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1.1道德的概述1、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是社会主流价值观下的非强制性约束准则与规范。2、道德的功能:(1)认识功能。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2)调节功能。道德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调节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矛盾。(3)教育功能。道德是催人奋进的引路人。它培养人们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树立正确的义务、荣誉、正义和幸福等观念。(4)评价功能。道德是公正的法官。(5)平衡功能。平衡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教育人们应当以造福而不贻祸与子孙后代的高度责任感,开发自然资源,发展社会生产,维持生态平衡。3、道德与法律的区别:(1)从时间来看,道德要早的多。(2)从依靠力量来看,法律由国家强制执行;道德依靠舆论、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3)从范围来看,道德更广泛、更深入。4、道德与法律的联系:(1)从作用来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2)从内容来看,相互重叠。(3)相互转换、相互作用。1.2职业道德的含义与特征1、职业道德,即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人在其特定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职业行为规范的总和。2、职业道德的含义:(1)是一种职业规范。(2)是长期以来自然形成的。(判断题)(3)没有确定的形式。(4)通过员工的自律实现。(5)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和强制力。(6)主要内容是对员工义务的要求。(7)多元化。(8)承载着企业文化和凝聚力。3、职业道德的特征:(1)普遍性。“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2)行业性。与职业实践活动紧密相连,各行各业都有各不相同的职业道德要求。(3)继承性。“有教无类”“学而不厌,诲人不倦”(4)实践性。(5)多样性。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标准,且表现形式灵活。(6)自律性。自我约束控制职业行为的这种自律性是职业道德的显著特征。(7)他律性。道德行为具有受舆论影响的特征。1.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1、安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必要性:(1)是职业要求。(2)是建筑业健康发展的要求。2、安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安管人员执业特征的充分体现,是培养高素质安管人员队伍的需要。3、安管人员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承担社会责任,对自己的职业行为负责。4、建筑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但建筑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仍然居于高位。5、影响建筑工程安全的因素众多,道德是重要因素之一。6、一些建筑企业在施工中重进度、重效益、轻安全,主要表现为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缺失,最终导致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发生。7、我国的建筑业要振兴,必须大力加强建筑行业职业道德建设。1.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1、建筑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独特的内容和要求。2、安管人员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高度负责,积极进取,严守纪律,实事求是,不怕困难,乐于奉献。3、高度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失,因此安管人员应本着“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要坚持正确的安全生产工作方向,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敢于抵制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勇于维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维护劳动者的健康生命安全。4、丰富的安全生产知识、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较高的安全生产技能,是成为一名合格安管人员的基本条件。5、安管人员应以积极进取的态度,不断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生产技能,掌握相应的应急救援知识,培养一定的资料编写能力。6、严守纪律:专职安管人员应成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模范,要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7、实事求是:安全生产无小事。亲力亲为,杜绝经验主义。8、不怕困难:合格的安管人员应锻炼坚强的意志和开阔的心胸,坚决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9、乐于奉献:安管人要发扬不抱怨、不畏难的奉献精神,认真把好安全生产的每一道关。1.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21、职业道德建设是塑造建筑行业从业人员行业风貌的一个窗口。2、职业道德建设涉及政府部门、行业企业、职工队伍等多个方面。3、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引导作用:(1)建立健全建筑业职业道德标准。(2)通过政府监管平台监理建筑业职业道德的诚信监督机制。(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共同的责任。建立健全共同遵守的建筑业职业道德标准,是政府主管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5、突出企业在建筑业道德建设中的主体作用:(1)形成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2)制定职业道德标准或准则。(3)重在落实。(5)开展典型性教育,发挥典型的导向作用。6、安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7、重在落实: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监督考核,建立企业内部的奖惩机制,职业道德纳入考核范围。8、职业道德修养:自我教育、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使自己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用“为他”的职业道德观念战胜“为己”的职业道德陋习。9、提高安管人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1)学习职业道德规范。(2)学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养。(3)增强自律性。(4)提高精神境界。第2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2.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1、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立方式及表现形式,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我国法律渊源主要由各种成文法构成。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高的法律渊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由全国人大发布公告施行。是社会、国家的最根本的制度。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3、法律是有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4、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普遍性的法律文件。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及国家机构组织法等。非基本法律由常委会制定的具体某一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规范性决定、规定、办法和法律解释也是法律。5、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6、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江苏省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委无锡、徐州、苏州。7、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8、行政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法的属性,具有法的普遍性、规范性和法制性的特点。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制定的,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9、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的范畴,当经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承认的国际公约对我国公民也有约束力。如《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2.2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包括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2、违宪责任是指由于违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特殊的一种,其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政治上、领导上的责任。包括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等。3、行政责任是指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分为:公民和法人的行政处罚,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4、刑事责任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主体主要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5、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为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权利以及侵犯法人名称和自然人人身权。36、法律责任的认定:(1)必须是违法行为。(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侵犯社会关系。(3)必须有过错。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4)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7、认定法律责任的一般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不能向法律责任主体实施和追究法律规定之外的责任,任何责任主体都有权拒绝承担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责任。排除和否定责任擅断、非法责罚和有害追溯。(2)责任自负原则。必须独自承担责任,只限于本人。(3)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种类和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轻犯重罚,也不能重犯轻罚。(4)责任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规避法律责任的特权。(5)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时必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民法通则》讲过错责任规定为侵权法的归责原则。(6)因果联系原则。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8、认定法律责任的特殊原则:(1)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概遵守过错原则,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补偿,也不利于从事高危险业务的人增强责任感。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2)公平责任原则。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示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公平责任反映了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某种有机的统一趋势。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却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3)连带责任原则。不排除在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有连带责任或者责任转移的存在。9、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条件或客观条件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法律责任。(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3)自首、立功免责。(4)补救免责。(5)协议免责。适用于民事违法行为。2.3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对执法主体来讲,是一种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对被处罚对象而言,是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承担的一种具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2、行政处罚的特点:(1)实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主体。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在惩罚性质上属于行政制裁。轻于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限制人身自由最高期限只有15日,最轻的处罚仅为警告。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才能受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刑事处罚时,还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2)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公正原则最重要的是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要公正、平等没有偏差。公开原则是指处罚公开(依据、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知情权、接受相对人及社会的监督)。(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强对受罚人的教育,使其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4)纠正违法原则。实施机关在对违反对象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体现“整改优先”原则。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其目的是制止、纠正违法,防范再犯法。(5)一事不再罚原则。同一违法事实处罚,如罚款只能一次。(6)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原则。指不能以行政处罚取代民事处罚和刑事制裁。(7)不予处罚原则。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和精神病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8)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对违法当事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就轻、就低予以处罚。(9)从重处罚原则。(10)分别处罚原则。(11)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行政处罚。4、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