子女异地高考政策探索等。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底,已有5344.5万人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低保资金共支出718.0亿元,有79.6万农村人口得到农村传统的社会救济,545.6万人纳入农村五保,还有639.8万户次受到农村临时生活救助。另一方面,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尚未破除,“非对称性”发展依然突出。新世纪后,城市与乡村在政策机制、资源配置、发展机会、社会地位等方面仍存在突出的“非对称性”,比如,乡村农业和城市工业资金支持的“非对称性”。《2012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2011年支农财政支出仅为8.72%,与城镇支出差距明显。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补助水平也存在较强的“非对称性”,2012年,城乡居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239.1元、104.0元,差距达2.2倍之多。另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制度更是有着显著的“非对称性”,农民工工资普遍低下,同时,进城务工人员还无法享受到同等的各类城市公共服务。城乡“二元病态共生”下的正义缺失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寄生共生”的城乡关系,还是改革开放初期的“偏利共生”形态,抑或是后税费时期的“非对称式互惠共生”形态,其本质都是中国城乡关系“二元病态共生”结构的不同形式表达(各种形态的特点如表1所示)。从本质上看,这种“二元病态共生”的形态实际反映为社会正义的缺失、偏离和违背。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即是说,“正义是社会政策的理论导向,社会政策是正义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化,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各种各样的社会政策来实现了城乡社会正义的缺失与偏离。其一,寄生共生中公平效率的双重损失。就公平与效率角度而言,计划体制下城乡二元格局的固化,可以说是“平均主义”的价值目标所引发的。党和政府试图通过“大锅饭”形式来避免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但遗憾的是,这种战略虽然使城市工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却严重牺牲了农业、农村、农民的利益,“损害了城乡之间的公平,更是导致了经济结构的严重扭曲,并引发农民利益受身并不产生新能量,而是以牺牲寄主的能量来使寄生者获得发展,所以这种“寄生共生”的城乡关系形态实际带来的即是效率与公平的双重损失。其二,偏利共生中效率优先、损失公平。针对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邓小平总结认为,“试图在城乡客观差异和资源短缺下达成城乡的公平,并不能实现城乡的共同发展。”故而党和政府确立了效率优先的原则,试图通过“一部分人先富、另一部分人后富”政策,以求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来实现城乡社会的公平性。可以说,80年代初期的农村土地改革、经济改革确实颇具成效,城乡间的公平效率基本统一,差距也迅速缩小(如城乡收入比从1978年的2.57降到1985年的1.86),但随着改革中心转向城市,城乡间的不公平性又再次凸显出来(1985年至今,城乡收入比又上升到3.13)。总体上看,由于在效率优先和城市偏向非价格政策的取向下,改革开放后的乡村发展依旧受到了一些歧视和不公正对待。其三,非对称互惠共生中公平意识的萌发。新世纪后,党和政府鲜明提出在城乡发展中要更加强调公平性问题。比如,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理念的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重要论断;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等。这些都根本实现了城乡发展战略上的历史性转变,城乡关系进入了统筹发展、和谐转型的新时期。在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