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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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名解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以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社会科学。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卫生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不仅包括上述各种卫生法律,而且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效力低于卫生法律而在其他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卫生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患者权利的自主原则:是指患者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生活目标和理想,有权对自己在生命健康权作出合乎理性的选择。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的溯及力:也称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卫生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卫生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卫生法的制定: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活动中的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卫生法的实施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是卫生执法的具体体现。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服务等专业机构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临床、中医(包括中医、名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医院:医院是指以诊治疾病为主要任务并设有病房的医疗机构,它借助于一丁的病床设施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病人实施诊疗活动,从而达到治病防病,保障人体健康的目的。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传染病: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如朊毒体、病毒、衣原体、立克次体、支原体、细菌、真菌、螺旋体和寄生虫等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在一定条件下可造成流行的疾病。血站:是指不以营业为目的,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这里的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要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医疗事故争议做出的技术审定,既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断性质做出科学的结论。医疗损害鉴定技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因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律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纠纷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人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事故争议作出的技术审定,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作出科学的结论。二、选择、简单题及论述题1、卫生法学的特征: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科学性、综合性、实践性2、卫生法的特征①同自然科学紧密结合,并融进大量技术规范②诸法合体,采用多种调节手段③反映社会共同要求3、卫生法具有的7个基本原则:答:①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的原则;②预防为主的原则;③依靠科技进步原则;④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⑤公平原则;⑥国家卫生监督原则;⑦患者权利自主原则。4、卫生法的渊源:(选择题)①宪法②卫生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包括:《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法》、《母婴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献血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卫生的条款③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④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卫生部门规章⑥地方性卫生法规(直辖市及大的经过允许的市地方人大)⑦卫生地方性规章(地方政府)⑧国际条约5、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答:卫生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的。⑴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我国,卫生法律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⑵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⑶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行为、物、精神产品三类。①行为:是指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是积极的行为,后者是对一定行为的限制。②物:主要包括进行各种医疗和卫生管理工作过程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③精神产品:是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结果。6、卫生法制定的特征⑴权威性。卫生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立法活动⑵职权性。享有卫生法权的国家机关只能在其特定的全县范围内进行与其职权相适应的卫生立法活动。⑶程序性。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⑷综合性。卫生法的制定不仅包括制定新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等一系列卫生立法活动。7、构成卫生违法的条件⑴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⑵卫生违法的主观方面必须是行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过错;⑶卫生违法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⑷从客体上看,卫生违法必须侵犯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秩序,与所形成的危害性之间有因果关系。8、卫生法律责任的特征:⑴卫生法律责任是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⑵其内容是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⑶卫生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⑷卫生法律责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予以追究,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一权力。9、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⑴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①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责令期限改正和撤销批准文号等。②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等。⑵民事责任:以财产赔偿为主的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貌、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⑶刑事责任:处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是适用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10、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⑴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⑵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⑷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并推荐。⑸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士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5年。11、不予注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情形有哪些?⑴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⑵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⑶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⑷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宜或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⑸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12、重新申请注册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情形有哪些?需要重新申请注册的情形:(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法定情形消失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方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收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13、变更注册的情形和程序申请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职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14、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⑴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⑵受刑事处罚的;⑶吊销《医师执业证书》;⑷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不合格;⑸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⑹身体健康状况不宜继续执业;⑺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⑻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15、申请个体行医的条件⑴具体执业医师资格;⑵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6、不属于超范围执业的情形有哪些⑴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⑵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⑷符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⑸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7、医师的权利⑴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这是医师履行其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⑵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⑶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⑷参加专业培训,接收继续医学教育;⑸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⑹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⑺在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18、医师的义务⑴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⑵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⑶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⑷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⑸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19、医师执业规则⑴医师实施医疗、预防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