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的标准规范7城市供电设施7.1一般规定第7.1.1条规划新建或改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结构选型,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整体水平相适应。第7.1.2条城市供电设施的规划选址、选路径,应充分考虑我国城市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用地紧张的空间环境条件和城市用电量大、负荷密度高、电能质量和供电安全可靠性要求高的特点和要求。第7.1.3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应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第7.1.4条规划新建的城市供电设施用地预留和空间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0.5条的要求。(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7.5城市电力线路第7.5.1条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第7.5.2条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5.2.1条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第7.5.2.2条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第7.5.2.3条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7.5.2.4条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第7.5.2.5条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第7.5.3条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5.3.1条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第7.5.3.2条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第7.5.4条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第7.5.5条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第7.5.5.1条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第7.5.5.2条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表7.5.5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60-7566、11015-2533035-453512-2022030-40第7.5.6条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第7.5.6.1条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第7.5.6.2条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第7.5.7条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第7.5.8条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第7.5.8.1条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第7.5.8.2条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第7.5.8.3条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第7.5.8.4条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第7.5.9条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第7.5.9.1条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第7.5.9.2条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第7.5.9.3条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第7.5.9.4条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第7.5.9.5条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附录B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第附录B.0.1条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附表B.0.1线路电压(kV)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m)3.04.05.06.07.0第附录B.0.2条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的规定值。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附表B.0.2线路电压(kV)11-103566-110220330垂直距离(m)3.01.53.04.05.06.0附录C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第附录C.0.1条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附表c.0.1线路经过地区线路电压(Kv)11-1035-110220330居民区6.06.57.58.514.0非居民区5.05.06.06.57.5交通困难地区4.04.55.05.56.5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第附录C.0.2条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附表C.0.2线路电压(kV)11-1035-110220330最小垂直距离(m)1.01.53.03.54.5附录D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理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附表D项目安全距离(m)平行交叉建筑物、构筑物基础0.50-电杆基础0.60-乔木树主干1.50-灌木丛0.50-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0.25(0.10)0.50(0.25)通信电缆0.50(0.10)0.50(0.25)热力管沟2.00(0.50)水管、压缩空气管1.00(0.25)0.50(0.25)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1.000.50(0.25)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3.001.00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1.501.00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1.000.50注:1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2路灯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4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m。第7.5.5.2条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表7.5.5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kV)高压线走廊宽度(m)50060-7566、11015-2533035-453512-2022030-40美树小区高压线为:110kv,高压线走廊宽度应为:25米220kv,高压线走廊宽度应为:40米高压线走廊宽度指高压线两边的距离,在高压线走廊宽度之内不能有建筑或人群居住。
本文标题:高压线的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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