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争端案作者:陈泓漪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15期摘要国际法院于2012年对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做出实质判决,就海洋划界问题进行了单一划界,采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法院的做法并非尽善尽美,如单一划界阐述不足、对划界方法偏离,但对岛屿效力的认定及比例失调未失偏颇。关键词单一海洋划界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岛屿效力比例失调检验中图分类号:D996.1文献标识码:A2012年,国际法院对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领土与海洋争端案作出实质判决。就海洋划界问题进行单一划界,采用等距离/相关情况规则,对岛屿效力作出认定,并进行了比例失调检验,最终得出划界结果。法院的做法值得深思和探讨。1关于单一海洋划界尼加拉瓜向法院起诉,要求在分属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线的走向。但在它最终的请求书里要求对两国所属的大陆架进行划界。法院引用利比亚诉马耳他案中的观点:法院不得超越当事国所授予的管辖权,但它必须完全行使管辖权的全部。决定对两国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权利重叠区域进行划界。虽然未明确表述为单一划界,但从法院的整个处理过程来看属单一划界无疑。单一海洋划界运用整体的眼光看待整个争议海域,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代表了一种新的划界理念。但本案在适用单一划界时存在一些问题.关于单一海洋划界的适用条件问题。单一海洋划界适用条件,据缅因案一是法律条件,即国际法不禁止单一海洋划界;二是事实条件,即两国间划定单一海洋边界没有实质上的不可能,这涉及两国间的海岸位置关系、专属经济区主张、和大陆架的地质结构等多方面的因素。本案中法院对尼加拉瓜的诉讼请求的认定,并没有考虑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条件,没有说明本案是否适用单一海洋划界。法院没有为单一划界解释清楚其法律渊源。以《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没有规定单一海洋划界的概念、原则、规则和标准。该不足使单一海洋划界在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上都遇到不少困难。如单一划界能否自成划界类型的一类?单一划界可有充分而明确的法律基础作支撑?达到何者谓公平?国家应基于何种条件、何种因素,选择单一划界?《海洋法公约》74龙源期刊网条、83条虽然在文字表达和内容阐述上确实很相似,都提出协议划界、追求公平结果,体现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的划界原则、规则和方法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该相似的规定是否为国际法院进行单一划界提供法律基础,法院没有回答。对相关情况并未作细分。《海洋法公约》74条和83条虽比较相似,但实践中亦应细加区分,区别对待,前者更多考虑相关的生态因素,后者更多考虑地理因素。本案中法院对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进行了统一划界,考虑了海岸线差异、整体地理环境等因素。这些因素对专属经济区所强调的生态、资源问题没有太多关注,也没能体现它所追求的目标,对大陆架所强调的地理因素体现得比较深刻,而这与在缅因湾案所强调的中立性标准相悖。法院并未细分哪些是对大陆架的考虑,哪些主要是对专属经济区的分析,更没对两者进行综合,似乎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本身就是一体的,无须为其寻找共同的划界基础。2等距离及有关情况规则缅因湾案指出,《海洋法公约》74条和83条确定,为了达到一个公平的结果,任何被采用的划界方法都应是能够确保在考虑相关海域地理环境和相关情况后能实现公平结果。亦即为了实现结果公平地理环境以及相关情况决定了划界方法的选择,而每个国家的地理环境及相关情况是不同的,所以划界方法不能预见。在本案中,当法院确定了相关海域延伸到尼加拉瓜领海基线算起200海里内、哥伦比亚岛屿东海岸后,法院就应看到,虽然当事国间确实存在着部分相对的海岸可适用等距离中间线,但要在整个相关海域运用中间线却是不合适的。因为哥伦比亚岛屿东面海岸并不与尼加拉瓜的相对,若在该海域适用中间线,不说中间线本身的不适宜,即使勉强用之,对临时中间线的调整必不可免,而任何对中间线的调整和移动,都不足以克服海岸线比例与相关海域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由此将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然而法院虽然已经承认了这个不适合运用标准方法的情况,但它依然无视这个问题,坚称要从中间线开始划界。这与划界方法不能预见明显相悖。法院虽坚持要适用标准方法,但在划界过程中却明显偏离该法。法院称要在中间线基础上对其进行调整,而其操作方法是,给予哥伦比亚每个基点一个加权的同时给尼加拉瓜的每个基点3个加权。最终尼加拉瓜这边的某些基点被取代,界线大大地向东移动,获得一组简化的加权线。依据高建军的说法,此为加权中间线。可实质上上述做法与其称为是对临时中间线的调整还不如说是在当事国基点之间重建一条3:1的新线。因为若法院是真正遵循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在认识到相关海岸长的差异需要向东移动时,这种调整应基于临时中间线,比如给临时中间线以一半或四分之一的效力,只有如此才称得上是对临时中间线的调整或者说加权中间线。但法院没有基于临时中间线调整,而是改变基点、加权基点来调整分界线。其实法院完全可以不提中间线,直接在当事国海岸两边选择几个远离中心的基点作为控制点,划一条3:1的线。可见,法院的做法大大偏离了其所谓的标准方法。3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龙源期刊网《海洋法公约》121条对岛屿的定义、岛屿的海洋权利等进行了界定但未涉及岛屿在海洋划界中的效力问题。考察国家实践和国际司法判例,岛屿依其自身地理特征和当事国意愿在划界中一般被赋予全效力、部分效力以及零效力这几种情况。本案对所涉岛屿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如圣安德烈岛被赋予全效力,阿尔布开克礁获得象征性效力等。其中,对基塔苏埃尼奥礁群(下简称QS)的效力的认定引发一定争议。高建军教授就认为对QS的效力的认定值得商榷。法院发现在QS上只有QS32这一海洋特征在高潮时是露出水面的,依据海洋法公约121条它是岛屿,首先赋予QS32以12海里的领海的权利。而QS32属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因此该海洋特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QS的其他53个海洋特征是低潮高地,法院发现除了QS53和QS54所有的低潮高地都在QS32的12海里范围内,故QS的领海扩展到从QS32的12海里范围内低潮高地起算。但由于QS只有1平方米的尺寸,在确定临时中间线时显得微不足道,所以应当被忽视不提。因为若在非常小的特征上设基点,将对中间线造成歪曲,故法院不在其上设立基点。但在调整临时中间线时,法院对其进行飞地化处理。上述做法其实未见不妥。一般而言,位于一国领海之内,双方条件相似,地理位置重要的岛屿将会赋予全效力,QS作为哥伦比亚领海之外的一个小面积的不能拥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岩礁,通常不会赋予全效力。对于一些远离海岸、对本国不太重要的小岛屿或者有主权之争的岛屿,一般作零效力处理。如沙特阿拉伯吉兰岛作零效力处理,在与伊朗的划界中将该岛视为不存在。在本案中,QS岛面积只有1平方米且位于中间线错误一边,法院认定其对临时中间线的作用微不足道,不足作为基点,对哥伦比亚的海岸长度的计算没有什么意义。但并不能据此就认定为零效力,因为该岛屿的位置、经济意义对哥伦比亚是重要的在调整中间线时应当赋予效力。法院对一些在位置上远离海岸而接近于等距离线的岛屿或者对划界影响不大的岛赋予部分效力。QS岛并不接近于等距离线,诚如法院的观点若因QS岛的关系而刻意将分界线东移将对尼加拉瓜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依据先例一般不对其赋予半效力。对其进行飞地化则既能对QS岛已经认定的权利予以确认,又不损害尼加拉瓜的利益,有利于实现公平。由于国际法规的缺失对岛屿效力的认定常存在争议。虽国际司法实践填补了大部分空白,但是毕竟还欠缺说服力。故应对岛屿的效力认定问题进一步规定。4比例失调检验方法法院将当事国双方的相关海域以近似1:3.44的比例划界,而相关海岸的比例为1:8.2。法院要判断两者的比例失调是否已经足够大到造成一个不公平的结果。法院对先例利比亚诉马耳他大陆架案及扬马延案进行分析,发现司法机构对比例失调检验显示出相当的谨慎。法院提出本案分界线的设计充分考虑了确保当事国任何一方的海洋权利不被截断的原则要求,达到了对圣安德烈岛等及这些岛屿东面所产生的权利不被截断的目的。法院得出结论,依据先例,考虑本案中所有的情况没有存在严重的比例失调问题。比例失调检验的结论几乎是无悬念的,法院例行公事式的做法引发学者对其存在意义的质疑。第一,有人认为比例失调检验依赖于当事国相关海岸长度,但目前还没有任何客观的方法龙源期刊网准确地测量海岸的长度。其实能否准确测量海岸长度,在比例失调检验中并非那么重要。因为法院要运用的是海岸线长的比,而不是具体数字,对当事国双方采用同样的方法、标准得出一个近似的比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也足以应付后续的程序。此外法院也一再强调其参考的不仅仅是数学公式,而是结合所有的相关因素。试想,绝对客观的数字就能保证公平了吗?第二,有人指出比例失调检验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很难在实质上影响划界结果,国际司法机构不可能会在比例不当的情况下重走划界程序。其实比例失调检验本来就是对前面两个阶段产生的结果的合理性的一个证明、保证,旨在增强判决结果的说服力。可以说这个阶段的意义迄今为止法院赋予的目标更多的就是形式公平,何必要强加一个实质公平的目标于它呢?而且就算目前来看不可能在比例不当的情况下推翻结论,那也是由于法院已经强调只有在严重比例失调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出现时才推翻重来。假如确实出现了严重比例失调,大家都不能接受结果的话,重新划界至少在理论上未尝不可,不能就此断定比例失调检验就没有意义了。比例失调检验与前面的两个阶段共同构成完整的海洋划界方法,缺少了这一步骤至少在形式上是欠缺的。法院对该阶段也是相当重视的。主张舍弃该步骤有点激进,合理完善倒是可能的。5总结历经12年之久,法院终于对实体问题做出判决,无论是划界手段还是结果都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我们应当看到法院处理的是一个地理环境相当复杂的划界案,哥伦比亚的小面积的海洋特征靠近尼加拉瓜的海岸,远离哥伦比亚的大陆。双方权利主张也存在明显差异。即使没有发生双方都对判决结果产生失望的情况,也必然会有一方对判决发生失望。国际法院的推理、决定其实还是相当依赖先例,中规中矩的,该案的判决的思路值得研究深思。参考文献[1]Canada/America.Judgment.p300.[2]黄瑶.国际海洋划界司法实践的新动向—2012年孟加拉湾划界案评析[J].法学.2012(12).[3]YoshifumiTanaka,ReflectiononMaritimeDelimitationintheComeroon/NigeriaCase,the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2004.p439.