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结婚登记制度6课时教学安排【课时安排】讲授4课时,案例讨论2课时【讲授内容】讲授以下内容:一、结婚登记条件概述二、结婚登记的条件三、补办结婚登记【教学要求】1、掌握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2、掌握结婚登记的禁止条件3、掌握事实婚姻的含义和特征4、掌握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及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的区别5、了解复婚登记【教学重点】1、结婚登记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2、结婚登记的禁止条件【教学难点】事实婚姻及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及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的区别☺导入案例继父与继女能结婚吗?苏某出生后不久其生父死亡,母亲刘某独自抚养苏某到十岁时,与同厂的何某结婚。何某比刘某小5岁,性情温和,很喜欢小孩,对继女苏某非常疼爱。何某不但与刘某一起供养、照料苏某的生活,还经常给继女苏某辅导功课,苏某也非常喜欢继父,一家三口生活幸福平静。苏某的妈妈刘某在苏某16岁时被确诊乳腺癌晚期,三个月后就去世了。刘某在去世前将已经渐渐长大懂事的女儿苏某托付给何某,何某承诺要将苏某抚养成年。苏某此后一直与何某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父女俩的感情也很好。多年来没有父亲又失去母亲的苏某非常珍惜现在的生活,对继父何某有一种很特殊的感情。苏某高中毕业后,在当地的一家大型超市找到一份工作。亲友给苏某介绍男友,均遭拒绝。在她的心中,继父是选择男友的唯一标准,他有责任感,恬淡,温和,有修养,有爱心,没有任何不良的习惯。渐渐地,苏某产生了一种想法,希望能够一辈子跟继父一起生活,或者嫁给继父。苏某向当地一家媒体的热线电话咨询,想知道没有任何血缘联系的继父与继女是否可以结婚。这家媒体对这个问题很有兴趣,于是向一家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的答复是可以结婚,理由是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禁止继父继女结婚。媒体又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询问,民政部门的答复不可以结婚,理由是何某和苏某之间不仅仅是直系姻亲,由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所以他们是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不得结婚。问:依照我国婚姻法规定,何某和苏某能否结婚呢?本章讲授以下内容:第一节结婚登记条件概述第二节结婚登记的条件第三节补办结婚登记第一节结婚登记条件概述讲两个小问题:一、结婚的条件的分类二、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一、结婚的条件的分类1、结婚的含义和特征结婚,又称为婚姻的成立,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大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同性结合不构成婚姻。第二,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成立。男女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自行结合,不发生婚姻的效力。第三,结婚行为的结果是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确立了夫妻的身份,并互相承担法定的权利义务。未经法定程序,双方不得任意解除已确立的夫妻关系。2、结婚条件的分类在任何社会都有与其生活方式相适应的结婚要件,它是国家对婚姻行为进行干预、审查、监督的手段。各国对结婚要件根据其意义、分类的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结婚条件分为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1)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诸如: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性、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规定。形式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2)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必备要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肯定性规范,指结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均为结婚的实质要件。如:双方合意,需达到法定婚龄等。禁止要件又称为消极要件------是有关结婚的禁止性规范,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备的条件。如:结婚双方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一方及双方患有某些种类的疾病。(3)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将公益与私益作为划分结婚要件的标准在西方国家较为盛行。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要件。如: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禁止近亲结婚等。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的要件。如:须有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未成年人结婚须有法定代理人同意等。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将结婚的实质要件称为结婚要件,包括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将结婚的形式要件称为结婚的登记程序,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才受法律保护。二、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结婚制度始于个体婚制,源远流长,其成立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主要有:掠夺婚有偿婚婚姻成立的方式聘娶婚宗教婚合意婚但这几个阶段并非绝对的依次更替,或在某一个国家都一定经历过。在大多数国家他们是错综交织在一起的,只是在某一时期内,某种婚姻方式占统治地位而已。(一)掠夺婚掠夺婚又称为抢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抢夺女子为妻的婚姻。他是在对偶婚制向个体婚制转变的过程中产生的。现代社会有些民族保留了抢婚的习俗,但只是作为婚姻成立的形式,不再具有暴力与违背女方意愿的内容。(二)有偿婚有偿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代价作为与女方结婚的必要条件的结婚方式。依代价的不同形式,有偿婚又可以分为如下三种:1、买卖婚。以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作为身价,并以此为婚姻成立要件的婚姻。给付者一般为男方,收受者则是女方。相传“伏曦制嫁娶,以俪安为礼”,开买卖婚之先河,这种以财货易妻室的结婚方式,一直流传并盛行于后世。2、互易婚。又称为交换婚或换亲。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作为子妇,或男子各以其姐妹交换为妻。3、劳役婚。以男方向女方家服一定期限的劳役为结婚要件的婚姻。(三)聘娶婚。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向女方家交付一定数量的聘财为结婚要件的婚姻,并且必须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聘娶婚形成于西周时期创制的“六礼”,后经过法律的认可。六礼载于《礼记》“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六礼程序为: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四)宗教婚宗教婚是结婚时举行隆重的宗教仪式,须有大祭司、神官与十名证人参加。由神官主持婚礼,新郎、新娘共食祭祀的麦饼后,婚姻成立。它是西方国家结婚的传统形式。罗马“共食婚”是罗马贵族结婚的主要方式,宗教婚是欧洲中世纪各国占统治地位的结婚方式,在基督教的强大教权之下,寺院法(亦称教会法)对婚姻关系的调整作用凌驾于一切世俗的立法之上。教会当局对婚姻事务具有无可争辩的管辖权。结婚须向当地教会申请,婚事须经过教会当局公告,举行婚礼时须由神职人员祝福,直至宗教改革和婚姻还俗运动以后,宗教婚才逐渐衰微,但至今仍有一定的影响。(五)合意婚。合意婚又称自由婚或共诺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依民事方式经过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婚姻,都被称为共诺婚。由于合意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以契约理论为基础,故又被称为自由婚或契约婚。这种共诺婚在价值观上是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相一致的。在法理上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以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订立的契约,在这里,同样通行着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一般规则。合意婚是婚姻史上的重大进步,它还婚姻以世俗面目,并使当事人从此在法律上成为婚姻的主体,享有了支配自己婚姻的权利。20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相继对结婚立法予以修改,宗教势力对结婚制度的影响愈益减少,法定的结婚方式更趋简化。现代:现代大多数国家的婚姻立法中,双方合意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其法定的结婚方式主要有:仪式婚、登记婚、仪式与登记结合制。第一节结婚登记条件概述讲完第二节结婚登记的条件讲以下三个内容:一、结婚登记的条件二、结婚登记的形式条件三、结婚登记的禁止条件先看两个案例:案例一:假设张某和李某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在下列不同时间结婚,他们的婚姻是否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的要求?他们的婚姻是否有效?情况1:张某与李某在90年6月6日结婚,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问: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答疑: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故虽然张某、李某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但他们构成事实婚姻,亦受法律保护。情况2:张某与李某在96年6月6日结婚,按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问: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答疑: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规定: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故虽然张某、李某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情况3:张某与李某在03年12月6日结婚,并没有按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只是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问: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答疑:张某与李某得结婚既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因此,该婚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上述案例说明了结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2、案例二:“福建平和:没有初中毕业证不办结婚证”初中辍学现象严重福建省平和县地处闽南山区,初中辍学现象严重。“省里要求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但平和县初中辍学率达到6%,初中三年下来辍学率达10%。”平和县教育局在开学初摸了一下情况,发现又有不少学生没有到学校注册,经过紧急动员,劝说了1500多名学生回校,但还有1000多名学生没有回校。政府通知“没有毕业证不办结婚证”3月初,接到县教育部门关于初中学生辍学情况的汇报后,平和县有关负责人高度重视,不久便以平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了平政办发明电[2007]1号通知《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控制初中辍学的通知》。通知开宗明义:下发这份通知的目的是落实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依法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责任,严格控制初中学生辍学,促进平和县九年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通知规定:对严重违犯义务教育法,多次动员仍不回学校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在乡镇集中举办义务教育法学习班,提高家长守法意识。通知还要求:乡镇、村和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民政、土地等部门对未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得开具劳务证明,不给予办理劳务证、结婚证、驾驶证等,在福利补助、宅基地审批、营业执照发放等事项中严格审查青少年及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落实义务教育情况。通知遭遇广泛质疑不少学生家长由于担心孩子拿不到毕业证书,以后无法办理各种证件,不得不交纳学费给学校,没有交钱的学生家长心里也惴惴不安。除了学生和家长以外,村民普遍产生了担心情绪。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她的外甥女原打算最近去领结婚证。看到通知后,担心自己没有初中毕业证书而不敢去办结婚证了。这一通知的合法性成为村民质疑的焦点。他们认为,尽管青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但政府采取的措施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没有取得初中毕业证书就不给办理结婚证违背了婚姻法。好事依法才能办好面对广泛质疑,平和二中负责人陈垦表示,平和二中的通知是参照了上面精神,当时没有认真考虑它的合法性问题,现在看来这种要求不妥。平和县教育局局长也承认,由于赶时间,文字上审核把关有点问题。3月28日,平和县以平政办[2007]28号文件重新下发通知,删除了关于要求有关部门对没有取得初中毕业证书的青少年不给予办理结婚证、驾驶证、劳务证的条款,并宣布平政办发明电[2007]1号废止。这一被人简化为“没有毕业证不办结婚证”的“荒唐令”最终以废止告终。可见:设定结婚的条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的规定,任何部门无权设定结婚登记的条件。无论是申请结婚登记是申请离婚登记,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是当代各国婚姻登记的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