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10〕50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开放、透明、统一、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意见》(呼政发〔2010〕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社会资源主要是指公用事业领域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公用性的资源,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等。自然资源主要是指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海域、滩涂等,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或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所拥有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资源,如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及户外广告设置权、公交线路经营权和网吧经营权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报名受理、资格核验、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文件发放(发售)、评审委员会组建、开标(挂牌、拍卖、竞价)、评标、中标人确认、合同签订、备案等内容。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根据“依法办事、统一管理、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和市场充分配置”的原则,按照“资源共享、集中服务、统一监管”的要求,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规范运作,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督检查,保证公开交易、公平交易、公正交易、诚信交易。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本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督管理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决策、协调和监督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统一监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设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二)组织制定和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和规则。(四)审查统一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审查统一发放(发售)的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文件和相关说明,为各类交易活动提供专家和场地服务。(五)负责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全程监督交易制度、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执行,审查确认交易过程、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的合法性、合规性。(六)对进驻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交易机构和各交易主体提供相关服务。(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中遇到的问题、争议和纠纷。(八)受理质疑、投诉和举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九)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的其他事宜。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土地交易中心等(以下简称交易经办机构)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集中组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交易经办机构主体地位不变、隶属关系不变。第七条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国土、国资、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责。市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交易管理工作实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管理窗口,集中办理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审批、备案业务,依法对相关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但不得参与和干预公共资源交易具体工作。第八条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第三章交易范围第九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集中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水利、交通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和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建设项目分包、监理、勘察、设计等。(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和集体企业产权(股权)出让、转让。(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四)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等项目招标、转让、出让。(五)使用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公益性资金或以上述资金为主投资兴建的项目物业管理和政府组织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招标。(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七)其他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规定范围内必须进场交易的事项,由市公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目录,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十条鼓励其他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具体交易方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经市公管办审查同意后,统一由交易经办机构负责按照各环节独立运行、相互分离、分段监管、互相制约的原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以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为辅。按规定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交易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非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邀请招标,实行一次性备案。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公管办备案。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经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等方式转让。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需要履行审批、许可手续的,应当先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经市公管办审查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采购人、招标人、出资人和出让人提出的交易申请或委托交易项目,交易经办机构应当审查相关申报材料。对于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交易事项,签订《委托协议书》,在市公管办登记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交易活动。第十八条交易信息、交易文件由交易经办机构报市公管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发布、发放(发售)。对投资规模较大或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招标文件,市公管办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九条交易信息由交易经办机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媒体以及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发布,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还需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发布。交易文件由市公管办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窗口统一公开发放(发售)。对投标(竞买)人提出的问题,由窗口转交招标文件编制机构进行书面答疑并及时反馈。书面答疑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开发布。第二十条交易经办机构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工程建设承包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在交易前将报名和资格审查的情况报市公管办审查备案。第二十一条组织集中交易应当组建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组)。评标专家由市公管办根据交易经办机构申请,从统一管理的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组)按照交易程序、规则以及交易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提出评标意见。在评标过程中,市公管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交易程序、交易规则执行情况,并对评标意见的合规性进行确认。采购人、招标人、出资人和出让人根据市公管办对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的确认结果和评审委员会(组)的评标意见,当场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二条交易经办机构在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办提交交易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交易范围、交易方式和发布公告的媒介、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审委员会(组)成员名单和评标意见、中标结果、合同签订情况等。交易情况报告应当附相关审批文件、交易文件、记录等资料复印件。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交易经办机构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由市公管办当场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决定中止或取消交易活动,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市公管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交易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各有关部门和交易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具体交易程序和规则,经市公管办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不适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的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行政事务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办公厅,警备区,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6月18日印发共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