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无障碍环境是当今城镇环境建设的主流之一,是城镇道路、交通及建筑物在设计中“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200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1)城市道路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2)无障碍内容•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发达国家和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情况•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订无障碍标准的国家,其无障碍环境建设既有多层次的立法保障,又已进入了科研与教育的领域;各种无障碍设施既有全方位的布局,又与建筑艺术协调统一,同时给残疾人、老年人带来了方便与安全,堪称世界一流水平。•日本目前为残疾人、老年人增设的无障碍设施比较普及,国家所制订的统一建设法规中就包括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设计。每一幢建筑物竣工时,有专门部门验收其是否符合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设计。在一些公共设施中,尤其是商店,是按商业建筑面积大小实现不同等级的无障碍设计,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大中型商业建筑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专用停车场、厕所、电梯等设施。在机场、电力火车站、电力火车以及道路等地方和设备,无障碍设施、服务也较为完善。•《香港残疾人通道守则》自1976年至1984年多次修订。香港对规定道路的无障碍要求是高的,乘轮椅者在规定的无障碍道路上要实现通行无阻。跨车行道的建筑物、交通信号与标志、地铁无障碍十分完善和发达。有关建筑物也做到无障碍设施齐全。一.残疾人的定义与分类1.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2.残疾人的生存现象●功能障碍:人们在生理学、解剖学及心理学方面的构造或功能上有不同程度的丧失或不正常。●能力障碍:由人的残疾产生功能障碍,致使人们在正常范围内实现某种活动的能力受到限制。●社会不利条件:是指社会及居住环境上的障碍。3.分类我国把残疾人分为5类:a.视力残疾b.听力和言语残疾c.智力残疾d.肢体残疾e.精神病残疾凡是两种或多种残疾的人,另列为综合残疾。二.社会与残疾人1.人员分类:2.残疾人现状全世界残疾人已超过5亿,约占世界总人数的10%,且在以每年1500万的速度增加,平均每天增加4万个残疾人。我国是世界上残疾人数量最多的国家,总数约6000万。城市环境的无障碍设计一.缘石坡道1.定义缘石坡道:是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了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乘轮椅者进入人行道行驶的一种坡道。2.类型全宽式缘石坡道扇面式缘石坡道扇形单面坡缘石坡道下口宽度不应小于1.50m平行式缘石坡道单面坡缘石坡道单面坡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单面坡缘石坡道可采用方形、长方形或扇形;b.方形、长方形单面坡缘石坡道应与人行道的宽度相对应c.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二.盲道1.定义是指在人行道上铺设一种固定形态的地面砖,使视残者产生不同的脚感,诱导视残者向前行走和辨别方向以及到达目的地的通道。2.类型●行进盲道:表面上呈条状形,使视残者通过脚感和盲杖触感后,指引视残者可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提示盲道: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盲道的转弯处、终点处和表示服务设施的位置等,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3.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人行道设置的盲道位置和走向,应方便视残者安全行走和顺利到达无障碍设施位置;b.指示残疾者向前行走的盲道应为条形的行进盲道;在行进盲道的起点、终点及拐弯处应设圆点形的提示盲道;c.盲道表面触感部分以下的厚度应于人行道砖一致;d.盲道应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等障碍物;e.盲道宜避开井盖铺设;f.盲道的颜色宜为中黄色。4.行进盲道的位置选择应按下列顺序,并符合下列规定:a.人行道外侧有围墙、花台或绿地带,行进盲道宜设在距围墙、花台、绿地带0.25~0.50m处;b.人行道内侧有树池,行进盲道可设置在距树池0.25~0.5m处;c.人行道没有树池,行进盲道距立缘石不应小于0.50m;d.行进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可根据道路宽度选择低限或高限;e.人行道成弧线形路线时,行进盲道宜与人行道走向一致;f.行进盲道触感条规格应符合下表的规定:5.提示盲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行进盲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b.行进盲道在转弯处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应大于行进盲道的宽度;c.人行道中有台阶、坡道和障碍物等,在相距0.25~-.50m处,应设提示盲道;d.距人行横道入口、广场入口、地下铁道入口等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长度与各入口的宽度应相对应;e.提示盲道的宽度宜为0.30~0.60m;f.提示盲道触感圆点规格应符合下表的规模。三.公交车站1.城市主要道路和居住区的公交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和盲文车站牌。2.沿人行道的公交车站,提示盲道应符合下列规定:a.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b.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c.提示盲道距路边应为0.25~0.50m;d.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公交车站的提示盲道相连接。3.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设公交车站应符合下列规定:a.由人行道通往分隔带的公交车站,设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度不应大于1:12的缘石坡道;b.在候车站牌一侧应设提示盲道,其长度宜为4.00~6.00m;c.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d.提示盲道距路边宜为0.25~0.50m;4.公交车站设置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与内容,应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四.人行天桥及人行地道1.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类型按垂直交通的形式分:•直线型•折返型•弧线型•螺旋型•结合型(桥两端与建筑物相连,利用建筑物内部垂直交通系统上下)2.城市中心、商业区、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应设坡道和提示盲道;当设坡道有困难时可设垂直升降梯。4.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有困难地段的坡度不得大于1:8(需要协助推动轮椅行进);b.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c.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m的中间平台;d.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5.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梯道宽度不应小于3.50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m;b.在梯道中间部位设自行车坡道,一般宽度为0.60m;c.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30m;d.踏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前缘不应有突出部分。6.距坡道与梯道0.25~0.50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0.30~0.60m。7.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地铁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8.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扶手高应为0.90m。设上、下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70m;b.扶手应保持连贯,在起点和终点应延伸0.40m;c.扶手截面直径尺寸宜为45~50mm,扶手托架的高度、扶手与墙面的距离宜为45~50mm;d.在扶手起点水平段应安装盲文标志牌;e.扶手下方为落空栏杆时,应设高不小于0.10m的安全挡台。9.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0.85m时,在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10.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11.人行天桥下面的三角空间区,在2m高度以下应安装防护栏,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宽0.30~0.60m提示盲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