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1110-2009 方便米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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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安徽省地方标准DB34/T1110—2009方便米线2009-12-29发布2009-12-29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4/T1110—2009前言本标准由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安徽)。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姚彦如、董思恩、朱帮群、聂磊、王彩霞、邵栋梁。本标准首次发布。DB34/T1110—2009方便米线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米线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为主要原料,采用磨浆蒸片切条工艺或挤压工艺,经定量、定型烘干、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免煮的条状米线产品(可配调味料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354大米GB2715粮食卫生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4789.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478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GB/T4789.10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T5009.3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53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B/T2652方便米粉(米线)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复水率米线经85℃以上水浸泡一定时间后,恢复性状的能力,以粉条复水后增加的质量与复水前质量的百分比表示。3.2粘条按复水率规定条件复水后,两条或两条以上粘合在一起的米线。DB34/T1110—20094要求4.1原料要求4.1.1大米应符合GB1354规定。4.1.2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4.1.3辅料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基本均匀一致的色泽。气味、滋味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口感口感柔韧滑爽、有弹性、不粘牙、不牙碜,基本无硬芯。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3.0酸度,oT≤4.0复水率,%≤200粘条率,%≤3.0铅(以Pb计),mg/kg≤0.2无机砷(以As计),mg/kg≤0.15黄曲霉毒素B1,μg/kg≤5.04.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指标项目米线米线和料包菌落总数,cfu/g≤1000≤5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1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采用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进行。5.2水分按GB/T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5.3酸度DB34/T1110—2009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进行。5.4复水率按QB/T2652规定的方法进行。5.5粘条率按QB/T2652规定的方法进行。5.6铅按GB/T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5.7无机砷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5.8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进行5.9菌落总数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5.10大肠菌群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5.11沙门氏菌按GB/T4789.4规定的方法进行。5.12志贺氏菌按GB/T4789.5规定的方法进行。5.1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5.14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6检验规则6.1组批同种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20袋,再从中随机抽取8袋,其中4袋作检验样,另4袋作备样。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检部门逐批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酸度、复水率、粘条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4型式检验6.4.1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检验项目应为本标准4.2~4.6的全部项目。6.5判定规则6.5.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则判为合格品。6.5.2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以在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复检,复检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的,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仍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6.5.3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DB34/T1110—20097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应卫生、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要求。7.2.2包装应整齐美观、封口严密、不松散、无破损。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3.2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雨、防晒。7.4贮存应存放与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库房中。8保质期产品可根据不同季节、产品的不同类别及工艺,在产品包装或其他标识上作出保质期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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